1、 1 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与惩戒暂行规定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 ,规范科技创新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和项目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 2018 23号 )、 国家 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 2016 97 号) 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规定。 第二 条 本规定所指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造成严重
2、后果和恶劣影响 的为严重失信行为,其他 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任务书约定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本规定所指失信行为记录是 指 经 省科技厅 查处认定的,按程序进行客观记录 的, 科技计划 (项目)组织 管理 或 实施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 的失信行为 。 失信行为记录 应当 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的原则 。 2 第三条 省 科技厅会同相关单位加强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责, 负责 受 其管理或 委托 的科技计划 (项目)组织 管理 或 实施责任主体的 信用记录管理 、结果应用 工作 ,相关事务性工作可按程序 委托项目管理受托单
3、位或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 第四条 各级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 科技计划 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 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严肃查处 科研失信 行为。 第五条 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责任追究等制度,对 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第六条 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在各类 科技计划
4、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协议 书、申报书 等 (以下统称“任务书”)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强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检查 。 第七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科技计划项目、3 创新基地、院士增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 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制,对科技计划项目等申报主体科研诚信进行审核,将 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 通过审核的 必备条件 , 对 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 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全面推行科研诚
5、信记录制度,依托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 建立 完善 科研 诚信信息系统, 对有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估评价、评审咨询、结题验收等全过程以及成果应用情况的信用记录。 第九条 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 , 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 全省社会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市州 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记录 第 十 条 建立科研失信 行为数据库,记录信息应当包括:失信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
6、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责任主体为法人或机构的,记录信息还应包括处理决定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员。 4 第 十一 条 参与 项目 实施的 承担人员 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 坚守底线、严格自律。 项目和课题负责人、首席专家 、财务助理等发生以下行为,应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科研诚信教育 履行 不到位,未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项目日常管理。 2.违反 项目任务书约定,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以及重大变更事项等。 3.其他 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 , 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 二 )严重失信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
7、正当手段 ,骗取 科技计划、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2.抄袭 、剽窃 他人科研成果, 伪造、 篡改 研究 数据 、 图表 、研究结论 等,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科研伦理 。 3.违反 科技计划 管理规定,无 正当理由不 执行 项目任务书 经费管理、验收等 约定;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4.违反论文、专利等项目成果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等资助。 5.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截留、私分、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6.不配合监督检查 或日常管理 ,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 7.项目承担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未及时制止甚至包庇纵
8、容;不配合 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8.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 ,且 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 第 十二 条 项目 承担单位应当履行法人管理职责 ,规范项目管 理,加强所属人员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 , 以下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 履行 不到位,未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2.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未制定本单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及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 3.未按项目任务书 约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未及时 报送绩效评价 、 审核 科技报告, 未组织项目事项变更调整 等。 4.其他 未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 严重失信 1.采取贿赂或
9、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 科技计划 任务资格。 2.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 或预算安排 ; 未内部公开事项变更、成果转化等信息; 违反财经纪律 , 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3.未履行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导致项目无法验收或结题;未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责 ,导致所属科研人员多次发生6 严重失信行为。 4.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不力, 包庇、纵容所属科研人员严重失信行为。 6.其他违反 科技计划 管理规定 及财经纪律,且 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的行为 。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受托单位、第三方
10、科技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依据管理委托 合同约定, 规范 项目管理 与服务,以下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一) 一般失信 1.项目管理与服务制度不健全,内部 管理混乱; 发现项目存在 重大 违规违纪情况 未及时报告等。 2.违反有关规定,对与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 人员 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3.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管理服务事项。 2.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或承担单位及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违反委托合同 约定,管理7 失职,导
11、致管理项目无法验收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4.单位管理失职、 2 人以上 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 ( 1)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 ( 2)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 3)泄漏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 4)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项目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5.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谋取利益。 6.其他 违反 科技计划 管理规定 ,且 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的行为 。 第
12、十四条 参与 科技 计划 咨 询与评审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以下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 失信 1.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 ,未 遵守现场规则 擅自离席或 与项目 单位 接触 。 2.履责过程中,专家与答辩单位讨论与项目无关的内容 ; 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8 3.未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 咨询 评审意见,或评价 意见简单潦草、内容雷同。 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咨询 、评估等 过程或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 (二)严重失信 1.与
13、参评项目单位或与评审结果存在利害关系 , 而 未 申请回避 , 且为项目申报者谋取不当利益。 2.索取或收受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3.擅自 向外界泄露评审内容、评审专家评价或意见、项目信息、评审结果等保密信息。 4.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意见严重失实。 5.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6.其他违背评审工作纪律, 且 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 第十 五 条 建立失信行为修复机制, 失信责任主体自失信行为被记录之日起,可按程序申请信用修复,经核实 问题整改到位 , 无其他不良
14、信用行为 ,可按程序提前 1-2年 移出失信记录名单。失信行为惩戒 限制期满的,自动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移出失信名单的失信责任主体, 3 年内继续保留其记录9 信息。 第四章 失信行为调查与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省 科技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管理,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 失信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 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在受理举报、发现问题线索、上级或其他部门通报等情况下,科研
15、诚信管理机构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受理举报需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失信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 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八条 对举报行为的调查应当组成不少于人的调查组,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失信行为,由科研诚信管理机构采用简易程序直接认定。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10 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也
16、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调查组应当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写明失信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十九条 根据调查报告或简易程序认定意见,适用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中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由省科技厅予以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适用一般失信行为情形的,由科研诚信管理机构予以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同一失信责任主体产生 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自动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 本规定对其进行限制 。 第二十条 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对严重失信行为零容忍,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失信责任主体 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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