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 强抽采瓦斯的利用, 有效控制 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 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
2、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 监管 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2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 量大于 3m3/min 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 40m3/min 的; (四)矿井年产量为 1.0 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 的; (
3、五)矿井年产量为 0.6 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 的; (六)矿井年产量为 0.4 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 的; (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 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5m3/min 的。 第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 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
4、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3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 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 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等。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 。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
5、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第十一条 矿井 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 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 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 抽采达标煤量 为限制条件 。 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 抽采时间、抽采量(表)、 抽采指标 、资金计划(表) 以
6、及其他保障措施。 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4 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 ,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 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 规划、计划、设计、工程 施工 、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 效果等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 第十二条 经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 矿 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 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
7、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第十三条 矿井 确定 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采达标。 在煤层底(顶)板布置 专用抽采瓦斯巷道 ,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 ,其专用 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二)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 (三)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 速不得低于 0.5m/s。
8、5 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四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 ,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同时 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 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第十五条 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 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 2 倍, 即: 泵运行负压当地大气压力抽采瓦斯浓度 标准大气压力抽采达标时抽采量 1002 。 预抽瓦斯钻孔的孔 口负压不得低于 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 5
9、kPa。 第十六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 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 第十七条 瓦斯抽采 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必要时应设置除渣装置, 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断面。 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 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 6 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用, 钻孔抽采效果
10、不好或者有发火迹象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抽采 方法 及工艺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 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 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 工程( 井巷工程
11、、抽采钻场和 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 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 等 。 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 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 抽采 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 钻孔直径、间距、开孔7 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 )、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 预期效果 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 。 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 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瓦斯抽采工
12、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 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 钻、卡钻等)等内容。 第二十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封孔、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严实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 第五章 抽采达标 评判 第二十一条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13、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8 第十一条要求的; (三) 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 (四) 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七) 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
14、量器具不符合 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 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 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第二十四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 2 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9 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 ,相邻
15、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 。 第二十六条 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 30%,计算方法参见附录 A1)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 对同一评价单元 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 按附录 A2、 A3 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 ,按 附录 A4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
16、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 GB/T23250, 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 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 AQ/T1047, 以下简称 压力测定方法 )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 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按附录 A4 计算现场测定的煤层 可解吸瓦斯量。 突出煤层现场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 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 30 50m 至少布置 1 组测10 定点。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作面长度未超过
17、 120m 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 1 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 2 个测点; (二)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 30 50m 至少布置 1 个测定点; (三)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置 4 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 1 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 2m 的范围; (四)用顺层钻孔预 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 20 30m 至少布置 1 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 3 个测定点; (五)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第二十七条 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布 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二)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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