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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DOC

1、 1 清远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12 号)、关于贯彻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交监督 201227 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 2009 318 号)以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 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2、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 ,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我市工程项目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为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 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员。 2 第四条 公路水

3、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清远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 (以下简称市监督站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管理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 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有效期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不得越级、超范围或违规挂靠等承揽业务。 第七条 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八

4、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同时不得与所检测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 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除针对性检测外,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样品、确定检测部位、测点位置,不得由委托单位指定检测部位。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应在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3 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十

5、一条 检测机构报告签字人应当为部质监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注册人员。其中试验人员应为相应专业的持证人员,审核人应为试验 检测工程师,签发人应为经授权试验检测工程师。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试验检测台帐、不合格试验检测结果报告台帐制度。凡在试验检测中出现不合格结果情况时,应保存样品,及时登记不合格结果报告台帐。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规范。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进行唯一性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廉政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借

6、工作之便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 备;不得向客户索取钱物,不得收受客户的任何礼金和礼品。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 须制定各项服务承诺予以公布,明确各项试验的检测周期,以确保试验检测的及时性 。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试验检测机构。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督促本机构试验检测人员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4 教育的时间,及提供必要 的学习条件。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

7、价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应每年 12 月 25 日前到市质监机构进行诚信登记。诚信不良或未办理诚信登记或诚信登记为非正常状态的机构或检测人员,限制其在我市参与工程投标活动,限制其在我市承接业务。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进行诚信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远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诚信登记表 (见附件 1); (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 证书及业务范围复印件; (三)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及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含聘用合同、社保、医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8、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 诚信登记后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试验检测人员等 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 市监督站进行登记 变更 (见附件2)。 第三章 工地试验检测管理 第二十三条 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仪器设备、场地环境等相关要求。因工程规模小、工期短或其他原因等未组 建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 工程项目开工前 与检测机构签定试验检测委托合同,明确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并将委托合同报建设单位备案存档 。 第二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由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授权设立,5 且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

9、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应与合同文件要求以及工程建设规模与性质相适应,所配备的人员、仪器设备及检测环境等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不得低于关于贯彻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 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交监督 201227 号)文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应在项目正式开工前组建完成,并由母体检测机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并在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后,报送市监督站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公路

10、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二)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三)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复印件。采用委托方式建立的工地试验室,需同时提供委托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 量认证证书和委托合同复印件; (四)试验检测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及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含聘用合同、社保、医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及操作规程复印件; (六)相关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监 督 站 指定专人受理工地试验室的备案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市 监 督 站 在收到申报材料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办理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申报

11、材料需要澄6 清补正的,市 监 督 站 在收到申报材料 3 天内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认为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及时退还 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核准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超过核准业务范围的项目应送至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和检测资格的母体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工地试验室只可为本合同工程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任务。 第三十条 未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其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评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应尽可能保持检测人员的稳定性,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市监督站进行变更备

12、案,每次宜变更 1 人 且变更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检测人员。 第三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第三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应自觉规范报告签字程序及印章使用管理,所有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签发必须是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 +建设项目标段名称 +工地试验室。 第三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数据报告格式和要素、记录表和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公

13、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 JT/T828-2012)要求,或直接使用符合导则要求的试验检测数据处理软件,记录和报告的填写内容、方法可参照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释义手册填写示例。 7 第三十五条 工地试验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和试验环境保障工作,确保其满足试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仪器设备须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 /校准指导手册及相关规定定期送法定检验单位检定,并严格按检定结果进行使用。仪器使用、试验环境监控记录须及 时、规范、客观、准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清远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参数、频率及台帐管理规范要求(见附件 3)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

14、试验检测活动和管理工作。并在试验检测过程中做到试验检测工作计划、试验检测报告资料和台帐、试验检测情况统计报表相互对应。 第三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清远市试验检测台帐规范管理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试验检测记录报告档案和相关试验检测台帐,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 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试验检测台帐须连续完整并胶装成册,不得缺页,资料更改须规范,不得涂改。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鼓励工地试验室按公路工

15、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要求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工地试验室进行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及抽样试验等重要的施工自检试验,应当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8 第三十九条 监理独立抽检试验应由监理工地试验室人员自行完成,不得指派承包人的检测人员进行取样、制作试件、送样或进行试验检测操作。 第四十条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每月做好工地试验室月度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人员到位、仪器设备完好和运作、场地环境管理控制、试验检测统计汇总、不合格情况、试验过程中异常、监理见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和监理以及建设单位管理等情

16、况,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母体检测机构应至少每半年对授权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一次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并留下相关检查记录且加盖 机构印章以便核查。 第四十二条 同一个合同段的施工、监理单位原则上不能将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所有外委检验单位均应事先报建设单位审查备案。 第四章 现场专项检测管理 第四十三条 现场专项检测包括桩基检测、桥梁荷载试验、软基处理检测、软基处理沉降观测、桥隧施工监控、机电工程检测、路基路面自动化检测等应用无损或半破损试验检测方法进行现场质量检测与评价的试验检测项目。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

17、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现场专项检测机构。 第四 十五条 承担现场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等级证书 ,且等级参数中包含拟承担的试验检测项目; 9 (二)具有计量认证证书,且认证参数中包含拟承担的试验检测项目;(三)具有满足承担试验检测项目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 (四)具有相应试验检测项目的检测业绩。 第四十六条 现场专项检测项目负责人必须得到该检测机构书面授权,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和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第四十七条 桩基检测、桥梁荷载试验、软基处理检测、软基处理沉降观测和桥隧施工监控等现场专项 检测,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前编制详细的检测方案、检测计

18、划,报项目业主认可批准。批准后的检测方案、检测计划等有关资料应在检测前及时报送市监督站备案。 第四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检测方案、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现场专项检测。市监督站可根据需要派员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现场专项检测报告必须具有明确的结论。桥梁荷载试验等报告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有明确的结论,软基处理沉降观测报告应对当前各观测路段沉降(位移)是否稳定有明确的结论,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桥梁、隧道施工监 控报告应对当前监控成果、施工状况有明确的结论,对下一阶段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意见。 第五十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结果有重大异常或经检测结果分析工

19、程可能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市监督站和建设单位。 第五章 外委试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对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进行 100自10 检,其中按不低于 5的频率为监督强制抽检,须抽样送至市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或相关文件规定的频率进行独立抽检。其中外委试验检测项目参数、 频率和台帐管理应符合清远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参数、频率及台帐管理规范要求(见附件 3)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外委试验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委托给具有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其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质

20、量评定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在进行外委试验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检测机构名称、等级、计量认证情况和试验检测项目等事项,经建设单位批准后进行。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取样、送样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全过程见证送样,并在检测机 构委托单的见证人栏内签名,对送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机构应在试验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情况 (包括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试验检测报告取回后监理工程师须核对试验检测结果情况,并在该报告上签名确认。无监理见证的外委试验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抽检频率内报告进入工程档案。 第六章 竣(交)工质量检测 第五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由市监督站组织进行。必要时市监督站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第五十六条 检测机构受市监督站委托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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