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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章程doc.doc

1、1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健全科学的运行机制,保证学院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行为,以及维护和保障学院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校名: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第三条 校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角埕 100 号第四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具有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

2、班人。第五条 办学定位:立足福州,服务海西,以培养外向型、创新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为地方外经、外贸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的教学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六条 办学层次:学院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第七条 学院性质:学院为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 办学规模第八条 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规模为 6300 人,今后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逐步扩大办学规模。第三章 学科与专业设置2第九条 学院依据福建省特别是福州市经济结构调整、人才市场需求的实际需要,通过集中力

3、量加强建设,优先设置和发展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现代服务业类相关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专业设置以人文、社会、管理门类为主,兼设其他门类专业,构建以人文学科(文学)、社会学科(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为主干学科的人才培养体系,形成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在已开设专业的基础上,适时调整、优化学院的专业结构。第四章 教育形式与学制第十条 学院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为辅,同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修业年限为 4 年,高职教育修业年限为 3年。第五章 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学院由福州英特投资有限公司举办。接受省、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

4、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学院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 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学院主要行政领导、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举办单位聘请的教育界专家或社会贤达人士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高教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董事会名单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学院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负责组建的,以后的董事按照学院董事会章程推选。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 5 年,董事任期届满时,能继续履行职责可以连任。3第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董事会议。董事长或有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

5、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至少须经半数以上董事认可方为有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董事会讨论下列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学院院长由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 70 岁的公民担任,其人选由学院董事会提名,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院长任期为 4年,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由学院董事会聘任。4第十七条 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承担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7、;(六)提请聘任和解聘副院长;(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工作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工作。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依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促进学院健康发展的后勤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第二十三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

8、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与监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第六章 党、团、工会组织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5任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履行党的基层组织职责,对学院起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协调、服务作用。党委负责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董事会与党

9、组织协商、沟通机制,完善学院行政管理机构与党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第七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第二十九条 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良、教风优良的师资队伍。根据办学总体规划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制订师资配备方案,按精干高效的原则设岗,合理配置教职员工。第三十条

10、 学院负责对教职工进行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三十一条 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并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和晋升制度。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由院长与6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效率优先、兼 顾公平” 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高效高酬” 的原则,自主确定教 职员工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办法、奖惩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在学院工作期间,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第三十四条 学院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

11、备案。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内,按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经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国家统一制定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学院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以举办者福州英特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为主,同时,通过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政府资助、海内外人士捐资、学院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一)数额截止到 2010 年 11 月 30 日,

12、学院总资产为 3.7557 亿元,净资产为 2.7724 亿元,固定资产为 2.8134 亿元。7(二)来源及性质1举办者出资 2.5874 亿元;2学院自身积累 1.1683 亿元。(三)今后经费来源1举办者出资;2学费收入;3单位或个人捐赠;4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5争取国家政策补贴。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四十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本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

13、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四十二条 经费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 25%的比例,提取发展资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教育成本核算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向社会予以8公示。学院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第九章 回报第四十六条 举办者不

14、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院所有。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十一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第五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通过转学、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五十一条 学院终止后的财产清偿顺序:(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9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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