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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章程.doc

1、1湖北经济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2013 年 3 月 19 日序 言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三章 学校功能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第五章 决策与制度第六章 教职工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第八章 校友和校友会第九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第十章 校徽、校训、校园精神、校庆日附 则序 言湖北经济学院于 2002 年经教育部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和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合并组建。学校办学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07 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的 “湖北商业中学堂” 。学校组建以来,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育人为根本” ,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

2、兴校、改革活校”战略,致力于培养有思想有能力的“实践、实用、实干”型人才,形成了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干,法学、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办学规模与层次、办学水平与效益、办学声誉与影响、办学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明显提升,逐步发展成为一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省属普通普通本科院校。湖北经济学院立足于办“湖北的经济学院” ,坚持面向经济社会需要、面向地方发展需求、面向经营管理一线,深度参与、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努力把学校办成对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人才库、智慧库作用的重要功能平台,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类教学型

3、大学。为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履行维护章2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一下简称 “办法 ”)要求,序言部分是叙述学校基本情况、文化传统和发展定位)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校名称:湖北经济学院。学校简称:湖北经院

4、。学校英文名称: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学校英文名称缩写:HBUE。学校域名:。第二条 学校法定校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 8 号。第三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学校是政府设立的公益性高等教育法人机构,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人民满意的大学。第五条 学校重视科学研究,立足于服务湖北地方经济建设,为国家特别

5、是湖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院、系、部(以下简称“院系” )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院系教学主体作用。第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总则部分按照 办法 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拟定)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

6、法律;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3(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

8、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

9、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一)遵守法律;(二)遵守学校章程;(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4(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六)执行国家和湖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

10、理;(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 办法 第五条、第七条,以及依据 高教法 拟定)第三章 学校功能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 办法 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学校的学科门类设置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干,法学、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协调发展。第十五条 坚持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充分利用民办高校灵活的办学机制,支持法商学院保持活力、提高质量;大力扶持国际教育发展,拓展国际合作,提高效益;积极引导继续教育多元化办学,加

11、快发展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 ( 办法 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学校 “十二五 ”规划事业发展规划 )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招收和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 办法 第八条)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

12、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 ( 办法 第八条、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办法 第八条、第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办法 第八条)5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中国共产党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行使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重大

13、问题的统一领导权,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说明党委的性质与地位, 办法 第七条、第九条 。依据 高等教育法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的各项任务的完成;2.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4.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实行党务公开;5.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

14、和谐校园建设;6.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办法 第九条 , 高教法 )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2.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委员商定提出。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

15、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会议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项表决,其中对决定干部提任,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64.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16、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5.党委会必须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部分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部分重大事项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会前应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领导

17、意见;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6.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说明党委会议事规则。依据 “办法 ”第九条。内容参考学校鄂经院党发 20025 号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举办者根据国家干部的产生程序任命,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说明校长的基本职责,依据 “办法 ”第九条。内容来自 高教法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1.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

18、订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学校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3.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权限任免学校内部机构负责人;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5.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6.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7.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8.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9.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19、,对校长负责。 (说明校长具体职权。依据 “办法 ”第九条。内容来自 高教法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1.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72.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经提前商榷后确定。3.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4.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

20、简要说明,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5. 校长根据校长办公会的意见形成最终决定,并对决定负责。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校党委会决定。对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校长办公会应认真贯彻实施。6.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说明校长办公会议事程序。依据 “办法 ”第九条。内容来自学

21、校文件。内容参考学校鄂经院发200311 号文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湖北经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说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依据 “办法 ”第九条)第二节 学术及研究机构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专门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章,根据章程或者规章履行职责,其组成人员按照

22、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 ( 办法 第七条、第八条,内容参考兄弟院系章程)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组成的学术咨询与评审机构。校学术委员会由学科带头人、有关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 1-2 人。主任委员一般由校长或校长聘请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为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参照 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鄂经院发 【2003】38 号。关于委员会人选,有两种趋势,一种按照国外高校的通行做法,校长作为主任委员,其他副校长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另一种是校领导全部不参加学术委员会。我校原学

23、术委员会章程,没有明确主任委员的产生,湖南农大章程未提包括主任委员在内的人选的产生,西安财经学院是校长作为主任的当然人选,深圳大学8排除了校院行政领导作为主任人选)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等职责。主要职责有:1. 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2. 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管理的重大改革措施;3. 审议学校学术奖励条例;4. 审定学校学科设置;5. 审定学校科研立项,评审学校科研成果;6. 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评议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7. 审定学校支持出版的教材和专著;8. 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

24、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 办法 第十一条,参照 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鄂经院发 【2003】38 号,第 8 条为新增)第二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决策机构。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 1-2 名,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院系部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 (委员人选按照学校教学委员会章程 【2006】185 拟定,主任人选参照兄弟院校拟定)教学委员会主要职责是:1. 负责指导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

25、校教学发展纲要与规划提供咨询意见;2. 审议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全程教学计划;3. 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4. 审议学校各项教学规章制度;5. 负责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审核、鉴定、验收。推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及其奖项评选的申报;6. 开展专题调研;7.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 办法 没有明确提出教学委员会,考虑到我校教学的定位及教学管理的实际,参照 湖北经济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院发 【2006】185 拟定)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学位委员会由副教授以上的职称的教师组成,设主席一

26、人,副主席 2 人,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也可由校长指定人员担任,副主席由分管副校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9由有关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主任)或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组成。 ( 办法 第十一条,参照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鄂经院发 【2003】35 号)我校原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没有明确主任委员的产生,湖南农大章程未提包括主任委员在内的人选的产生,西安财经学院是校长作为主任的当然人选,深圳大学排除了校院行政领导作为主任人选。本条款根据到我校工作的实际拟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

27、第二十九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院系设立学术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是院系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咨询机构。院系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初步审查,教学指导与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初步审查或推荐,院系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职责。院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依照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 ( 办法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 校教学委员会章程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条 研究机构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科研机构;设立在学校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

28、任务。( 办法 第十条)第三节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团组织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29、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10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 办法 第十条、第十二条,教育部令 32 号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 办法 第十条、第十二条,教

30、育部令 32 号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三十二条 校工会中国教育工会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 办法 第十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教育部令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院系工会院系设立部门工会委员会,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部门工会委员会和院系教代会在院系分党委或党总支和学校工会领导下,

31、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 校团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活动、指导青年组织、维护青年权益、促进青年综合素质提高等作用。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第三十五条 校学生会湖北经济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校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学生会组织的领导,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 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中 华 全 国 学 生 联 合 会 章 程 )第三十六条 民主党派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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