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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

1、1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草案第六轮修改稿)序 言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湖南省首批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前身是创建于 1955 年的湖南工业学校,1961 年省农业机械工业学校并入后更名为湖南省机械工业学校。1980 年,省机械工业厅干部训练班在学校开班,1985 年,开办省机械工业干部中等专业学校,1987 年,机械工程师进修大学湖南省分校落户学校。1996 年,被国家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1999 年,与湖南省机械工业厅职工大学合并组建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秉承“立德、敬业、精技、

2、创新”的校训,坚持“植根机械装备制造业,服务湖南新型工业化”的办学定位,历经 60 年艰辛努力,学院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办学水平不断提升,逐渐确立了在本省和全国机械行业职业教育中的排头兵地位,跻身国内一流高职院校行列。2007 年,成为湖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2008年成为全国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单位,2011 年顺利通过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项目建设验收并获得“优秀”等级。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南工业职

3、业技术学院,英文全称为“Hunan Industry Polytechnic”,英文缩写为“HNIP”,学院域名为“”。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大道 139 号。 第四条 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是独立的民事法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2第五条 学院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学院建立院务公开和办学信息公布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六条 学院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加强内涵发展,把立德树人

4、作为根本任务,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职院校。第七条 学院坚持服务区域经济,对接湖南机械装备制造业,构建以机电类专业为龙头的专业体系,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和非学历职业培训。第八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坚持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 二 章 举 办 者 与 学 院第九条 举办者支持学

5、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第十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二)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三)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四)按照规定任免学校党政负责人及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五)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估;(六)根据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院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为学院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院的办学条件;(二)为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支持;(三)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和资源支持

6、;3(四)保障和维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五)制止或者排除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侵害或者妨碍学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二)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自主与境内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合作;(三)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配置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

7、技术人员;(四)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资产;(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学院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二)自觉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三)自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四)自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基本职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管理与机构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党章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8、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4(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9、,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10、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党委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第十五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

11、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5(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

12、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

13、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院务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议事内容,院务会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院务会召集人审定。院务会所议事项由院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大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

14、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6第十七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和若干委员。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对学院

15、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其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一)拟定并决策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条例、院系评估办法等;(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学术单位设置方案、重大专项建设计划等,并在学术层面上提出决策性意见;(三)评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以及专业带头人、访问学者等对外推荐对象的学术水平评价等其他事项;(四)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五)院务会委托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

16、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教授委员会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和较高声誉的教授、副教授组成。教授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学院党委提出,由教授委员会

17、选举决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人选。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决策的咨询机构,为学院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不直接参与党政决策。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7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教授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其常设机构设在发展规划处。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一)评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二)评议学院的人才培养理念、规格和目标;(三)评议教学科研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政策制度;(四)评议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五)评议学院系(二级学院)设置、调整方案;(六)评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七)评议

18、学院重大外部合作项目方案;(八)监督学院教学、科研、职称评定等工作计划和重大项目的实施;(九)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十)完成学院委托的其它咨询评估工作。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以系(二级学院)、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一)审议和通过学院工作报告、学院规

19、划、学院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二)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三)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四)制定、修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五)其它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并加强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置教学系(部、二级学院)等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系(部、二级学院)等教学科研单位是学院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

20、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8挥、协调、监督、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设立图书、网络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院、教学系(部、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保障系(部、二级学院)在学院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教学系(部、二级学院)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招生就业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教学系(部、二级学院)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系(部、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负责本系(

21、部、二级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教学系(部、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部、二级学院)最高决策形式,依照有关制度讨论和决定本系(部、二级学院)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专业建设,师资培训和引进,干部任用建议,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学生教育和管理及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系(部、二级学院)主任(部长、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第二十五条 系(部、二级学院)主任(部长、院长)主持系(部、二级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执行党政联席会

22、议的决定,完成学院和本部门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第五章 教职员工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度。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进修、培训、晋升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9(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

23、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将教职工通过教代会、教师工作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九)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自觉提高理论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

24、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中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奖励。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法违纪的教职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相应的处理。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工会主席、监察审计处处长、组织人事处处长、法律顾问和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主席团推荐)的未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教职工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第三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增长机制,并按照分类管理、以岗定薪、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岗位、职责、绩效

25、与收入相一致的分配制度。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惩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规范教职工的学术行为,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院严格落实专业教师顶岗实践制度,积极开展10教师校本培训,聘请企业专家和管理、技术骨干担任兼职教师,开展技师工作站、工程师工作站建设,为教师的专业化成长提供制度保障和条件支持。第六章 学生和学员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

26、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系(二级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作出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引导学生爱国守法,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学院在教学、管理、服务和课外活动方面为学生搭建人人成才平台,支持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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