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年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考 试相 关 法 律 知 识 ( 科 目 二 )标 注 红 色 的 为 正 确 选 项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所 设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 多 选 、 错 选 或 不 选 均 不 得 分 ) 。本 部 分 含 1-30 题 , 每 题 1 分 , 共 30 分 。1.甲 诉 某 专 利 的 专 利 权 利 人 乙 专 利 权 权 属 纠 纷 一 案 正 在 审 理 中 , 证 据 交 换 阶 段 乙 觉 得自 己 胜 诉 无 望 , 随 即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提 出 撤 回 该 专 利 的
2、 申 请 , 乙 的 行 为 违 背 民 法 的下 列 哪 一 基 本 原 则 ?A.平 等 原 则B.自 愿 原 则C.公 平 原 则D.诚 信 原 则2.关 于 民 法 总 则 对 法 人 分 类 的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A 社 团 法 人 、 营 利 法 人 、 机 关 法 人B 营 利 法 人 、 非 营 利 法 人 、 特 别 法 人C 机 关 法 人 、 企 业 法 人 、 特 别 法 人D 企 业 法 人 、 非 营 利 法 人 、 财 团 法 人3.一 般 情 况 下 , 自 然 人 的 出 生 时 间 和 死 亡 时 间 , 以 _记 载 的
3、 时 间 为 准 。A.出 生 证 明 、 死 亡 证 明B.户 籍 登 记 证 明 、 死 亡 证 明C.出 生 证 明 、 居 委 会 出 具 的 证 明D.户 籍 登 记 证 明 、 居 委 会 出 具 的 证 明4.根 据 民 法 总 则 的 规 定 , 向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保 护 民 事 权 利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多 少 年 ?A.一 年B.两 年C.三 年D.以 上 均 不 正 确5.甲 6 月 10 日 向 乙 发 信 , 表 示 欲 购 某 型 号 钢 材 , 并 称 必 须 采 用 合 同 书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6 月 13 日 乙 与 甲 通
4、话 表 示 同 意 , 并 与 之 商 定 了 钢 材 的 型 号 、 单 价 和 数 量 , 乙 随 即 制作 了 合 同 书 并 寄 出 , 甲 于 6 月 16 日 在 合 同 书 上 签 字 后 寄 往 乙 处 , 乙 收 到 后 于 6月 19 日 在 合 同 书 上 签 字 , 6 月 22 日 双 方 经 商 议 又 签 订 了 一 份 确 认 书 。 甲 乙 之 间 的合 同 于 何 时 成 立 ?A 6 月 13 日B 6 月 16 日C 6 月 19 日D 6 月 22 日6.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合 同 无 效 ?A 甲 装 饰 公 司 卖
5、给 乙 公 司 100 盏 吸 顶 灯 , 乙 公 司 发 现 甲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核 准 经营 范 围 仅 为 装 饰 业 务 , 遂 诉 请 求 法 院 确 认 该 买 卖 合 同 无 效B 老 奶 奶 丁 将 玉 佩 赠 与 将 她 扶 起 的 九 岁 小 学 生 丙C 戊 将 他 人 交 其 保 管 的 手 表 擅 自 卖 给 小 明D 庚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猎 枪 出 售 给 未 取 得 持 枪 许 可 的 朋 友 辛7.甲 、 乙 订 立 合 作 开 发 协 议 , 约 定 共 同 完 成 一 项 发 明 , 但 就 该 项 发 明 的 专 利 申 请 权
6、 未作 约 定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A 如 果 甲 不 同 意 申 请 专 利 , 乙 可 以 自 行 申 请B 如 果 甲 放 弃 申 请 专 利 , 乙 可 以 单 独 申 请 , 但 取 得 专 利 后 , 甲 有 免 费 使 用 的 权 利C 如 果 甲 准 备 转 让 其 专 利 申 请 权 , 必 须 订 立 书 面 合 同D 如 果 甲 准 备 转 让 其 专 利 申 请 权 , 乙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有 优 先 受 让 的 权 利8.下 列 主 体 中 , 不 可 以 作 为 民 事 诉 讼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是A. 原 告 的 岳 父B. 公 司
7、 的 实 习 生C. 专 利 纠 纷 诉 讼 中 , 由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人 协 会 推 荐 的 专 利 代 理 人D. 离 婚 诉 讼 中 , 某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的 工 作 人 员9. 甲 和 乙 是 同 乡 , 现 都 在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工 作 。 甲 在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有 一 套 住 房 , 经 协商 , 同 意 以 400 万 元 的 价 格 将 房 屋 卖 给 乙 。 双 方 在 北 京 签 订 了 合 同 , 乙 一 次 性 支 付了 房 款 , 后 办 理 了 房 屋 产 权 过 户 手 续 。 现 甲 之 妻 以 卖 房 未 经
8、 其 同 意 为 由 , 要 求 乙 返 还房 产 。 据 此 , 本 案 应 当 由 哪 个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A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B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C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D 最 先 受 理 甲 之 妻 起 诉 的 人 民 法 院10.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理 解 , 下 列 选 项 中 正 确 的 有A 存 储 在 电 子 介 质 上 的 录 音 资 料 , 适 用 电 子 数 据 的 相 关 规 定B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证 人 只 能 是 自 然
9、人C 若 法 院 责 令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交 相 关 书 证 , 则 因 提 交 书 证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应 当 由 申 请人 垫 付 , 由 对 方 当 事 人 最 终 承 担D 书 证 应 当 提 交 原 件 , 但 如 果 原 件 在 对 方 当 事 人 控 制 之 下 , 则 可 以 提 交 复 制 品11 某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经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 双 方 当 事 人 达 成 协 议 。 后 人 民 法 院 制 作 调 解书 , 由 审 判 人 员 、 书 记 员 署 名 并 加 盖 人 民 法 院 印 章 , 送 达 双 方 当 事 人 。 下
10、列 关 于 该 调解 书 法 律 效 力 的 说 法 哪 些 是 正 确 的 ?A 调 解 书 制 作 完 成 ,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B 调 解 书 由 审 判 人 员 、 书 记 员 署 名 , 加 盖 人 民 法 院 印 章 ,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C 调 解 书 自 人 民 法 院 向 双 方 当 事 人 发 出 之 日 起 ,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D 调 解 书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后 ,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12.王 某 在 未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的 情 况 下 , 在 街 道 上 销 售 活 鸡 鸭 , 市 城 管 局 查 获 王 某 的
11、 无照 经 营 行 为 , 扣 押 了 王 某 的 电 子 秤 一 个 , 鸡 鸭 数 只 , 王 某 在 城 管 局 实 施 扣 押 的 过 程 中与 城 管 人 员 发 生 冲 突 阻 碍 扣 押 , 城 管 人 员 报 警 , 区 公 安 局 对 王 某 作 出 行 政 拘 留 5日 的 处 罚 决 定 , 王 某 不 服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王 某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应 当 向 市 公 安 局 提 出B 王 某 可 以 口 头 委 托 2 名 代 理 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C 复 议 机 关 应 当 在 60 天
12、内 作 出 复 议 决 定 , 不 得 延 长D 复 议 机 关 可 以 向 王 某 收 取 办 理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所 需 的 费 用13.甲 公 司 通 过 暗 管 的 方 式 直 接 将 污 水 排 入 地 下 , 被 区 环 保 局 吊 销 排 污 许 可 证 , 罚 款500 万 元 。 甲 公 司 对 此 不 服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A.复 议 机 关 若 认 定 该 行 为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 可 以 予 以 变 更B.复 议 机 关 若 认 定 罚 款 500 万 合 法 但 不 合 理 , 可 以 予 以 变 更C
13、.复 议 机 关 若 认 定 吊 销 排 污 许 可 证 和 罚 款 均 合 理 合 法 , 作 出 维 持 决 定D.复 议 机 关 若 认 定 该 处 罚 幅 度 不 合 理 , 可 以 对 双 方 进 行 调 解14.甲 某 对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宣 告 其 专 利 权 全 部 无 效 的 审 查 决 定 不 服 提 起 行 政 诉讼 , 经 审 理 查 明 ,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人 乙 某 的 身 份 被 盗 用 ,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的 签 名 系 伪 造 ,下 列 裁 判 方 式 正 确 的 是A 撤 销 无 效 宣 告 审 查 决 定 , 并 判
14、 令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就 该 无 效 请 求 重 新 作 出 审 查 决 定B 撤 销 无 效 宣 告 审 查 决 定C 鉴 于 专 利 法 规 定 任 何 人 均 可 以 提 出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 判 决 驳 回 甲 的 诉 讼 请 求D 鉴 于 专 利 法 规 定 任 何 人 均 可 以 提 出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 判 决 维 持 无 效 宣 告 审 查 决 定15. 养 殖 户 梅 某 根 据 市 政 府 的 建 议 , 扩 大 了 生 猪 养 殖 , 结 果 全 国 生 猪 养 殖 产 能 过 剩 ,猪 肉 价 格 暴 跌 , 该 养 殖 户 损 失 20
15、0 万 。 该 市 畜 牧 局 执 法 人 员 黄 某 到 梅 某 养 殖 基 地 进行 检 疫 时 , 梅 某 阻 拦 , 黄 某 将 梅 某 打 成 轻 微 伤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 市 政 府 的 行 为 是 履 行 行 政 职 权 的 行 为B 梅 某 不 服 市 政 府 的 行 为 , 可 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C 市 政 府 应 当 对 梅 某 的 养 殖 损 失 进 行 补 偿D 梅 某 不 服 黄 某 人 身 侵 权 行 为 的 , 不 可 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但 可 以 提 起 民 事 诉 讼16.区 食 药 局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法
16、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 以 “用 回 收 食 品 作 为 原 料 生 产食 品 ”为 由 对 甲 公 司 作 出 罚 款 300 万 元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一 年 的 决 定 。 甲 公 司 不 服 ,向 市 食 药 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市 食 药 局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 以“用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食 品 ”为 由 对 甲 公 司 作 出 罚 款 300 万 元 、 责 令 停产 停 业 一 年 的 决 定 。 甲 公 司 不 服 ,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17、 :A.本 案 的 被 告 是 市 食 药 局B.本 案 的 被 告 是 区 食 药 局 和 市 食 药 局C.本 案 的 被 告 是 市 食 药 局 , 区 食 药 局 是 第 三 人D.若 甲 拒 绝 追 加 市 食 药 局 为 被 告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通 知 市 食 药 局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17. 行 政 诉 讼 过 程 中 , 在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下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按 照 撤 诉 处 理 ?A.外 地 原 告 开 庭 前 一 天 收 到 传 票 无 法 出 庭 的B.上 诉 人 认 为 人 民 法 院 偏 袒 被 上 诉 人 , 未
18、经 法 庭 许 可 中 途 退 庭 的C.原 告 申 请 撤 诉 ,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不 予 准 许 , 经 合 法 传 唤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的D.被 告 改 变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原 告 不 撤 诉 的18 根 据 著 作 权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哪 一 项 不 受 著 作 权 法 的 保 护 ?A 某 学 者 根 据 法 律 条 文 、 影 响 力 大 小 等 因 素 编 排 的 司 法 判 决 选 编B 律 师 在 法 庭 上 发 表 的 代 理 词C 某 人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翻 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英 文
19、 稿D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发 布 的 专 利 审 查 指 南 19. 周 某 在 甲 网 站 发 表 小 说 公 民 的 名 义 , 该 网 站 以 故 事 情 节 设 计 不 合 理 为 由 将小 说 删 除 。 周 某 交 涉 无 果 后 , 不 得 已 以 “木 森 ”为 笔 名 向 乙 网 站 投 稿 , 乙 网 站 认 为作 者 原 名 更 有 利 于 作 品 的 传 播 , 遂 直 接 将 小 说 署 名 更 改 为 作 者 原 名 周 某 并 提 供 在 线 阅读 。 丙 编 剧 征 得 乙 网 站 许 可 后 , 将 小 说 改 编 为 电 视 剧 本 , 最 后 由
20、 著 名 导 演 李 大 路 执 导拍 摄 同 名 电 视 剧 。 该 剧 播 出 后 , 迅 速 走 红 。 对 此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甲 网 站 删 除 小 说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周 某 发 表 权B 乙 网 站 更 改 署 名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周 某 署 名 权C 丙 编 剧 改 编 小 说 的 行 为 符 合 著 作 权 法 规 定D 同 名 电 视 剧 的 著 作 权 人 归 属 于 导 演 李 大 路20. 江 某 早 年 丧 偶 , 育 有 两 儿 一 女 。 其 根 据 自 身 经 历 于 2017 年 12 月 份 撰 写 完 成
21、回 忆 录 一 册 。 但 碍 于 个 人 隐 私 , 犹 豫 不 决 , 生 前 未 将 该 回 忆 录 公 之 于 世 , 但 亦 未 明 确表 示 不 发 表 该 回 忆 录 。 后 江 某 于 2018 年 5 月 1 日 去 世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 江 某 已 去 世 , 其 著 作 权 不 再 受 到 法 律 保 护B 该 回 忆 录 的 著 作 财 产 权 截 止 于 2068 年 5 月 1 日C 江 某 关 于 回 忆 录 的 署 名 权 、 发 表 权 、 修 改 权 、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的 保 护 期 不 受 限 制D 在 江 某 死 亡
22、 后 50 年 内 , 其 子 女 可 以 决 定 该 回 忆 录 是 否 发 表21.法 国 公 民 汤 姆 用 汉 语 创 作 了 一 篇 小 说 发 表 在 我 国 某 文 学 杂 志 上 , 发 表 时 未 做 任 何声 明 。 根 据 著 作 权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行 为 可 以 不 经 汤 姆 许 可 ?A 将 其 小 说 翻 译 成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在 中 国 出 版 发 行B 将 其 小 说 翻 译 成 英 文 在 中 国 出 版 发 行C 将 其 小 说 改 成 盲 文 在 中 国 出 版 发 行D 将 其 小 说 收 录 在 自 建 的 网 站 中
23、 供 公 众 点 击22 下 列 不 属 于 软 件 著 作 权 人 享 有 的 权 利 的 是 :A 署 名 权B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C 出 租 权D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23.电 视 剧 一 切 为 了 人 民 播 出 后 迅 速 走 红 。 在 该 电 视 剧 在 各 大 卫 视 分 集 热 播 阶 段 ,甲 聘 请 丙 将 播 放 画 面 中 的 “李 大 路 出 品 , 复 制 必 究 ”的 水 印 去 除 , 然 后 将 全 集 上 传至 乙 网 站 供 公 众 免 费 点 播 , 乙 网 站 为 提 高 浏 览 量 默 许 甲 的 行 为 。 权 利 人 江 东 电
24、 视 台 知晓 后 , 要 求 乙 网 站 断 开 链 接 、 删 除 内 容 , 乙 网 站 接 到 通 知 立 即 采 取 了 上 述 措 施 。 下 列哪 一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A.甲 侵 害 了 权 利 人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B.乙 网 站 无 须 对 权 利 人 承 担 侵 权 责 任C.丙 实 施 了 删 除 权 利 管 理 电 子 信 息 的 违 法 行 为D.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要 求 乙 网 站 提 供 甲 的 姓 名 和 网 络 地 址24.根 据 商 标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关 于 地 理 标 志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25、 是 :A 地 理 标 志 注 册 为 商 标 必 须 为 集 体 商 标 或 证 明 商 标B 商 标 中 有 商 品 的 地 理 标 志 , 误 导 公 众 的 , 不 予 注 册 但 可 以 使 用C 商 标 中 有 商 品 的 地 理 标 志 , 由 于 该 商 品 并 非 来 源 于 该 标 志 所 标 示 的 地 区 , 误 导 公众 , 即 便 已 经 善 意 取 得 注 册 仍 可 宣 告 无 效D 地 理 标 志 商 标 与 普 通 商 标 之 间 不 能 进 行 近 似 性 比 较25.某 食 品 厂 于 2001 年 6 月 5 日 在 其 生 产 的 糕 点 上 使 用
26、 了 X 商 标 。 2005 年 10月 20 日 该 厂 正 式 向 商 标 局 申 请 注 册 该 商 标 。 2007 年 3 月 5 日 商 标 局 初 步 审 定 并予 公 告 。 2007 年 6 月 5 日 公 告 期 满 , 该 商 标 被 核 准 注 册 。 据 此 , 该 注 册 商 标 有 效期 自 何 时 起 计 算 ?A 2001 年 6 月 5 日B 2005 年 10 月 20 日C 2007 年 3 月 5 日D 2007 年 6 月 5 日26. 关 于 商 标 法 所 称 的 “商 品 商 标 的 使 用 ”,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 商 标
27、 的 使 用 必 须 将 商 标 贴 附 在 商 品 上B 商 标 的 使 用 不 能 脱 离 商 品 而 使 用C 商 标 的 使 用 可 以 在 非 商 业 活 动 中D 商 标 的 使 用 是 指 商 标 能 够 识 别 商 品 来 源 的 行 为27. 甲 公 司 生 产 的 手 表 , 因 质 量 上 乘 、 款 式 新 颖 、 价 廉 物 美 而 深 受 消 费 者 的 喜 爱 。乙 公 司 大 量 购 入 这 种 手 表 后 , 未 经 甲 公 司 同 意 , 将 手 表 上 甲 公 司 的 注 册 商 标 换 成 乙 公司 的 注 册 商 标 予 以 销 售 。 对 乙 公 司
28、 的 行 为 , 下 列 说 法 哪 些 是 正 确 的 ?A 乙 公 司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行 为 , 因 为 其 使 用 的 是 自 己 的 注 册 商标B 乙 公 司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行 为 , 因 为 甲 公 司 的 注 册 商 标 已 经 权利 用 尽C 乙 公 司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行 为 , 但 属 于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D 乙 公 司 的 行 为 构 成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行 为28 当 事 人 对 国 家 知
29、 识 产 权 局 作 出 的 下 列 哪 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 不 能 申 请 复 议 ?A 不 予 受 理 布 图 设 计 申 请 的B 驳 回 布 图 设 计 登 记 申 请 的C 将 布 图 设 计 申 请 视 为 撤 回 的D 给 予 使 用 其 布 图 设 计 的 非 自 愿 许 可 的29.某 公 司 于 2007 年 5 月 6 日 在 外 国 就 某 果 树 新 品 种 提 出 品 种 权 申 请 并 被 受 理 ,2007 年 10 月 9 日 就 同 一 品 种 在 中 国 提 出 品 种 权 申 请 , 要 求 享 有 优 先 权 并 及 时 提 交
30、了 相 关 文 件 。 我 国 审 批 机 关 于 2008 年 10 月 31 日 授 予 其 品 种 权 。 关 于 该 品 种 权 ,下 列 说 法 哪 些 是 正 确 的 ?A 保 护 期 从 2007 年 5 月 6 日 起 计 算B 保 护 期 从 2007 年 10 月 9 日 起 计 算C 保 护 期 从 2008 年 10 月 31 日 起 计 算D 该 品 种 权 的 保 护 期 是 10 年30. 根 据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定 的 规 定 ,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 一 成 员 对任 何 其 他 国 家 的 国 民 授 予 的 任
31、 何 利 益 、 优 惠 、 特 权 或 豁 免 , 应 当 立 即 无 条 件 地 给 予 所有 其 他 成 员 的 国 民 。 上 述 规 定 可 以 概 括 为 什 么 原 则 ?A 对 等 原 则B 差 别 待 遇 原 则C 国 民 待 遇 原 则D 最 惠 国 待 遇 原 则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所 设 选 项 中 至 少 有 两 个 正 确 答 案 , 多 选 、 少 选 、 错 选 或 不 选 均不 得 分 ) 。 本 部 分 含 31-100 题 , 每 题 1 分 , 共 70 分 。31.根 据 民 法 总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属
32、于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A 6 岁 上 初 中 的 神 童 甲B 18 岁 依 靠 父 母 资 助 上 大 学 的 乙C 9 岁 在 读 小 学 生 丙D 16 岁 已 经 掌 握 一 定 维 修 技 术 的 技 校 生 丁32.根 据 民 法 总 则 关 于 显 失 公 平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相 应 规 定 , 一 方 利 用 对 方 处 于 以 下 哪种 情 形 时 , 致 使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成 立 时 显 失 公 平 , 受 损 害 方 有 权 请 求 予 以 撤 销 ?A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B 处 于 危 困 状 态C 缺 乏 判 断 能
33、力D 虚 假 意 思 表 示33.根 据 民 法 总 则 关 于 诉 讼 时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关 于 诉 讼 时 效 届 满 法 律 后果 的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A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的 , 法 院 应 该 主 动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B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后 , 义 务 人 同 意 履 行 的 , 不 得 以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为 由 抗 辩 。C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后 , 义 务 人 已 经 自 愿 履 行 的 , 不 得 请 求 返 还 。D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34、后 , 义 务 人 已 自 愿 履 行 , 可 以 以 不 当 得 利 为 由 要 求 权 利 人 返 还 。34. 根 据 民 法 总 则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导 致 监 护 关 系 终 止 有 以 下 哪 些 原 因 ?A 被 监 护 人 或 者 监 护 人 死 亡B 监 护 人 丧 失 监 护 能 力C 经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监 护 关 系 终 止D 监 护 人 与 未 成 年 的 被 监 护 人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监 护 关 系35. 根 据 民 法 总 则 关 于 无 权 代 理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关 于 无 权
35、代 理法 律 后 果 的 表 述 是 错 误 的 ?A.相 对 人 可 以 催 告 被 代 理 人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予 以 追 认 。B.行 为 人 实 施 的 行 为 未 被 追 认 的 , 善 意 相 对 人 只 能 就 其 受 到 的 损 害 请 求 行 为 人 赔 偿 。C.相 对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行 为 人 无 权 代 理 的 , 相 对 人 和 行 为 人 按 照 各 自 的 过 错 承 担责 任 。D.被 代 理 人 未 作 出 表 示 的 , 视 为 同 意 追 认 。36.根 据 民 法 总 则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36、, 在 侵 害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案 件 中 , 当 事 人 民 事 责 任 的承 担 方 式 主 要 有 :A 继 续 履 行B 赔 偿 损 失C 消 除 影 响D 停 止 侵 害37.根 据 民 法 总 则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法 定 减 轻 或 免 除 民 事 责 任 的 情 形 ?A 意 外 事 件B 紧 急 避 险C 正 当 防 卫D 紧 急 救 助38. 根 据 民 法 总 则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相 关 规 定 , 以 下 属 于 知 识 产 权 客 体 的 是 ?A 发 明B 网 络 虚 拟 财 产C 商 业 秘 密D 个 人 信 息39.下 列 哪 些 合 同 属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列 明 的 有 名 合 同 ?A 合 作 经 营 合 同B 融 资 租 赁 合 同C 劳 务 派 遣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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