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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9e.doc

1、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合同法 -第九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主讲教 师: 隋彭生 第九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考试大纲要求本章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1转承揽和当事人的有关责任。2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承包和分包。内容指导承揽合同的履行,最终表现为物化成果。这就要分清材料是谁供的,解除权是谁的,留置权如何才能成立。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 考点提示 本章的考点主要表现在:1.转承揽;2.单方解除权;3.发包、承包和分包。第一节 承 揽 合 同(一)承揽合同的概念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人是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人称

2、为定作人。(二)承揽合同的特征和性质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定作人的签约目的在于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揽人的目的则是通过完成工作成果获得报酬。由于工作成果的特定性, 要求承揽人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2 .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对于承揽合同, 法律要求的协作义务比较严格。例如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又如,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等等。3.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这一点区别于委托合同

3、和雇佣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如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活动,发生事故时,则委托人产生责任。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或者自己的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定作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准确地区别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9-1 甲公司(楼主)给乙公司(清洁公司)一笔钱,雇乙公司擦楼,楼很高,就用安全带把 10 个清洁工人吊在上面,其中有 3 个工人想省事,把 3 个安全带系在一个桩上了,谁知一阵风刮过,3 个人都掉了下来,正好有一个过路人在仰头观望,这 3 个人就砸在了这个人的身上,造成 3 伤 1 死的结果,请问,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这应该由乙公司来承担责

4、任,这是承揽合同,甲、乙公司之间没有安全上的监督管理关系,乙独立完成工作。假如,楼主不请清洁公司,他从劳务市场找了 10 个农民工或者用自己的工人来擦楼,那么楼主自己承担责任,因为楼主是雇佣合同中的雇主。4.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以工作成果和报酬作为相互的交换。(三)承揽合同的种类承揽涉及到生活、生产的各个方面,承揽合同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承揽合同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指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由承揽人将原料加工成为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报酬,

5、实际上是加工费。如张某将一块布料交由制衣店做成西服,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就是加工合同。2定作合同。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人自备原材料,应定作方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最大区别是原材料的提供者不同。如李某到某服装店制作西服,制衣店用自己的衣料为其制作,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就是定作合同。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功能不良或被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或价值,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王某将自己的汽车交汽车修理厂大修,双方之间就成立了修理合同。4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制作与样品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

6、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复制,可以是对文稿的复印、对相片的翻拍,也可以是对画稿的临摹、对塑像的模仿塑造,等等。5测试合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指定的项目或工程进行测试,取得测验、实验指标等结果,并将测试结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6检验合同。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供的检验品进行检测、化验、分析等工作,并对检验品的品质、成分、结构、性能等方面作出报告或结论,定作人接受报告或结论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甲、乙约定,由甲方提供某种白酒的样品,乙方为甲方检验白酒的成分。双方之间的合同就是检测合同。(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1亲自完成主要工

7、作的义务。承揽合同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的特定工作能力的信任基础之上。 合同法第 253 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完成承揽工作,有时需要别人的合作,有时将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会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但由于承揽合同是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求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如果承揽人不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应取得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次承揽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工作成果向承揽人负责,承揽

8、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即将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则构成重大违约,定作人有权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是形成权。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次承揽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按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材料的规格、好坏,关系到成品或工作质量的好坏,因此承揽人对选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更换。3 及时检验材料及不得随意更换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 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

9、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 、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如在来料加工桌椅的合同中、在修理手表的合同中,承揽人擅自更换木料、利用定作人知识的欠缺更换不需要修理的手表零件,都是违反合同法的行为。4及时通知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这里的及时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通知义务,也是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规定的附随义务。未及时通知的,应当如何处理?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未及时通知,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实务中,很难证

10、明承揽人是否发现了 “不合理” ,且不能将“应当发现”强加给承揽人,这样有不公平之嫌。然而确定承揽人违反附随义务的赔偿责任仍有必要,在实践中有时也能证明承揽人确已发现“不合理”的事实。5履行抗辩权和解除权。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顺延履行期限”是承揽人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6接受监督的义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这种接受监督的义务,在学理上又称为“容忍义务

11、” 。7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8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例如,王某将汽车交给汽车修理厂大修,约定 4 月 1 日交钱提车,4 月 1 日王某没有交钱,汽车修理厂有权拒绝交付修理的汽车,汽车修理厂可以给王某 2个月以内的宽展期,经过宽展期后,王某还不交付修理费,则汽车修理厂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9妥善保管的义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

12、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0保密的义务。合同法第 266 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是合同法第 60条第 2 款关于附随义务规定的具体化。有学者认为,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基本上属于合同后义务。实际上,保密义务贯穿两个阶段:从订立到履行届满的期间,属合同义务;合同终止后仍需保密的,为合同后义务。11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共同承揽人是对同一承揽事务负共同完成工作义务的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多数人。 所谓共同承揽人负连带责任,是

13、指各承揽人对全部债务(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负责 ,定作人可以向某一承揽人或全部承揽人要求履行债务。如甲定作人)与乙、丙约定,由乙、丙共同完成仿古瓷瓦的烧制工作。乙、丙即为共同承揽人。到期甲可以要求乙交付,也可以要求丙交付。不能交付时,可以向乙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丙赔偿。如果定作人甲与承揽人乙订立承揽合同,乙将部分工作转交丙完成,丙与乙并不是共同承揽人。对于甲而言,只有乙是承揽人。共同承揽人相互之间可以约定按份承担责任,但这种约定除非得到定作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对抗定作人。 合同法第 267 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 ,是

14、指定作人与承揽人的另有约定,而绝不是像有的教材、专著所说的是“承揽人之间的另有约定。 ”承揽人之间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定作人。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包括按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提供。2因变更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承揽合同的性质来看,应当赋予定作人以单方变更权,但定作人行使单方变更权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并不能免责,应当予以赔偿。3 验收工作成果 。对承揽人提交的工作成果, 定作人应当验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定作人可

15、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 、重作 、减少报酬 、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支付报酬。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的补缺性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合同法第 263 条) 。9-2 某服装公司按某销售公司的图样和要求,用自己的布料为销售公司制作了一批工作服。由于疏忽,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写明销售公司何时支付报酬。当服装公司将全部工作服制作完毕后,销售公司要将全部服装提走,并表示要年底付帐。服装公司拒绝销售公司提货。请问:应当何时支付报酬?服装

16、公司拒绝销售公司提货是行使履行抗辩权,还是行使留置权?根据合同法第 263 条的规定,销售公司应当在提货的时候支付报酬。服装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的原材料制作工作服的,在交付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留置是留置他人的财产,不能留置自己的财产。因此,服装公司行使的不是留置权,而是合同法第 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5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合同法第 259 条第 1 款) 。从该规定来看,定作人的协助义务,取决于承揽工作的需要。如承揽人为定作人画像,定作人应按绘画要求进入绘画现场,按照要求摆出一定的姿势。再如,按照约定承揽人进入定作人的场地完成工作时,定

17、作人须使承揽人能够进入场地,等等。有些承揽合同则不需要定作人的协助就能完成,如承揽人为定作人刻名章,承揽人知道定作人的名字,因此不需要定作人的任何协助就能完成工作。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导致的法律效果是:第一,承揽人行使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顺延履行期限;第二,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通知定作人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在催告、行使履行抗辩权无效果时,承揽人才可解除合同。6单方变更权。合同法第 258 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该条是设权性规范,规定了定作人的单方变

18、更权。但没有像“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那样规定的很明确,反映了立法者的犹豫心态。该条没有规定变更的事由,故单方变更权本质上属于法定任意变更权。 “任意”是指事由而言,是指不需要提出理由和证明理由,不是说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该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以前。 “中途”一词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承揽合同可以因履行终止,也可以因解除终止。 合同法总则规定的终止原因适用于承揽合同。对承揽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合同的解除,法律作了特别规定。(一)承揽人的解除权承揽人在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时候有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成立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协助至关重要,没有协助承揽工作无法完成;

19、第二,因不履行协助义务而行使解除权的,必须先催告。(二)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68 条) 。定作人享有的,实际上是一种“法定任意解除权” ,所谓“法定” ,是指必须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种类(如承揽合同) ,所谓“任意” ,是指解除合同时,不需要特定的理由。这种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导致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不能免责,应当予以赔偿。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一)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 第 269 条第 1 款规定 :“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建设单

20、位(或建设人)称为发包人,勘测、设计或者施工单位称为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 287 条)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1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承揽合同。2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等特点。从整体上看,建设工程还会影响国计民生。因此,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就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调控。(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1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一般协商方式,也可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法第 3 条规定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我国招标投标法第 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

21、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 271 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这里所说的有关法律,主要是指招标投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招标、投标中恶意串通中

22、标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有权确认中标无效。2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 合同法第 270 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3 合同法 第 273 条规定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 二) 发包、 分包与转包合同法第 272 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

23、自已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下面图示可以说明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与承揽合同次承揽的区别。建设工程合同图示:承揽合同图示:具体要求有以下几项:1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筑法第 13 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

24、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发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3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分包是允许的,但不允许违法分包。所谓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的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

25、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4禁止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1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合同法第 274 条) 。2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施工合同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逡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

26、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合同法第 275 条) 。(一)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容忍义务。接受发包人监督检查及其监理人的监理。 合同法第 277 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 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合同法第 276 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1)监理人。 在我国,监理人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

27、监理业务。监理责任重大,对技术监理业务必须由监理单位亲自完成。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通知义务。合同法第 278 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依法、按约施工及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法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按时、按质交付工作成果。 合同法第 281 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

28、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1协助义务。合同法第 283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 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顺延工期实质上是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行使抗辩权之外,还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2验收义务。合同法第 279 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发

29、包人没有履行验收义务就接受了工程的行为,一般的观点认为,承包人因此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质量瑕疵)免除了责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第一,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过错,这种过错不因交付而消灭。因为这种过错表现为质量瑕疵,它一直存在。第二,最重要的是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 282 条的规定是终生责任。该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对社会的终生责任。3支付价款并接受工程的义务。支付价款是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发包人一方的对价。一般来说,支付价款多为分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 286 条的规定有不动产留置权。留置权的实行优先于抵押权。4接受工程的义务和权利。接受工程是权利,按期接受工程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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