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甲在 2003 年 10 月 15 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 A 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椎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 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
2、B 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 年 6 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 5000 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天天。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问题: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3、,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参考答案】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5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4、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甲翻供,但对于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7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考点】盗窃罪、抢劫罪与抢夺罪、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诈骗罪、刑讯逼供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特别自首【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本题解题难点与得分点如下:1甲将未上锁的面包车开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面包车停在路边,虽未上锁,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面包车是遗弃物或遗忘物,甲私自将面包车开走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2甲将乙摔伤而非法占有乙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刑法理论上,以暴
5、力为手段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抢劫。在本题中,虽然装有巨额现金的手提包放在面包车上,甲将其占有不需暴力,但是当乙发现甲欲开车逃跑后,紧抓住车门不放,在这种情况下,甲明知加速开车会造成乙的伤害仍然加速疾驶将乙摔伤,这是一种暴力取财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3丙、丁对甲刑讯逼供造成轻伤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的暴力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甚至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第 247 条第 2 款的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虽是只造成轻伤,则仍然应定刑讯逼供罪。4甲交代的拐骗儿童行为与诈骗财物行为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当然也不能认定为特殊自首。甲在刑讯逼供下,交代了拐骗儿童与诈骗财物的犯罪,但只有甲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也不能认定为特殊自首。5甲虽受到刑讯逼供,但其所犯盗窃罪、抢劫罪,有赃物和被害人陈述可以证明,足以认定。根据刑诉解释第 61 条的规定,采取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由此取得的物证等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而刑讯逼供并不影响对甲所犯的盗窃罪和抢劫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