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4 号 )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筹集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 第三条 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总体要求,着
2、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立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创新农业发展方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 2 - 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 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3、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相互制约、简政放权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州)、县(市)三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省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 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 筹集省级应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 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评审、计划批复、计划调整和终止、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 年度财政资金决算 等工作,确定省
4、以下农发办的管理职责,监管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 - 3 - 市(州)级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所辖区(延边州所辖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市(州)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安排筹集本市(州)应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本市(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申报 ,确定本市(州)扶持的项目和资金数额,权限内的项目计划调整,对本市(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组织开展对所属县(市、区)权限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和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定及项目验收。 县(市)级农发办负责管理本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级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安排筹集本级应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
5、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和权限内的项目计划调整及产业化发展项目验收等。 市(州)、县(市)级农发办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 员。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粮食主产县,重点扶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应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向规模大、模式新、品牌效应显著的地域优先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地区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对土壤污染和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退耕还草地区、 25 度以上坡耕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
6、区和缓冲区以及围湖造田区实行禁止开发。 - 4 -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开发县资格的新增、取消、暂停、恢复、适时退出及因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省财政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资
7、金的 80%以上,市(州) 、县(市)级承担 20%以下。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粮食主产县 不承担财政资金投入任务,资金缺口由省 财政 承担。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须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考核因素和其他特定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产业化发展项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工作考核因素等确定。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 5 - 务、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等基础数据;工作考评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 督管理、主动开展创新工作情况等;其他
8、特定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等。 省农发办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或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产业化发展项目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得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各级农发办应当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根据国家 农发办的规定和我省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要求,由省农发办确定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原则上 75%以上用于土地
9、治理项目, 25%以下用于产业化发展项目 。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农用输变电线路建设; (三)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四)田间道路建设; - 6 - (五)防护林营造; (六)牧区草场改良; (七)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八)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九)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棚、舍)建设; (十)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 流通设施建设; (十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国家和省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
10、)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和省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市)级农发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 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 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 3%提取 ; 超过 1500万元的 , 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 1%提取。 县(市)级农发办 可以根据需要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比例,并在财- 7 - 务计划中列示,项目完工移交后剩余的管理费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项
11、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农发办、设区的市级农发办,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项目管理经费开支范围应当比照项目管理费支出 范围。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 国家和省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
12、地治理项目,县(市)级农发办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要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工程决算评审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进 行清算和公示。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市)级农发办应当在项目投资完成至少过半后,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办理报账,在项目验收后及时、足额予以支付财政资金。鼓励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依据国家和省“先建后补”有关规定执- 8 - 行。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和经批准终止项目的财政资金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统筹使用,重点保障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
13、三条 省农发办应当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有关规划,及时发布下一年度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 市(州) 、 县(市)农发办应当将 农业综合开发 项目申报指南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时向当地社会公开发布 。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发办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发办应当分级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州)、县(市)农发办应当 对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初步论证,确保
14、项目 申报 材料 的 真实性、合规性、规范 性。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 9 - 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第二十七条 县(市)级农发办应当依据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从本级项目库中择优选取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照评审权限,分别提报到省农发办和市(州)农发办进行评审。县(市)级农发办申报项目时应当 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15、报告等,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 5000 亩,丘陵山区不低于 2000 亩,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如果受自然条件限制,达不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若干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
16、要求。 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当经过评审。未- 10 - 经评审的项目,不予立项。 省农发办负责组织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省农发办负责评审农业综合开发创新试点项目、科技示范项目、率先实现现代化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 国家农发办规定须由省级农发办负责评审的项目等 。市(州)农发办负责评审除省农发办评审项目外 的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出具评审结论,报省 农发办进行复核。评审可行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 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方案可行性、经济、绩效目标合理性、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能力以及项目申报单位合规性、申报材料规范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条 省农发办根据资金额度从省级项目库中择优确定县(市)拟扶持的项目和资金数额。因资金额度限制,省级项目库内未被立项的项目,下一年度可优先列入计划予以扶持。 市(州)农发办根据省农发办下达的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所辖区(延边州所 辖县、市)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并报省农发办备案。 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 省、市(州)农发办应当将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数额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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