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1目 录编 制 说 明 .3一 、 工 程 概 况 .31.1 工 程 概 况 .31.2 临 设 概 况 .31.3 施 工 现 场 范 围 .31.4 施 工 现 场 平 面 布 置 .3二 、 安 全 防 火 管 理 组 织 .42.1 管 理 机 构 .42.2 防 火 责 任 人 职 责 .42.3 直 接 防 火 责 任 人 职 责 .52.4 安 全 员 职 责 .62.5 质 安 员 职 责 .62.6 材 料 员 职 责 .62.7 施 工 员 职 责 .72.8 机 管 员 职 责 .82.9 其 他 成 员 职 责 .82.10 生 产 班 班
2、 长 职 责 .9三 、 安 全 防 火 工 作 措 施 .93.1 安 全 防 火 责 任 区 划 分 .93.2 安 全 防 火 措 施 .10四 、 各 工 种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164.1 油 漆 工 .164.2 电 焊 工 .17临时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24.3 气 焊 工 .184.4 防 水 作 业 .214.5 楼 层 钢 筋 电 焊 焊 接 .214.6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的 存 放 与 管 理 .214.7 明 火 作 业 .224.8 动 火 审 批 .224.9 季 节 施 工 .234.10 安 全 防 火 教 育 .26附 : 施 工 现 场 消
3、 防 平 面 布 置 图临时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3编 制 说 明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和 文 件 要 求 , 临 时 活 动 板 房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必 须 使 用 防 火 材 料 , 对 于 已 经 安 装 的 活 动 板 房需 要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确 保 活 动 房 安 全 无 事 故 。 消 防 工 作 以 预 防 为主 、 防 治 结 合 的 方 针 , 为 使 安 全 防 火 责 任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 确 保 本临 时 板 房 在 施 工 期 间 无 火 灾 事 故 , 以 利 工 程 施 工 顺 利
4、 进 行 。 为 此 特 编 制本 临 时 设 施 活 动 板 房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防 火 工 作 方 案 。二 、 工 程 概 况 、 建 筑 设 计 概 况工 程 地 点 : 拟 建 的 塘 栖 保 障 房 项 目 位 于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塘 栖 镇 塘 栖村 , 北 靠 绿 化 带 和 09 省 道 , 与 塘 栖 三 中 相 邻 , 西 侧 、 南 侧 为 规 划 道 路 ,东 侧 隔 绿 化 带 为 石 目 港 。本 工 程 为 框 剪 结 构 , 由 四 幢 高 层 住 宅 及 2 个 地 下 室 车 库 组 成 , 总建 筑 面 积 43846.45m2。 其 中
5、 地 下 室 建 筑 面 积 为 9059.34 , 地 上 部 分建 筑 面 积 为 34787.11 , 结 构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为 50 年 。本 工 程 为 框 剪 结 构 , 由 四 幢 高 层 住 宅 及 2 个 地 下 室 车 库 组 成 , 总建 筑 面 积 43846.45m2。 其 中 地 下 室 建 筑 面 积 为 9059.34 , 地 上 部 分建 筑 面 积 为 34787.11 , 结 构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为 50 年 。1.2 生 活 区 现 场 范 围生 活 区 、 仓 库 、 员 工 宿 舍 、 食 堂 等 等1.3 施 工 现 场 平 面
6、布 置1.3.1 ( 详 见 施 组 施 工 平 面 布 置 图 )1.3.2 临 设 结 构施 工 现 场 活 动 房 设 置 按 总 平 面 图 进 行 , 活 动 房 的 材 质 和 验 收 报 告 、合 格 证 见 附 件 。临时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4二 、 安 全 防 火 管 理 组 织2.1 管 理 机 构成 立 以 工 程 防火责任人, 直接防火责任人, 其 他 成 员 由 安 全 员 、 施 工员 、 质安员、材料员员 、 后 勤 、 保 卫 、 仓 管 、 机 管 、 、 电 工 组 成 的 安 全防 火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 详 见 安 全 防 火 管 理 组 织
7、 后 附 的 -架 构 图 :安 全 防 火 管 理 组 织 架 构 图2.2 防 火 责 任 人 职 责2.2.1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消 防 法 规 、 技术 规 范 。2.2.2 制 订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包 括 用 火 制 度 、 用 电 制度 、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管 理 制 度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制防火责任人直接防火责任人安 全 员质 安 员 材 料 员施工员楼面施工场所 地面施工及生活场所临时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5度
8、 、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制 度 、 员 工 消 防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等 。2.2.3 实 行 安 全 防 火 责 任 制 , 明 确 本 单 位 和 所 属 部 门 、 岗 位 的 安 全 防 火责 任 人 。2.2.4 加 强 消 防 工 作 领 导 , 把 防 火 工 作 纳 入 工 作 、 生 产 、 施 工 、 运 输 、经 营 管 理 的 内 容 。2.2.5 针 对 本 单 位 的 特 点 , 对 职 工 进 行 消 防 教 育 培 训 , 增 强 员 工 的 消 防安 全 意 识 , 使 职 工 了 解 本 单 位 的 火 灾 特 点 , 会 使 用 灭 火 器
9、 材 扑 救 初 期 火灾 , 会 报 火 警 、 会 自 救 逃 生 。2.2.6 组 织 安 全 防 火 检 查 , 及 时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2.2.7 按 国 家 规 定 配 置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 并 定 期 组织 检 验 、 维 修 , 确 保 消 防 器 材 完 好 有 效 。2.2.8 保 障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畅 通 , 并 设 置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消 防 安 全疏 散 标 志 。2.2.9 建 立 安 全 防 火 档 案 , 确 定 安 全 防 火 重 点 部 位 , 实 行 严 格 管
10、理 。2.2.10 抓 好 义 务 消 防 队 伍 建 设 , 组 织 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预 案 , 定 期 组 织消 防 演 练 , 组 织 部 署 职 工 扑 救 火 灾 , 追 查 处 理 火 灾 事 故 。2.3 直 接 防 火 责 任 人 职 责2.2.1 认 真 贯 彻 消 防 法 和 上 级 有 关 防 火 规 定 及 消 防 防 火 会 议 精 神 ,对 本 项 目 的 安 全 防 火 负 全 面 的 管 理 责 任 。2.2.2 防 火 责 任 人 不 在 施 工 现 场 时 , 代 表 其 行 使 职 责 。2.2.3 协 助 防 火 责 任 人 做 好 防 火
11、领 导 工 作2.2.4 主 持 召 开 安 全 防 火 工 作 会 议 。2.2.5 制 定 、 修 订 本 项 目 安 全 防 火 的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2.2.6 组 织 安 全 防 火 教 育 。临时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62.2.7 组 织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安 全 防 火 检 查 。2.4 安 全 员 职 责2.4.1 监 督 项 目 部 下 属 各 职 能 部 门 严 格 执 行 消 防 法 和 上 级 有 关 防火 规 定 及 本 项 目 部 所 制 定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安 全 防 火 的 有 关 规 定 。 对 安全 防 火 负 监 督 责
12、 任 。2.4.2 协 助 工 程 负 责 人 修 订 本 项 目 安 全 防 火 的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2.4.3 监 督 项 目 部 下 属 各 职 能 部 门 对 安 全 防 火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及 防 火 措 施的 落 实 情 况 。2.4.4 对 防 火 安 全 隐 患 提 出 限 期 整 改 要 求 , 并 跟 踪 检 查 整 改 的 结 果 。2.4.5 协 助 工 程 负 责 人 组 织 的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安 全 防 火 检 查 。2.4.6 安 排 防 火 领 导 小 组 各 人 员 的 工 作 。2.4.7 协 助 工 程 负 责 人 组 织 安
13、全 防 火 教 育 。2.4.8 参 加 工 程 负 责 人 组 织 的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安 全 防 火 检 查 。2.5 质 安 员 职 责2.5.1 监 督 各 部 门 严 格 执 行 消 防 法 和 上 级 有 关 防 火 规 定 及 本 项 目部 所 制 定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安 全 防 火 的 有 关 规 定 , 对 安 全 防 火 负 监 督 责任 。2.5.2 协 助 工 程 负 责 人 修 订 本 项 目 安 全 防 火 的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2.5.3 监 督 项 目 部 下 属 各 职 能 部 门 对 安 全 防 火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及
14、 防 火 措 施的 落 实 情 况 。2.5.4 对 防 火 安 全 隐 患 提 出 限 期 整 改 要 求 , 并 跟 踪 检 查 整 改 的 结 果 。2.5.5 参 加 工 程 负 责 人 组 织 的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安 全 防 火 检 查 。2.6 材 料 员 职 责2.6.1 严 格 执 行 消 防 法 和 上 级 有 关 安 全 防 火 规 定 , 对 本 组 所 管 属临时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7的 部 门 、 部 位 负 本 组 的 领 导 责 任 。2.6.2 对 所 管 属 的 部 门 、 部 位 经 常 检 查 消 防 设 施 、 消 防 器 材 是 否 完 好
15、 完备 。2.6.3 对 所 管 属 的 部 位 , 应 按 安 全 防 火 要 求 堆 放 材 料 , 并 保 证 安 全 防 火措 施 落 实 到 位 。2.6.4 对 上 级 领 导 提 出 的 安 全 防 火 隐 患 , 应 及 时 整 改 。2.6.5 对 发 现 不 在 本 组 所 管 属 范 围 的 防 火 安 全 隐 患 , 应 及 时 处 理 或 向 上级 领 导 汇 报 。2.6.6 参 加 工 程 负 责 人 组 织 的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安 全 防 火 检 查 。2.7 施 工 员 职 责2.7.1 认 真 执 行 本 项 目 部 制 定 的 有 关 安 全 防
16、火 管 理 制 度 , 对 所 领 导 的 生产 班 的 安 全 防 火 负 管 理 责 任 。2.7.2 对 所 管 属 的 生 产 班 , 应 加 强 安 全 防 火 思 想 教 育 , 增 强 防 火 意 识 。2.7.3 对 所 管 属 的 生 产 班 , 在 施 工 现 场 作 业 时 , 严 格 按 照 安 全 防 火 操 作规 程 进 行 。2.7.4 经 常 检 查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设 施 、 消 防 器 材 是 否 完 好 完 备 , 并 做 好记 录 。2.7.5 对 生 产 班 组 的 违 章 和 给 安 全 防 火 带 来 隐 患 的 行 为 应 严 格 制
17、 止 , 并责 令 其 改 正 。2.7.6 对 上 级 领 导 提 出 的 防 火 安 全 隐 患 , 应 及 时 整 改 。2.7.7 对 发 现 不 在 本 人 所 管 属 范 围 的 防 火 安 全 隐 患 , 应 及 时 处 理 或 向 上级 领 导 汇 报 。2.8 机 械 管 理 员 职 责2.8.1 认 真 执 行 本 项 目 部 制 定 的 有 关 安 全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和 有 关 操 作 规 程 ,临时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8对 所 领 导 的 设 备 组 , 负 管 理 责 任 。2.8.2 对 本 组 所 管 属 的 机 械 修 理 工 、 电 工 、 焊
18、工 、 机 械 操 作 人 员 , 应 加强 安 全 防 火 思 想 教 育 , 增 强 防 火 意 识 。2.8.3 对 本 组 所 管 属 的 机 械 修 理 工 、 电 焊 工 、 机 械 操 作 人 员 , 应 经 常 进行 操 作 规 程 教 育 , 杜 绝 违 章 作 业 及 对 安 全 防 火 带 来 隐 患 的 行 为 。2.8.4 经 常 检 查 施 工 现 场 的 临 时 用 电 线 路 ( 包 括 开 关 箱 、 设 备 、 施 工 临时 用 电 线 路 、 宿 舍 用 电 等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 发 现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现 象 ,应 及 时
19、整 改 。2.8.5 对 违 章 行 为 应 坚 决 制 止 , 并 责 令 其 整 改 。2.8.6 对 上 级 领 导 提 出 的 防 火 安 全 隐 患 , 应 及 时 整 改 。2.8.7 经 常 检 查 施 工 现 场 所 管 辖 的 消 防 设 施 、 消 防 器 材 是 否 完 好 完 备 ,并 做 好 记 录 。 对 已 损 坏 的 消 防 设 施 , 应 及 时 维 修 。2.8.8 对 发 现 不 在 本 人 所 管 属 范 围 的 防 火 安 全 隐 患 , 应 及 时 处 理 或 向 上级 领 导 汇 报 。2.8.9 参 加 工 程 负 责 人 组 织 的 定 期 和
20、 不 定 期 安 全 防 火 检 查 。2.9 其 他 成 员 职 责2.9.1 电 工 、 仓 管 员 、 材 料 员 、 保 卫 员 、 后 勤 管 理 员 、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员应 服 从 本 组 组 长 及 上 级 领 导 对 安 全 防 火 工 作 的 安 排 。2.9.2 认 真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 严 格 执 行 本 项 目 部 制 定 的 有 关 安 全 防 火 管 理制 度 。2.9.3 经 常 检 查 施 工 现 场 的 防 火 设 施 、 防 火 器 材 是 否 完 好 完 备 。2.9.4 严 格 制 止 对 安 全 防 火 违 章 行 为 和 对 安
21、全 防 火 带 来 隐 患 的 行 为 , 并责 令 其 改 正 。2.9.5 对 发 现 不 在 本 人 所 管 属 范 围 的 防 火 安 全 隐 患 , 应 及 时 处 理 或 向 上临时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9级 领 导 汇 报 。2.9.6 对 上 级 领 导 提 出 的 防 火 安 全 隐 患 , 应 及 时 整 改 。2.10 生 产 班 班 长 职 责2.10.1 班 长 是 生 产 工 人 的 直 接 管 理 者 , 对 工 人 在 生 产 时 的 安 全 防 火 负直 接 的 管 理 责 任 。2.10.2 带 领 工 人 , 自 觉 接 受 安 全 防 火 教 育 ,
22、增 强 安 全 防 火 意 识 , 牢 固树 立 “防 火 防 灾 , 人 人 有 责 ”的 观 念 。2.10.3 教 育 工 人 , 服 从 指 挥 , 听 从 安 排 , 严 格 按 有 关 安 全 防 火 的 管 理制 度 进 行 作 业 。2.10.4 带 头 落 实 安 全 防 火 措 施 ; 严 格 制 止 对 安 全 防 火 违 章 行 为 和 对 安全 防 火 带 来 隐 患 的 行 为 , 并 责 令 其 改 正 。2.10.5 教 育 工 人 , 爱 护 防 火 标 志 、 消 防 设 施 、 消 防 器 材 ; 对 人 为 损 坏有 关 标 志 、 设 施 、 器 材
23、等 , 应 及 时 报 告 施 工 员 或 上 级 领 导 。2.10.6 对 提 出 的 防 火 安 全 隐 患 , 及 时 整 改 。2.10.7 发 现 防 火 安 全 隐 患 , 有 义 务 消 除 或 向 上 级 领 导 汇 报 。三 、 安 全 防 火 工 作 措 施3.1 安 全 防 火 措 施3.1.1.认 真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 加 强 使 用 者 的 消 防 安 全 意 识 , 做 好 消 防安 全 培 训 工 作 , 提 高 保 护 意 识 。3.1.2.加 强 活 动 板 房 的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板 房 内 禁 止 使 用 大 功
24、 率 电 器 ,离 开 房 间 时 应 及 时 断 掉 所 有 电 源 。 禁 止 在 房 间 内 使 用 明 火 , 禁 止 将 活 动板 房 作 为 厨 房 , 配 电 房 , 易 燃 易 爆 品 库 房 。3.1.3.电 器 线 路 的 敷 设 必 须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所 有 电 线 应 明 敷 , 并 套 以 阻 燃临时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10管 。 灯 具 与 墙 壁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 照 明 日 光 灯 使 用 电 子 镇 流 器 型 , 不 能 采用 线 圈 电 感 式 镇 流 器 。 当 电 线 穿 过 彩 钢 夹 芯 板 墙 壁 时 , 必 须 套
25、以 不 燃 塑管 。 每 栋 板 房 安 装 合 格 的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和 短 路 过 载 开 关 。3.1.4.当 板 房 做 为 宿 舍 时 , 床 铺 的 摆 放 也 不 应 过 于 密 集 , 要 留 出 安 全 通 道 。配 备 充 足 数 量 的 灭 火 器 ,每 栋 每 层 配 备 4 只 , 安 装 室 内 消 火 栓 按 生 活区 30 米 间 距 设 置 , 生 活 区 内 设 置 3 只 消 防 栓 , 并 保 证 水 流 量 与 压 力达 到 要 求 。3.1.5.在 搭 建 过 程 中 , 芯 材 要 远 离 电 焊 、 气 焊 等 明 火 作 业 。 3.
26、1.6.在 使 用 过 程 中 , 一 些 热 源 、 火 源 不 要 紧 挨 着 钢 板 , 要 保 持 一 定 的 距离 。 厨 房 单 独 采 用 砖 块 砌 筑 , 保 证 厨 房 操 作 间 与 活 动 板 房 分 开 。3.1.7.电 线 、 电 缆 不 要 从 芯 材 中 穿 越 , 如 需 穿 越 应 加 保 护 套 管 , 插 座 、 开关 盒 应 采 用 金 属 镀 锌 盒 并 采 用 明 装 方 法 。 3.1.8 活 动 板 房 内 禁 止 一 切 明 火 。 板 房 不 能 用 作 厨 房 、 配 电 房 ; 禁 止 生 明火 煮 食 , 禁 烧 香 烛 ; 避 免
27、明 火 或 高 温 接 触 木 夹 板 、 聚 苯 乙 稀 、 聚 胺 脂 等而 引 起 火 灾 ; 禁 止 用 电 焊 、 气 焊 对 彩 钢 夹 芯 板 进 行 切 割 和 焊 接 。3.1.9 活 动 板 房 的 电 气 线 路 安 装 必 须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所 有 电 线 应 明 敷 并 套不 燃 管 槽 , 要 杜 绝 乱 拉 乱 接 电 线 现 象 ; 灯 具 要 与 板 墙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 日光 灯 宜 用 电 子 镇 流 器 , 电 线 穿 过 彩 钢 夹 芯 板 墙 板 , 必 须 套 瓷 管 或 其 它 不燃 的 塑 管 ; 用 作 临 时 宿 舍
28、 和 办 公 用 房 的 活 动 板 房 , 每 个 单 元 和 每 一 栋 板房 均 要 安 装 合 格 的 漏 电 保 护 开 关 和 短 路 、 过 载 保 护 开 关 ; 板 房 内 应 禁 止使 用 电 饭 煲 、 电 炉 、 电 热 杯 、 电 棒 等 电 热 器 具 ; 活 动 板 房 要 安 装 防 雷 装置 , 钢 结 构 要 有 接 地 保 护 ; 禁 止 利 用 板 房 金 属 作 电 焊 接 地 线 。3.1.10、 活 动 板 房 不 能 用 作 危 险 品 仓 库 , 禁 止 存 贮 煤 油 、 汽 油 等 易 燃易 爆 化 学 危 险 品 和 其 它 易 燃 杂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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