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下同)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厂长(经理)负责制在本企业的实施。第五
2、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换届。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大会。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经理) 、企业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2活福利、干部评议监督等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下同) 。 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定分工范围内临时决定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
3、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在预备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主要职责:1、 审议通过大会议程;2、 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3、 审查各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的建议;4、 听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团对议案审议的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5、 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推选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协助厂长(经理)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人数应为企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一。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4、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汇报工作,接受其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3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发动职工代表围绕大会中心议题提出提案,由工会或专门委员会进行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立案,属于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提案,送大会主席团审定后作为大会议案;属于企业行政方面处理的一般提案,由厂长(经理)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专门委员会每季度或半年检查一次提案处理情况,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作出提案检查报告。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经企业行政方面提出方案,由企业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协商
5、处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行政和党委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处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对重大问题协商处理的结果,应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行使审议权,向厂长(经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其程序是:1、厂长(经理)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 ,提前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反馈厂长修改完善;2、厂长(经理)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提请审议;大会主席团汇集职工代表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3、
6、大会作出贯彻实施意见。4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其程序是:1、 厂长(经理)或有关部门提前将制订的初步方案交职工代表讨论;2、 工会或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收集职工代表意见,并提出修改意见;3、 正式提请大会审查通过并做出相应决议,如方案被否决,由行政方面继续进行修改。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其程序是:1、 厂长(经理)或有关行政部门与工会磋商,拟定初步方案,提前征求职工代表意见;2、 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调查
7、,召开各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协商;3、 厂长(经理)或有关行政部门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及修改说明,由大会讨论和表决;4、 经大会审议决定的方案,厂长(经理)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按职代会决定执行。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通过评议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其程序是:51、 成立由职工代表、企业工会、人事、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评议委员会,负责研究起草民主评议工作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2、 厂级和车间、科室的行政领导干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分别向厂和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作述职报告,由职工代表
8、进行评议。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或信任投票;3、 评议委员会收集归纳职工代表评议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评语,向被评议干部转达。被评议干部提出整改措施向职代会反馈;4、 评议委员会提出对干部奖惩、任免的建议;5、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评议材料分送主管部门,作为考核、选拔、使用干部的依据。对多数职工代表要求免职的领导干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必须调查处理。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和罢免厂长,其程序是:1、 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定选举厂长(经理)办法和侯选人条件;2、 推荐并确定侯选人;3、 侯选人发表治厂演说,进行答辩;4、 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
9、进行选举;5、 公布选举结果,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6、 选举的厂长(经理)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失职者,由职工6代表大会罢免,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免去或解聘厂长(经理) ,应事前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第十七条 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进行修改、变更,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第四章 职工代表第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包括学徒工、合同制工人、轮换工、农民工等) ,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以班组、工段、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企业的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参加各选区选举,不作为当然代表。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
10、的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职工人数在一百至二百人的占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二百至五百人的占百分之十至十五,五百至一千人的占百分之七至十,一千至五千人的占百分之五至七,五千人以上的占百分之三至五。百人以下的企业适合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第一线工人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一般占百分之三十,厂、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占百分之二十。第二十一条 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1、 由企业工会提出选举方案,其中包括:代表人数、各类人员比例、选举区域、选举办法和步骤等;72、 各选区推荐侯选人。正式侯选人数应
11、超过当选人数的三分之一;3、 由职工按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直接选举。侯选人获得选区半数投票以上才能当选;4、 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张榜公布。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按车间和科室组成代表团(组) ,推选代表团(组)正副团(组)长。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企业,代表资格自行停止;离休、退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违法、犯罪或受严重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撤销其代表资格。以上三种情况缺额代表由原选举单位补选。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邀请列席代表参加。列席代表包括有一定影响或代表性的人员,如离休、退休职工、劳动模范职
12、工家属等,以及未选为职工代表的企业党、政、工、团领导干部,车间、科室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第五章 车间、班组等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车间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8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1、 听取和审议车间行政领导关于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2、 审查同意或否决车间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办法、工资晋级、劳动保护措施和有关规章制度;3、 审议决定车间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要
13、问题;4、 评议、监督车间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 根据厂长的要求,推荐或民主选举车间主任。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日常工作由车间工会负责。第二十七条 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由职工直接参加.班组民主管理会由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组成民主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的民主管理. 班组民主管理会的职责是:1、听取班组长关于当月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和下月工作安排意见;2、检查班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讨论通过班组公约;3、讨论班组奖金分配方案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4、评议班组长工作,提出对职工奖惩建议;5
14、、民主选举班组长和民主管理员。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可选择采用9以下民主管理形式:1、职工代表和企业行政领导进行联席会议;2、设立厂长(经理)信箱;3、建立厂长(经理)接待日制度;4、召开厂情发布会;5、召开民主恳谈会;6、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企业民主管理工作;1、 组织选举职工代表;2、 收集、整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3、 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4、 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5、 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7、 组织企业民主管理其他工作。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 工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制度与国10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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