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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伤害代理词.doc

1、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接受本案原告李商隐的委托,由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结合本案证据法律规定,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事实清楚,各被告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在雇主被告李兰承建的被告李兰州家的二层楼工地干活时,被被告舞爪操作吊车失误砸落的楼板砸伤,导致终身残疾,并致原告及其家人因此陷入了生活困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 赔偿权利人可以 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

2、任,也可以 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 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 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李 兰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张 牙舞爪作发发包人明知李兰没有相应的资质而将工程发包给李兰,应当与李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舞爪操作吊车失误直接导致原告人身受到伤害,应 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吊车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

3、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必要的营养费、 伤残鉴定费、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及原告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医疗费 26783.78 元,其中住院费用 26107.78 元,门诊费 676 元。(二)误工费 16671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 条规定,原告误工费按照 2011 年全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建筑业标准计算。原告病历记载住院日期为 61 天,住院时间从 201

4、1年 9 月 10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0 日。截止到起诉前 2012 年 4 月 10 日,原告仍不能自理,到目前仍在家休养,因此原告应从 2011 年 9 月 10 日计算到2012 年 4 月 10 日,误工为 7 个月。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28579 元/年12 个月7 月=16671 元;(三)护理费 16671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 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

5、活自理能力时止”。原告在住院期间及出院时至今,其丈夫一直在护理原告,原告酌情计算至 2011 年 4 月 10 日即 7 个月。按照 2011 年全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建筑业标准计算 28579 元/年12 个月 7 月=16671 元;原告主 张符合解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9 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因此,原告关于护理费的请求请法院给予支持。(四)交通费 2000 元、住院 伙食补助费 3050 元、营养费 3050 元。 解释第22 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

6、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原告为此支出交通费用 2000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3、24 条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原告住院 61 天,故伙食补助费为 3050 元。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原告构成七级伤残已成事实,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五)伤残赔偿金 37399.12 元。原告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按照 2011 年全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674.89 元/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告伤残赔偿金为

7、 4674.89 元/年 20 年40%=37399.12元;(六)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4459 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8 条规定,马占花系原告的被抚养人,2011 年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费性支出 4013.2元/ 年。具体 计算:(母亲 70 岁,计算 10 年,其 抚 养义务人为 9 人。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4013.2 元/年 10 年9 人=4459 元;原告受 伤致七级伤残,给其造成的收入损失是巨大的,客观上确实影响了被抚养人的生活 费用的负担。(七)伤残鉴定费 600 元。原告出院后到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花费600 元。对于该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八)第二次手术费

8、用 20000 元。原告因被告的行为还得遭受第二次手术治疗,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已确定需发生手术费 20000 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 疗证明或者 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 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因此,被告对该部分费用应当一并赔偿。(九)残疾用具费 68000 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残疾 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 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

9、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 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结合原告伤残情况,原告选择 的假肢类型为最低价格的硅胶仿真假肢,并支付第一具假肢费用 8500 元。原告现年 48 岁,按照 75 岁寿命计算每三年更换一次至少需用 8只假肢,对该项残疾用具费用 8500 元 8 次=68000 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8 条规定, “受害人或者死者 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该解释规定,原告因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并且造成终身残疾构成七级伤残,不能与正常人一样过着正常的生活,从肉体上病痛将伴随一生,从精神上将长期处于受焦虑、压抑的状态,因此原告主张 50000 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因此应当得到支持。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王成武律师20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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