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所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增强所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决策。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一)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二)贯彻落实上级的重要指示,需研究议定贯彻方法的问题;(三)本单位领导集体成员及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
2、招录、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事项,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五)重大经济开支、大额现金支付,各类工程、采购、物资处理等资金运用项目;(六)本单位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第五条 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会前协调。有关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确定,主要负责人认为条件成熟的,决定提交集体议论。(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规范化上会材料。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
3、后方可集体讨论。(三)提前通知。讨论事项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必要时可将书面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股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成员的意见,综合各成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不同议题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应进行无记名票决。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表决结果应通知未到会领导,
4、并征求其对表决结果的意见。(六)作出决定。根据表决的结果,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通过。第六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请相关人员列席领导集体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第七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第八条 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录应载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缺席人员及缺席理由、会议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记录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地记载会议情况,尽可能记录发言者的原话,真实地反映会议的内容和全过程,不得任意增删或改动。第九条 表决
5、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载入会议记录本。属于记名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第十条 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按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形成的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第十一条 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等有关文件,须每年装订好永久保存。第十二条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领导集体会议上临时动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经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领导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领导集体的决定。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重大问题不按规定进行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按规定重新议事。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