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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1、1企石镇“倍增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 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 号) 、企石镇关于贯彻落实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方案(企府办201719 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倍增计划”,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结合企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倍增 计划” 专项资金,镇财 政每年安排 4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镇“倍增计划 ”试点企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服务包奖励、项目配套、各级平台奖励、智能制造、“互 联 网+” 、名牌名 标奖励

2、、融资、上市、人才引进等。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企石镇“倍增计划” 试点企业。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第二章 部门职责2第五条 企石镇经济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镇经科信局” )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资金预算编报,组织项目申报,开展资料审核、跟踪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等。第七条 镇组织人事办、商务局、税务部门协助开展组织项目申报,开展资料审核、跟踪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扶持方式第八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一)实施服务包奖励。

3、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补助企业自 2017 年起购买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支出(中介服务目录由镇经科信局制定),服务费用资助比例为实际支付费用的 50%。承 诺 3 年内倍增的试点企业,其服 务包奖励政策补助年度为 2017 年至 2019 年,单年补助金额为企业税收对财政贡献镇级留成增长部分的 50%,最高 200 万元;承 诺 5 年内倍增的试点企业,其服务包奖励政策的补助年度为 2017 年至 2021 年,单年补助金额为企业税收对财政贡献镇级留成增长部分的 30%,最高 120 万元。企业于承诺倍增期限内提前实现倍增目标的,可提3前至实现目标当年提出申请,镇财政将追溯至 201

4、7 年的服务包累计奖励金额一次性拨付至试点企业。(二)鼓励和引导试点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对试点企业核心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择优给予财政资助。试点企业开展自主研发、技术改造等项目经省、国家有关部门立项并给予资助的,镇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比例最高可达总投入的 10%,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三)加大研发投入资助力度。鼓励和支持试点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对认定的各级平台给予资助,市级奖励 2 万元,省级奖励 3 万元,国家级奖励 5 万元,单个试点企业最高

5、资助 10 万元。(四)鼓励和引导试点企业实施智能制造。试点企业实施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最高按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 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最高按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 5%给予 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3 万元;实施自动化改造项目(原机器换人项目)的,最高按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 5%给予 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4金额不超过 2 万元。(五)强化“互联网+” 要素支持。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和“两化融合” 。对通过 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试点企业,每家奖励 5 万元,对经市认定并资助的信息化项目给予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 5%给予资

6、助,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六)实施名牌名标创建计划。鼓励企业创建名牌名标,对新获得“ 中国 驰名商标 ”的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新获得“ 广 东省著名商 标 ”和“广东省名牌产品 ”的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单个企业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七)支持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后企业总部在我镇的试点企业,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镇财政给予 50%的事后补助,最高 10 万元;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镇财政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 50%给予贴息资助,每家企 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 5 万元,贴息期最长为两年。(八)鼓励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成功申报上市资料和成功在“

7、新三板” 挂牌的试 点企业,镇财政分 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和5 万元。(九)降低融资成本。对试点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在 2017 年初至 2021 年底期间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 500 万元(超过 500 万元的按 500 万元计算贴息)5,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 5%(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 2 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 10 万元。(十) 鼓励试点企业积极引进人才。对镇内试点企业新引进的人才,属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适当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博士或高级职称,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 3 万

8、元/人;硕士,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 2 万元/人;户口迁入企石镇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再一次性给予安居补贴 2 万元/人;用人单位当年新引进博士 2 名以上,或硕士 5 名以上,或博士、硕士共 3 名以上(三种情况,不重复适用;人事档案须在东莞市)的,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 5 万元引才补贴。(十一)镇委镇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扶持方式:事后奖补第四章 预算管理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按程序报镇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镇经科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和其目标实现程度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清单,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6任务清单报镇财政局审核。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

9、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依法审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第十三条 镇经科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和企石镇关于贯彻落实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方案拟定申报文件,明确申报材料、资助条件、方式、标准等重要事项。经征求镇财政分局意见,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发布申报文件。第十四条 镇经科信局会同财政分局、组织人事办、商务局、税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核,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请示报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同意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第十五条 镇经科信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式确定

10、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7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镇经科信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镇政府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不断完善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指导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

11、使用资金,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纠正。第十八条 在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履行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需镇经科信局、财政分局、组织人事办、商务局、税务等部门及受资助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应给予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第十九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8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经科信局负责修订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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