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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占用管理办法.doc

1、 1 昆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昆政办发2018214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 11 月 20 日 2 (此件公开发布) 3 昆山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行为,落实管理责任,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提高桥梁桥下空间

2、(以下简称 “桥下空间” )用地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山市域范围内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管理。今后在开发建设中出现的新增桥下空间,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桥梁是指立交桥、高架桥、道路的跨江河桥梁。本办法所称桥下空间是指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第二章 责任分工第四条 道路桥梁桥下空间按照桥梁权属和桥下空间适用范围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确定相应的管理要求。按 照 桥 梁 权 属 划 分 为 两 类 : 国 省 干 线 、 框 架 道 路 、 县 乡 村 道

3、桥 下 空 间 ; 中 环 内 道 路 、 区 镇 市 政 道 路 ( 除 框 架 道 路 ) 的 桥 下 空 4 间 。按桥下空间适用范围分为:不宜利用和可利用两大类。可利用的桥下空间按照本办法组织管理;不宜利用和可利用但暂未利用的桥下空间,中环范围内(含中环)由园林局覆绿及管理养护,城管局负责保洁,中环范围外由属地绿化单位进行覆绿、管理养护及保洁。第五条 市交通局是高速、铁路、国省干线、框架道路和县乡村道桥下空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局是中环内道路及区镇市政道路(除框架道路)桥下空间的行政主管部门。交发集团是中环内(含中环)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日常管理部 门 。 各 区 镇 是 中 环 外

4、所 辖 区 域 道 路 桥 梁 桥 下 空 间 的 日 常 管 理部 门 。市交通局、城管局按照各自行政职责,负责桥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公安局、规划局、环保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桥下空间的管理。第六条 各区镇、交发集团对所辖桥下空间进行巡查管理,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由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章 使用要求第七条 桥下空间利用应遵循 “安全、统筹、集约、生态、美观” 的原则。桥下空间利用优先作为社会停车、公共活动场地、桥下公园、公交场站、市政环卫及养护、公厕及公共自行车停 5 放点等城市公共服务项目类型。第八条 拟使用桥下空间的

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向日常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日常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部 门 对 使 用 申 请 进 行 联 合 审 查 , 审 查 通 过 并 公 示 后 签 订 使 用协 议 。桥下空间使用申请应包括具体使用方案及相关说明材料,涉及开挖基坑、结构负重等可能危及桥梁安全的项目,应提供安全评估报告。第九条 在协议期间需变更桥下空间使用用途的,应当向日常管理部门提出,重新办理使用手续。使用桥下空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该桥下空间的,应当在协 议 期 满 前 三 十 日 内 向 日 常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 并 重 新 办 理 使 用 手续 。第十条 签订使用协议后,由使用单位负

6、责桥下空间的日常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面积和用途使用桥下空间。(二)无条件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桥梁养护、检查和检测。(三)遵守规划、管线、供电、消防、市容环境、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四)在桥下空间内安装照明、给排水、护栏、岗亭等临时设 施 时 , 其 设 计 方 案 严 格 按 照 桥 下 空 间 设 计 导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执 6 行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编制应急抢险预案,落实交通、机电、消防、治安等安全责任。(六)对桥梁结构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桥梁结构安全,并保证桥下通行车辆、行人的安全。(七)定期

7、对桥下空间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桥梁受损或者其他异常、紧急情况,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八)因交通或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需要收回桥下空间的,应当无条件腾退。(九)协议期满或协议因故终止,应按规定和协议要求,文明有序退场。第十一条 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 险 物 品 场 所 、 设 施 的 , 或 者 停 ( 堆 ) 放 、 装 ( 卸 ) 载 危 险 物品 的 。(二)从事洗车、修车、餐饮、娱乐、集贸市场等各种经营场所、设施的。(三)用于生产、生活、居住或者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

8、的。(四)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监控、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排水沟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损坏的,以及其他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行为的。 7 (五)损坏、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和附属物的。(六)乱搭建、乱开挖、乱堆倒、乱涂贴等影响城市形象的。(七)将场地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使用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行为。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日常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8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9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1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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