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培训资料(2017 年)一、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目的是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妊娠控制;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二、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
2、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四、常用药品及医疗器械家庭保健器材:疼痛按摩器材、家庭保
3、健自我检测器材、血压计、电子体温表、多功能治疗仪、激光治疗仪、血糖仪、糖尿病治疗仪、视力改善器材、睡眠改善器材、口腔卫生健康用品、家庭紧急治疗产品;家庭用保健按摩产品:电动按摩椅/床;按摩棒;按摩捶;按摩枕;按摩靠垫;按摩腰带;气血循环机;足浴盆;足底按摩器; 手持式按摩器、按摩浴缸、甩脂腰带;治疗仪;足底理疗仪;减肥腰带;汽车坐垫;揉捏垫;按摩椅;丰胸器;美容按摩器。家庭医疗康复设备:家用颈椎腰椎牵引器、牵引椅、理疗仪器、睡眠仪、按摩仪、功能椅、功能床,支撑器、医用充气气垫;制氧机、煎药器、助听器等。家庭护理设备:家庭康复护理辅助器具、女性孕期及婴儿护理产品、家庭用供养输气设备;氧气瓶、氧气
4、袋、家庭急救药箱、血压计、血糖仪、护理床。医院常用医疗器械:外伤处置车、手术床、手术灯、监护仪、麻醉机、呼吸机、血液细胞分析仪、分化分析仪、酶标仪、洗板机、尿液分析仪、超声仪(彩超、B 超等)、X 线机、核磁共振等。新型医疗器械: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院校的科技成果也迅速的转化出成果,一些新型厂家生产的专利产品也出现在市场,包括一些家用和医院常用的设备,例如医用外伤处置车等。五、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 号)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现予发布,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六、医疗器
5、械分类目录:01 有源手术器械:本子目录包括以手术治疗为目的与有源相关的医疗器械,包括超声、激光、高频/射频、微波、冷冻、冲击波、手术导航及控制系统、手术照明设备、内窥镜手术用有源设备等医疗器械。02 无源手术器械:本子目录包括通用刀、剪、钳等各类无源手术医疗器械,不包括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骨科手术器械、眼科器械、口腔科器械、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03 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本子目录包括神经外科手术器械、胸腔心血管手术器械和心血管介入器械。04 骨科手术器械:本子目录包括在骨科手术术中、术后及与临床骨科相关的各类手术器械及相关辅助器械,不包括在骨科手术后以康复为目的的康复器具,也不包括
6、用于颈椎、腰椎患者减压牵引治疗及缓解椎间压力的牵引床(椅) 、牵引治疗仪、颈部牵引器、腰部牵引器等类器械。05 放射治疗器械:本子目录包括放射治疗类医疗器械。06 医用成像器械:本子目录包括医用成像类医疗器械,主要有 X 射线、超声、放射性核素、核磁共振和光学等成像医疗器械,不包括眼科、妇产科等临床专科中的成像医疗器械。07 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本子目录包括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及诊察和监护过程中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包括眼科器械、口腔科器 械等临床专科使用的诊察器械和医用成像器械。08 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本子目录主要包括呼吸、麻醉和急救以及相关辅助器械。09 物理治疗器械:本子目录包括采用电
7、、热、光、力、磁、声以及不能归入以上范畴的其他物理治疗器械。不包括手术类的器械;不包括属于其他专科专用的物理治疗器械。10 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本子目录包括临床用于输血、透析和心肺转流领域的医疗器械。11 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器械:本子目录包括非接触人体的、用于医疗器械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械,不包括以“无源医疗器械或部件+ 化学消毒剂”组合形式的专用消毒器械。12 有源植入器械:本子目录包括由植入体和配合使用的体外部分组成的有源植入器械。13 无源植入器械:本子目录包括无源植入类医疗器械,不包括眼科器械、口腔科器械和妇产科、辅助生育和避孕器械中的无源植入器械,不包括可吸收缝合线。14 注输、护理
8、和防护器械:本子目录包括注射器械、穿刺器械、输液器械、止血器具、非血管内导(插)管与配套用体外器械、清洗、灌洗、吸引、给药器械、外科敷料(材料) 、创面敷料、包扎敷料、造口器械、疤痕护理用品等以护理为主要目的器械(主要在医院普通病房内使用) ,还包括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手术室感染控制用品等控制病毒传播的医疗器械。本子目录不包括输血器、血袋等输血器械(归入 10 子目录)和血样采集器械(归入 22 子目录) ,也不包括石膏绷带等骨科病房固定肢体的器械(归入 04子目录) 、妇产科护理(如阴道护理)用品(归入 18 子目录)等只在专科病房中使用的护理器械,还不包括医用弹力袜等物理治疗器械(归入 09
9、 子目录)和防压疮垫等患者承载器械(归入 15 子目录) 。15 患者承载器械:本子目录包括具有患者承载和转运等功能的器械,不包括具有承载功能的专科器械,例如口腔科、妇产科、骨科、医用康复器械中的承载器械。16 眼科器械:本子目录主要包括眼科诊察、手术、治疗、防护所使用的各类眼科器械及相关辅助器械,不包括眼科康复训练类器械(归入 19 子目录) 。17 口腔科器械:本子目录包括口腔科用设备、器具、口腔科材料等医疗器械。不包括口腔科治疗用激光、内窥镜、显微镜、射线类医疗器械。18 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本子目录包括专用于妇产科、计划生育和辅助生殖的医疗器械。19 医用康复器械:本子目录包括
10、医用康复器械类医疗器械,主要有认知言语视听障碍康复设备、运动康复训练器械、助行器械、矫形固定器械,不包括骨科用器械。20 中医器械:本子目录包括基于中医医理的医疗器械,不包括中医独立软件。21 医用软件:本子目录包括医用独立软件医疗器械。22 临床检验器械:本子目录包括用于临床检验实验室的设备、仪器、辅助设备和器具及医用低温存贮设备,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有关规定: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2、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
11、、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5、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
12、描述。6、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7、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8、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9、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规
13、格;(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三)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六)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七)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十)生产
14、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十一)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十三)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十四)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10、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一)产品使用的对象;(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三)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四)必要的监测、评估、控制手段;(五)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
15、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六)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八)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九)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十)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11、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重复使用的处理过程,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 12、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
16、名称、型号、规格;(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四)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十)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
17、明;(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1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
18、言的;(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14、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备案,提交的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符合。15、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说明书更改生效。16、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及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人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内容。17、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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