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 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药品 GM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 20054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 血液制品及 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 的 药品生产企业的 GMP 认证工作;负责全省药品 GMP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
2、跟踪检查工作。 省药品认证中心受省局的委托,承办省药品 GMP认证 、飞行检查 的技术审查工作,包括资料的技术审查;制定药品GMP 认证 、飞行检查的 现场 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收费及档案 管 理 等工作。 第二章 药品 GMP 认证 申请及审查 第三 条 申请药品 GMP 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药品 GMP认 证申请书,同时附申请书电子文档。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 副本 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获得药品 GMP 证书复印件 。 (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 GMP 实施情况及
3、培训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四)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六)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 (七)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
4、面布置图(含动物室)。 (八)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 -内酰胺类、 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及风管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九)申请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十一
5、)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 管理文件目录。 (十二)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申请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包括改建、扩建) (原证书 生产地址 不变 )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 GMP 认证。 ( 原料药新增品种按正式生产之日前申请。 )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新增范围)申请药品 GMP认证,除报送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三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注射剂 、放射性药品、 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 国家局 组
6、织认证的 , 在向国家局提出申请前,应 以电子文档申报的形式 向省局 报送一份申 请 资料 备案 ; 省局可以就该申报资料和对申请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向国家局提出意见 。 药品生产企业 申请由省局组织认证的, 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 省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 6 个月内完成 认证。 第 六 条 省药品认证中心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 GMP 认证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的工作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 第七 条 经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省药品认证中心一次性书面 通知申请企业。企业必须在 2个月内报送,逾期未报的中止认证工作。企业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认证
7、工作时限内。 第八 条 省药品认证中心对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制定药品 GMP现场检查方案,选派药品 GMP认证检查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的工作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 第九 条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 2-3名药品 GMP 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 员一般 异地选调。 第十条 当地 局 可 视情况选 派观察员 。如上级局已选派观察员,则下级局不再选派 。 观察员负责与药品 GMP检查有关的协 调 、 联络工作。 第十 一 条 现场检查采取检查组长负责制,非检查组成员(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参与或干涉检查组工作。 第十 二 条 现场检查首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
8、主持,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第十 三 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员应根据检查方案、规范要求、检查标准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并 应在统一下发的记录本上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及内容。 现场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等问题,检查组 应予取证, 并将问题通过观 察员及时移交当地局查处,并在检查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观察员完成观察工作后,应向派出单位作出汇报。 第十四条 检查员应在药品 GMP 认证现场检查缺陷项目记录表中,对关键项目的缺陷,详细记录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属于个例,可以马上整改的缺陷项
9、目,应有说明。 第十 五 条 药品 GMP 认证现场检查报告 必须明确认证范围、 认证 剂型(或 车间 ) 所在的 地址、生产车间概述、实施 GMP 概述 , 根据检查标准条款,将发现的缺陷,逐项载明。缺陷的描述应详细,具可追溯性。报告不作任何结论性意见。 第十 六 条 缺陷项目的记录: 缺陷项目可分 为严重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其中 重要缺陷是指:可在短期内整改完成的严重缺陷,或者发生情况严重的一般缺陷,重要缺陷不应包括系统性严重缺陷。 第十 七 条 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 八 条 检查组在末次会议上宣读本次检
10、查情况。被检查企业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并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解释、说明。 第 十九 条 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 检查组须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时间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 一 条 检查组在完成检查后,应及时将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省药品认证中心。 第二十 二 条 省药品认证中心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 、检查员记录 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药品认证中心审查的工作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 第二十 三 条 省局对省药品
11、认证中心提交的认证资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作出 申请 企业是否通过认证的结论。通过认证的,报国家局,由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内容为:企业名称、证书编号、认证范围、现场检查时间、审批日期、检查员名单等,对 10 日内无异议的企业,发布认证公告。同时由省局发放药品 GMP 证书。 省局在发放药品 GMP 证书的同时,分别向企业和所在市局、县局发药品 GMP 认证审批件,并附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中的缺陷项目作为跟踪检查的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企业存在重要缺陷,但在审核期间整改到位,并上报整改报告的,可判合格。 第二十四条 对有异议的企业,组织调查核实,在调查期间, 暂缓颁发药品 GM
12、P 证书。 第二十五条 审核及审批发证的工作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第二十 六 条 通过审核,不符合药品 GMP 认证检查标准,由省局发给药品 GMP认证审批意见 并附限期 改正 的 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限为 6个月 。企业在限期内改正完毕,提交改正报告。 省局根据缺陷项目及企业整改情况,可 选派检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 条 药品 GMP证书有效期为 5年。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 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药品 GMP 认证。 第二十 八 条 符合简易认证程序的申请企 业(或剂型), 按简易程序执行。 一、药品 GMP证书到期, 申请重新认证的药 品
13、生产企业,凡在五年有效期内,符合以下几款要求的,执行简易程序 认 证: (一) 到期 认证前三年连续三年 监督等级 被评为 AA 级的; (二) 在连续五年 的跟踪检查中,未发现严重缺陷 的 ; (三)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和生产部门负责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 对药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生产条件、关键设施、工艺流程等技术管理条件未发生变动的; (五) 无药品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情况的; (六) 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和重大药品不良反应的; (七) 各级药品质量抽验无不 合格品情况的; (八) 无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企业已通过认证的剂型(或生产车间)能满足新申请认证剂型的生产,如企业的颗
14、粒剂已通过认证,申请干混悬剂的认证,软膏剂 通过认证,申请 凝胶剂 认证等 , 执行简易认证程序。在执行简易认证程序的同时,企业必须报送相应药品生产工艺验证、清洁验证资料、提供药品质量检验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 九 条 简易认 证程序: 一、 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向省 局提出药品 GMP认证申请。 二、 省局受理后,由省药品认证中心 根据 条款 要求,提出 技术 审查意见。 三、 省局审核, 符合要求的, 核 发药品 GMP证书。不符合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 条,实施药品 GMP 认证程序。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 条 取得药品 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 药品生产监
15、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局负责本辖区内取得药品 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 省药品认证中心负责承办飞行检查的实施。 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的实施 。 第三十二 条 省局 每年年初 制定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 年度 指导意见,提出 跟踪检查计划。 第三十三 条 市 局组织跟踪检查 时 ,应 按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要求进行 。 第 三十四 条 跟踪 检查 结果判定 ,可按照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进行 。 企业存在严重缺陷, 且有生产假劣药情节 的,按 药品管理法及药品
16、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 同时责令停产整顿, 收回相应剂型的药品 GMP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由省局按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 条 跟踪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是否不要?) (一 )上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 (二)生产和质量负责人是否有变动、有关变更的备案情况,变更后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技术人员队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稳定;员工的培训情况; (三)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 (四)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的使用维护情况; (五)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的批次、批量情况; (六)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批次的检验情况,特别是委托检验的每个批次的检验情况; (七)药品生产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是否有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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