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桐庐县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工程的容积率计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 一般规定 1.建筑工程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为按本规则计算的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值。产权面积仍依照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和杭州市关于建筑工程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杭规发 2015130号 )有关规定执行。 3.建设用地面积最终以土地主管部门
2、依据规划用地许可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实测面积为准。 二、相关术语 1.主 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筑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3.阳 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4.飘 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5.设备平台: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安装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 的室外空间。 三、关于阳台、设备平台、飘窗等容积率计算 1.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不论其使用功能如何(标注阳台、飘窗、- 2 - 露台、设备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均视为
3、主体房屋,按主体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阳台进深不得超过 2.4米,飘窗外沿突出外墙面不得超过 0.7米,超过的阳台或飘窗,均视为主体房屋 计算全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结构层高两层及以上的阳台,按照房产测量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不计算面积的部分,按照主体结构内全部面积、主体结构外一半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 。 3.单套住宅阳台按照 1/2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其按 1/2计算后的面积占该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比值超过 7%的,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4.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外的设备平台,住宅建筑单套套内建筑面积 70平方米及以下的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 3 平方
4、米、套内建筑面积 70 平方米以上的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 5 平方米的,按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公共建筑按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容积率。 5.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外的花池,其底板结构面与室内楼、地面结构板面高差在 0.6 米以下的,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容积率;与阳 台相连的,其底板结构面与阳台底板结构面高差在 0.6 米以下的,该花池应视为阳台的一部分,计入阳台的净深,并相应计算容积率。花池净深不得大于 0.6 米。 四、关于地上建筑层高限定和容积率计算 1.建筑物地上自然层或建筑物内地上设有局部楼层的结构层高 2.2米以下部分,自然层按照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5、 1/2 面积计算容积率,局部楼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按其围护设施的水平投影 1/2 面积计算容积率。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及其通道作为消防疏散的公共空间面积 不计算容积率。 - 3 - 2.坡屋顶形成建筑空间的,结构净高 1.2 米以上至 2.1 米以下的建筑空间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面积计算容积率,结构净高 1.2 米以下部分不计算容积率。暗楼结构净高在 2.1 米以上的部位按照其水平投影的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3.住宅建筑的结构层高在 4.5 米及以上的、与坡屋顶通高的住宅顶层结构净高 4.5米以上的部位,均应按其
6、水平投影面积的 1.5倍计算容积率,但最高层高不得超过 7.0 米。跃层(复)式住宅及低层住宅等的通高客厅、起居厅,不超过下一层套内建筑面积 1/4 的,按一层面积计算容积率。 4.办公建 筑的结构层高在 4.8 米及以上 6.0 米以下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算容积率;结构层高在 6.0 米及以上 8.2 米以下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2倍计算容积率;结构层高在 8.2 米及以上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展示厅、 500 平方米规模以上结构层高在 8.2 米以下的会议室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空间按一层面积计算容积率
7、。 5.商业建筑的结构层高在 5.0 米及以上 6.0 米以下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5倍计算容积率面积;结构层高在 6.0米及以上 8.2米以下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2倍计算容积率面积;结构层高在 8.2米及以上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容积率面积。建筑物内的影视厅、功能特殊的展示厅、剧场及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运动场馆、单层水平投影面积 1000 平方米 以上结构层高在 8.2 米以下的集中商业 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空间按一层面积计算容积率。 6.地面社会公共停车楼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五、架空层、地下室、走廊的容积率计算 1.住宅、体育、文化、教育、医疗建
8、筑的底层用作公共开放空间的架空层不计算容积率,公共开放空间应同时 满足以下要求:净高 3 米以上,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提供相对集中的公共空间,一般不应少于- 4 - 主体建筑占地面积的 1/3;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空间使用。架空层内有围护结构的电梯间、楼梯间、门厅、内廊、井道等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2.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结构标高高出室外地坪 1.5 米以上的,即视为地上,应按其外墙结构(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及有顶盖的坡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局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应按通高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当其功能仅用作停车、消防、人防等配套使用,其建筑面积可不计算容积率;作为其它用途时,需计算容积率。 特殊地形条件下形成半地下半地上的建筑空间,当地面以上外墙长度达到外墙总长度 1/2,结构层高在 2.2 米及以上的,应按其外墙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结构层高在 2.2 米以下的,应按1/2 面积计算容积率。与地下室相连,但使用功能相对独立的空间, 地面以上外墙长度达到外墙总长度 1/2的,该部分结构层高在 2.2米及以上的,应按其外墙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结构层高 在2.2 米以下的,应按 1/2 面积计算容积率。 3.有永久性顶盖
10、有柱室外走廊,按其围护设施外围计算全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有永久性顶盖无柱室外走廊,按其围护设施外围计算 1/2 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室外走廊、架空廊道不计算面积,不计容积率。 4.与城市道路人行道、小区道路直接相邻作用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通行 的沿街走廊和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均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六、关于幕墙等其它结构、设施容的积率计算 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面积,并计算容积率;装饰性幕墙不计算面积,不计 容积率。 - 5 - 2.主墙体外的干挂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 七、设计方案中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分别列明按照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及杭州市关于建筑工程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计算的建筑面积、按本规则计算的容积率面积计算值。 八、规划审批权力下放的中心镇(街道、开发区)按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则由桐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本文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对该规则下发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改建翻建规划条件或取得选址意见书 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有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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