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李某是阳光化工厂采购员,一日李某在外出购买原材料的途中被一交通肇事车辆撞倒,导致腹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李某与肇事司机,私下商定,由肇事司机赔偿了李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 5000 元。事后李某并未将这一事件告知厂方,而是提出因身体原因病休两个月,厂方同意了李某的病休申请,并支付其两个月的病休工资。两个月后李某病愈,但是并未上班,而是一纸诉状将化工厂告上法庭,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厂方支付李某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项费用。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李某故意隐瞒了具体的受伤情节,使被告化工厂无从知道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伤害,没有及时向
2、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且李某及其亲属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交通肇事的司机已经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等项费用。因此,法院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讨论:是找出法律依据证实为何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评析】本案涉及工伤保险申请时效和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两个问题。首先,本案中原告李某故意隐瞒了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节,使原告化工厂不能获取被告受伤的信息,以致于没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原告及其亲属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劳动部 1996 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3、(劳部发1996266 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本案中被告化工厂没有在法律规定的 15 日内提出工伤报告,责任在原告,此外原告自己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因此,原告李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效,依法被驳回。其次,本案中李某提出的原告应支付其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的诉求。经法院审理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与肇事司机私下调解,接受了肇事司机给付的 5000
4、元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根据劳动部 1996 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 号)第 28 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因此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项费用的要求。2、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形式逃避社会保险法定义务 【案例】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
5、社会保险。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评析】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 年 1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259 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6、。 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和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未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3、企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不支付患病职工的病假工资吗? 【案例】李某 1995 年 7 月大学毕业后到国有企业性质的 A 公司工作。A 公司经济效益很好,员工工资水平较高,1999 年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所有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此李某
7、对自己的工作一直比较满意。但天有不测风云,2000 年 3 月初,李某因患上了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A 公司以已为李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要求李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6 月中旬,A 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李某相当于 5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李某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责令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后经查,裁决 A 公司补发李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并撤销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评析】这是一起因企业不能正确执行劳动保障
8、法律法规而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这与目前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在工伤治疗和生育期间提供生活补贴的规定是不同的。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问题,1951 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 1953 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
9、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 6 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 6 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 2 年者,为本工人工资 60%;已满 2 年不满 4 年者,为本人工资 70%;已满4 年不满 6 年者,为本人工资 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根据以上规定,李某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其病假工资应由 A 公司按有关规
10、定支付。第二,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 10 年以下,且本单位工作年限在 5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3 个月。A 公司认为李某住院治疗已经超过了医疗期,仍然不能从事工作,因此决定与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然而,A 公司忽略了劳动法第 26 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A 公司在程序上违法,它可以以书面
11、形式通知李某将于 30 日后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第三,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企业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A 公司只给李某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也违反了以上规定。7、案例 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经理,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1998 年 9 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
12、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牺牲“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10 月 1 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指派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工资,还特别赠送赵某家 5000 元作慰问。赵某一家对此表示感激,但由于伤势过重,出院后赵某落下了重度残疾,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去年 6 月,赵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被李某拒绝,二人发生纠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解决。李某提出,赵某不能算作工伤,理由有三:第一,赵某负伤时从事的
13、工作,虽是受自己指派,但并不属于企业正常业务范围。第二,赵某负伤时间在节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时间内。第三,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赵某已经远远超过工伤申请时效,无权再申请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也不应再受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很快作出认定:司机赵某的负伤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评析】本案涉及到职工工伤认定过程中常出现的几种错误认识。李某提出的三条理由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实际上
14、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不属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且是在节假日的晚上,但却是受李某指派才进行的。根据劳部发1996266 号文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因“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的,都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赵某为张某运输的任务是作为公司负责人的李某指定的,因此,即使不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且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影响赵某工作的性质是为公司服务,因此负伤应属工伤。其次,关于劳部发1996266 号文第十条关于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问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并不是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目前我国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方面尚无明确的
15、时效规定。现实生活中,也有人把上述规定理解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最长不得超过负伤后三十日,这是一种误解。10、社保缴费基数有“猫腻”【案例】某单位职工李某每个月的工资是 4000 元左右,可工资条上扣的养老保险费却只有几十元钱。李某心想,单位代扣我的养老保险费少,是不是表明单位给我交的那部分也少了呢?是不是我退休以后拿的养老保险金也会少了呢?李某的担心很有道理。其实,别看用人单位表面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是不是没把职工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少报、瞒报了工资总额呢? 【评析】据了解,目前有不少企业没有将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而只拿职工的部分工资、甚至本市最低工资作为基
16、数来缴纳社会保险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去年经审核确认,有六成多企业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给这些职工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埋下了隐患。 劳动部门提醒,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主要是由缴费职工的上年工资总额确定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12、老人“失踪”退休金如何发? 【案例】刘景秋原系某通风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的工人,患有轻度精神分裂证,1996
17、年 6 月退休,退休月工资为 462 元人民币。刘景秋老伴赵彩霞原系农村居民,1980 年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与刘老汉共同生活,一直在家操持家务。老汉退休后,老俩口主要依靠设备厂所发的退休金维持生计。刘老汉夫妇婚后生育一女,女儿长大后在外地成家生活。1997年 6 月 9 日,刘老汉得知居住上海的女儿生病住院,遂乘车前去看望,从此,下落不明。1998 年 4 月 20 日,鉴于退休工人多、负担重,而企业效益不好及刘景秋老人失踪达 7 个月之久等原因 ,设备厂遂停发了刘景秋老汉的退休金。停发退休金后,赵彩霞老人当即找到设备厂,请求设备厂继续发放刘景秋老汉的退休工资,但未得到解决。因女儿生活困难,
18、在多方努力均无结果的情况下,赵彩霞老人于同年 8 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设备厂继续发放刘景秋老汉的退休工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后,立即组成仲裁庭,在核实了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主持申诉人与被诉人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设备厂每月发给赵彩霞老人生活困难补助费 200 元人民币,直至 2001 年 7 月止;刘景秋老人重新出现,设备厂恢复其退休工资的发放。至此,因老人“失踪”而导致的养老金争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评析】退休职工“失踪”的情况本不常见,像本案例中,因“失踪”而引起的养老保险争议实属罕见。本案例的焦点问题是:退休职工“失踪”以后,其退休金究竟该不
19、该发。退休金是职工在退休以后,确保基本生活的物质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3 条、第 73 条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退休职工应有的权利,只要退休职工健在,退休职工有权领取属于自己的养老退休金。至于“失踪”职工,因其生存情形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对“失踪”退休职工的待遇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于 1990 年 1 月26 日发布的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的批复作了如下规定:“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口籍管理的规定,可以暂按如下意见处理:退休职工失
20、踪,下落不明在 6 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 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户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 4 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年,依法被宣布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死亡待遇。 ”养老保险制度是确保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的
21、一种制度,退休金与工资一样,应该发放给退休职工本人,如果退休职工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退休金当然应该停发,考虑到“失踪”的特殊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问题作出上述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本案例中,刘老汉“失踪”以后,赵彩霞老人领不到设备厂的退休金,生活陷入窘境,因此,由设备厂暂时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解老人的燃眉之急,不失为一种正确的处理方法。13、案例 张某是一家建筑公司工人,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2001 年 8 月,张某在一次施工中受伤,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张某属于工伤,并被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伤残。对此,张某及其所在单位均无
22、异议。后来,张某主动提出一次性结算伤残抚恤金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所在单位研究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应按月发给张某的伤残抚恤金、因工伤导致工资降低的伤残补助金以及按伤残等级应发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进行了折算,一次性发给了张某 20 年的伤残抚恤金,并终止了与张某的工伤保险关系。事后,张某所在单位带着张某工伤有关的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支付单位已经支付给张某的伤残抚恤。对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部分满足了张某在所在单位的要求,即支付了应一次性发给张某的十六个月的伤残补助金。而张某所在单位
23、认为,我们参加了工伤保险,我们支付给张某的伤残抚恤金属于先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垫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如数返还给企业。张某所在单位就此事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维持了经办机构的做法。【评析】 本案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对于本单位的工伤职工,是否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问题。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无论被鉴定为几级,其下列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包括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
24、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工伤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除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按月支付其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区分不同情况,享受不同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的,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其十六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2
25、)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 (3)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对工伤职工应承担的责任,即后两项待遇应由企业支付。从本案具体情况看,张某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为其发放了 20 年的伤残抚恤金,并不是基于“企业难以安排工作” ,而是由于张某主动申请,并且伤残抚恤金不是采取按月发放,而是一次性领取。这种做法完全基于张某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协商,并由双方自愿作出的决定,而不是法律强制赋予职工的权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了其应该支付的费用,对于其他费用不予支付是有道理的,也是合法的。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
26、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作出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14、生育保险制度强制执行没商量 【案例】女职工 A 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 4 年。签订合同的第 3年 A 某开始休产假。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 56 天” 。A 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 90 天。当 A 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 56 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A 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评析】 劳动法第 62 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8 条分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产假” 。该公司与 A 某签订的劳动合
27、同中关于女职工产假为 56 天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属于无效合同,A 某有权利享受 90 天的产假,不应视为旷工。 【结论】 (1)撤销该公司对 A 某的除名处理决定;(2)补发按照旷工处理期间的有关待遇。17、案例 2000 年 3 月份,刘某与某公司订立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2 年 5 月份,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难实行经济性裁员,公司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该公司认为本单位已经为刘某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以刘某解除合同后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刘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
28、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查实,认为该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以刘某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则违反法律规定,经调解无效后裁决,由该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 余元。【评析】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该公司解除职工刘某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该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
29、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该公司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中,刘某在履行了办理失业登记等程序后,也是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关
30、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的关系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 号)第 43 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经济补偿金。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是两种不同的待遇。经济补偿金是由劳动者所在的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劳动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失业保险金则属于社会保险,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中的部分费用。无论是从资金来源、发放条件、发放标准还是功能上来看,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都是不同的
31、。前者由用人单位发放,将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及本人工资等因素考虑进来;后者则由社会统筹基金统管,具有社会性、统一性。因而,二者是不能等同的,也不能互相代替。24、案例 某电缆公司职工唐某,2002 年 10 月在公司炼胶清理胶物时,由于违章操作,造成右手大拇指被炼胶机轧断,后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原则,依法裁决该公司承担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评析】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 号)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唐某虽属违章操作,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是蓄意违章行为。劳动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
32、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148 号)指出: “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唐某在此事故中,本意并不是想自残身体,依此获得公司的赔偿,其违章操作行为仅仅属于过失行为。从法理学角度看,唐某自身并不想受伤,这种违章操作行为并非蓄意违章。唐某的违章操作行为,并不影响其工伤性质的认定,因此,只要不是蓄意违章,就可以认定为因工负伤,并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落实待遇。18、案例 李某,男, 1946 年出生,某市一家大型化工厂职工。2002 年该厂由于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滑坡,决定对职工进行分流安置。经厂办
33、公会研究,确定了三种方案:一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 5 年的,退出岗位休养;二是厂内待岗 ;三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李某按照第一种方案,办理了“内退”手续,每月从单位领取 550 元人民币。李某“退休“ 后,每月领取的费用可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起初还感满意。不久。同厂比自己小 6 岁的女职工张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张某每月领取的“退休金“ 不但比自己高 200 多元,而且每月是到银行而不是到厂里领取,经向张某询问,得知张某的退休金是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通过银行发放的。李某觉得大为不公,自己比张某多工作了 6 年,同样都是退休,怎么相差这么多呢? 李某向区社保中心提出书面请求
34、,要求自巴的“退休金“也应由该中心发放,并重新核定自己的退休金“标准。区社保中心接到李某的请求后,当即告知,张某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的是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待遇,其养老金依法由社保中心实行社会化发放。而李某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办理的是单位内部退养,领取生活费而非养老金,李某的生活费发放与社保中心无关。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区社保中心审核发放养老金是行政行为,李某起诉的内容实际上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因用人单位支付的生活费发生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李某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单位支付的生活费
35、符合当地规定标准,对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评析】 “内退“ ,实际是 “在企业内退出岗位休养 “的简称。用人单位安排职工 内退“,无论是条件还是程序,都是由相应的法规规定的。如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履行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决定安排职工 “内退“。很多人因此认为,既然 内退“是国家规定的,就应认定为国家法定退休,享受法定退休待遇。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无论是在待遇、发放机构等实体问题上,还是出现纠纷的处理程序上, “内退“与国家法定退休都是截然不同的。 在待遇、发放机构等实体方面:“内退”主要是依据国务院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1993第 111 号) 等文件规定。该文件第九条
36、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 5 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岗位休养“。关于内退职工的待遇及标准,根据该文件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退休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 号)等文件规定。根据该文件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四种情况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等特别繁重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I0 年;3、男年满 55 周岁
37、、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经法定程序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因工致残,经法定程序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国务院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 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 02000019 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形式是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乏金帐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人帐户。可见,“内退 “是企业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领取的是生活费而非养老金。退休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手续? 领取养老金。员会
38、提出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退休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发放待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养老金的行为不服,属于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解决。20、生育费用不能包干 【案例】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 年 11 月与该厂签订 10 年劳动合同。邱某于 1998 年 9 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共 1470 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付给邱某 2000 元。邱某认为 2000 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 3000 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
39、为此,邱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评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产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该负担邱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能采取包干的办法。 【结论】(1)企业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 (2) 企业支付邱某生育津贴 1984.5 元,报销医疗费用 1470 元,共计 3454.5 元 21、应该支付医疗补助费 案例 范某 1997 年月大学毕业后,被本市某家国有企业录用,双方签订了自 1997 年月至 2001 年月 30 日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范某从事工艺设计工作。1999 年 1
40、0 月初范某因患慢性乙肝住院治疗,同年 12 月日范某出院在家休息,每月享受病假工资。2000 年月中旬企业以范某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为由,解除了范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范某不服,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医疗补助费,企业未同意。于是,范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申诉人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称:申诉人因医疗期满,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被诉人除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该支付医疗补助费。现要求被诉人支付医疗补助费。被诉人辩称:申诉人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诉人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所以被诉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现已支付了其经济补偿金,对医疗补助费的请求不予同意。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申诉人 1997 年 5 月大学毕业后,进被诉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自 1997 年 5 月至 2001 年月 30 日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申诉人从事工艺设计工作。1999 年 10 月初申诉人因患慢性乙肝住院治疗,同年 2 月 1 日申诉人出院在家休息,每月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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