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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餐饮垃圾管理办法.DOC

1、 1 中山市 餐饮 垃圾 管理办法 ( 草案 征求意见 稿) 第一条 为促进 餐饮 垃圾 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 保 护城 乡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12号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餐饮 垃圾 ,是指 餐饮 垃圾 产生单位,包括酒楼饭店、集体食堂、菜肉摊铺、食品企业等,在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 食材供应、食品加工等生产 经营 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2、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垃圾 。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 餐饮 垃圾 中的动植物油脂、废弃食用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 厨余 垃圾 应当与其他 垃圾 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全市统一集中处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餐饮 垃圾 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 第四条 餐饮 垃圾 管理工作实行市、镇人民政府( 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主要领导负责制,逐级签订监管责任书,并纳入综合考核指标。 市住 房 城乡建设部门和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应当 协调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 餐饮 垃圾

3、 管理宣传工作 。 鼓励和支持 餐饮 垃圾 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可对在 餐饮 垃圾 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 五 条 各部门 应当 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配合,积极完善 餐饮 垃圾 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政策体系、规划布局和监督管理,推动 餐饮 垃圾 得到有效收集运输、处置: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全市 餐饮 垃圾 的 统一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 餐饮 垃圾 处理专项规划;制定 并实施 餐饮垃圾 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联单 管理 制度,对 餐饮 垃圾 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 实施 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 ; 防止 餐饮 垃圾排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

4、理设施;配合 市 经 济和 信 息化 部门做好推动 餐饮 垃圾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做好 餐饮 垃圾 经营服务 行业管理,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市食 品 药品监 管 部门 负责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督促 食品生产经营 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 餐饮 垃圾 处置登记制度 ; 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 餐饮 垃圾 管理规定 ; 依法查处使用 餐饮 垃圾 为原料或 者 以 餐饮 垃圾 加工成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食用油脂等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协3 调相关部门 查处有关 餐饮 垃圾 的食品安全事故 ;积极倡导文明用餐,推动 餐饮 垃圾 减量化。 (三)市环境

5、保护部门负责 餐饮 垃圾 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 餐饮 垃圾 集中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对餐饮 垃圾 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实时发布监测信息。 (四)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餐饮 垃圾 收集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 五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 市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 等部门进一步优化 餐饮 垃圾 处理项目的规划布局,负责完善 餐饮垃圾 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形成合理的产业链条。 ( 六 )市经 济和 信 息化 部门会 同 市 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科技等部门,落实 餐饮 垃圾 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综合性政策,协调推动有关试

6、点工作。探索区域合作和政策扶持机制,推广 餐饮 垃圾 资源化利用技术设备,发展循环经济。 ( 七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 过程中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餐饮 垃圾 的违法行为。 ( 八 )市公安部门负责涉“地沟油”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清查取缔“地沟油”黑窝点、黑作坊,坚决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等违法犯罪行为。 ( 九 )市农业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 餐饮 垃圾 饲养畜禽 的违法行为。 4 ( 十 )市卫 生 计 生 部门负责加强食用油等食品风险 监 测,将 餐饮 垃圾 管理内容 纳入 卫生城市 建设 的重要指标。 (十 一 )市

7、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 餐饮 垃圾 产生、 收集运输、处理等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十 二 )市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申请协助做好相关补贴的发放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与 餐饮 垃圾 相关的管理工作。 餐饮等行业协会应 当 发挥行业管理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 餐饮 垃圾 的方法,督促会员做好 餐饮 垃圾 的减量化 、无害化 、 资源化工作。 第 六 条 逐步 推 行 餐饮 垃圾 统 一收集运输、收运处一体化运营 和 集中定点处理的管理 模式 。 第 七 条 餐饮 垃圾 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 实施 台账管理。餐饮 垃圾 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

8、应 当 真实、完整记录 餐饮垃圾 的种类、 数 量和去向等情况。 餐饮 垃圾 处置 单位还应当记录 处置设施 运行数据、产品流向等情况。台账应 当 保存 2年,以备核查。 第 八 条 餐饮 垃圾 产生、 收集运输 和处置 过程 实行联单管理。 联单由 餐饮 垃圾 产生 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备案联,其余三联为存档联 , 餐饮 垃圾5 产生、收 集 运 输 、处置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联单载明下列内容:单位名称、 餐 饮 垃圾 种类和数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验单人员的签名。 在 餐饮 垃圾 处理 过程中, 联单 备案联随 餐饮 垃圾 同行, 最后由 餐饮 垃圾

9、 产生单位报送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备案 。 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货相符 。 餐饮 垃圾 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 每 月对联单载明内容进行统计,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 餐饮 垃圾 产生 单位应当一并 报送 备案联。 第九 条 从事 餐饮 垃圾 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城 乡生活垃圾 经营服务许可 ;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从事 餐饮 垃圾 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城 乡 生活垃圾经营服务 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应当在门户网

10、站上公开取得城 乡 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单位名称、经营(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条 我市承担 餐饮 垃圾 收集运输和处置 事项的 单位,可以通过 公平择优 的方式 , 在 取得城 乡 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 社会经营主体中 确定 ,经依法确定的我市 餐饮 垃圾 收集运输、处置单位 ,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 6 第十 一 条 餐饮 垃圾 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行 餐饮 垃圾 管理责任人 制度; (二) 餐饮 垃圾 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生活 垃圾 相混合 ; 避免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三)禁止将重金属、

11、有机溶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混入 餐饮垃圾 ; (四)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 餐饮 垃圾 ; ( 五 )将 餐饮 垃圾 日产日清,交由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平择优方式确定的 单位收集运输 、 处置 ; ( 六 )不得将 餐饮 垃圾 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 七 ) 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 二 条 餐饮 垃圾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设置专门的且符合标准的 餐饮 垃圾 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作明显标识; (二)每日至少到 餐饮 垃圾 产生单位收运 1次 餐饮 垃圾 ; ( 三 )实行 餐饮 垃

12、圾 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 四 )将收集的 餐饮 垃圾 及时运送至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平择优方式确定的 单位处置; ( 五 )制定 餐饮 垃圾 收集运输应急预案; 7 ( 六 ) 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 三 条 餐饮 垃圾 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二)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 餐饮 垃圾 ,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 餐饮 垃圾 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禁止将 餐饮 垃圾 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 (四)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 餐饮 垃圾 用于 饲养

13、畜禽; (五)严格 执行 污染控制标准,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和环境 监测结果; (六)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并将相关产品质量、产品处理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备案 ; (七)制定 餐饮 垃圾 处置应急预案;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餐饮 垃圾 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要停业、歇业或者 暂停、 关闭、拆除 餐饮 垃圾 收集运输、 处置措施的,应当报 市住房城乡建设 和环境保护部门核准, 并 按照提供替代设施、先建后拆的原则处理。 第十五条

14、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 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 餐饮 垃圾 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和环境监测 ,并 定期对 餐饮 垃圾 产生、收集运8 输、处置单位建立 工作 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 通过联单 管理 等措施, 对 餐饮 垃圾 收集运输、处置 各环节以及 收集运输、处置 设 施运行 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可以根据需要 向 餐饮 垃圾 收集运输、处置 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应当建立 餐饮 垃圾 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 公布 餐饮 垃圾 收集运输、处置状况以及 餐饮 垃圾 收

15、集运输、处理 单位 年度运营情况、财务报告等信息。 第十 七 条 违反 餐饮 垃圾 管理行为的 法律责任 ,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 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八 条 餐饮 垃圾 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无法提供工作 台账、 餐饮 垃圾 合法转运证明 或 者 其 他合法 流向 证明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食 品 药品监督等 主管 部门 纳入相关市场主体 信用 管理体系 ,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 九 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 餐饮 垃圾 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一)不依法作出或违法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 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的; (三) 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 二 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 ,有效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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