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 南 省 入 河 排 污 口 核 查 技 术 大 纲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十二月1目 录一、核查目和意义 .2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2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3四、核查原则 .3五、信息核查 .4(一)一般规定 .4(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5(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1(四)质量保障措施 .12(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2六、典型情况分析 .12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4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52一、核查目和意义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
2、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 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
3、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二、核查对象和范围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 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 闸等建筑物或口 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 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3参照 2011 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 300 吨/日或 1
4、0 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计排污口数量)。通过本次核查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建档、不虚列、不漏列,系 统掌握全省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变化情况。三、核查的主要内容本次应重点核查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规模以上排污口注册登记的完整性,二是排污口重要信息的准确性。为此,应对所有连续和间歇向江河、湖泊排污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要现场逐个、逐项开展核查。各市州、县核查责任单位以 2011 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为基础,对辖区内主要城镇、工业园区排污口逐个检查、对照,对统计表有登记而现场找不着对应排污口的,应注销。对因过往遗漏未登记入
5、册排污口,应按附表 1-3,核实 各项基本信息,按照填写说明要求登记入册,确保各级辖区内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对所有登记在册的排污口,逐项核实各项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照附表 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对原表中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不准确的项,应根据实际调查、测量结果予以更正,对原表中的信息空白项应予以补充,确保通过本次核查后,信息基本准确、完整,便于监管。通过本次核查,力求排污口设置单位、所在水功能区、排污口类型、地理位置(经纬度)、排入的水体名称、污水性质、 实际入河废污水排放量等重要信息基本准确。4四、核查原则1、眼见为实原则以 2011 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格为基础,亲临
6、现场逐个对照核实,确保不虚列、不漏列。2、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排污主体,查阅相关生产统计报表,查看排污口,核实入河排污口相关统计信息3、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原则核查过程中,应严把数据质量关,认真核查各项基本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按照企业 供、用、耗、排的取用水 规律、产品用水定额等基本原理,核实排 污量数据的可信性。五、信息核查(一)一般规定(1)排污单位名称及设置单位同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应与 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2)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附表由设置单位协助核查工作小组人员填报,并进 行复核,核查工作小组指导员进行审查。没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
7、口,可由核查机构组织核查人员直接填报核查表。(3)核查工作小组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的特点及计量设施配备情况,选取适宜的取水量获取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记录。(4)有水质监测断面的入河排污口,利用已有的水质监测断面,没有监测断面的或者已有水质监测断面距离入河口较远的,在入河口附近选取监测5断面。有合适流量资料的,直接采用,否 则应尽量选取水文测验条件较好的地点通过实测确定流量;(5)排入的功能区按照中国水功能区划、 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以及各市州水功能区划中划分的一、二级水功能区填写;(6)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业 生活混合排污口样品采集应在正常的生产工作时间进行,采样点视污水分布情况而定,可采取中
8、间一点,亦可用多点混合,但须保证样品的代表性。人口数量超过 5000 人的乡镇,如按人均用水定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水量在 50300L/ 日人, 则总用水量在 250-1500t/日(按耗水 10%计算,排放量约 225-1350t/日),可能有规模以上排污口。因此,凡是有城镇管网的地区,若没有上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建议进行重点核查并分析原因。入河排 污口施测前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在计算的废污水量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7)质量保证及合理性分析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应以实地调查资料为主,其他收集方式资料为辅,而且必 须注明资料来源;监测 以取样监测为主,确实不能取样的要进行
9、调查,但需要注明;核查监测原始资料都必须有核查监测人员签字;统计 分析必须进行合理性、一致性检验,保证统计分析成果的可靠性。(8)为方便本次核查统计工作,入河排污口采取统一的核查表格,详见附表。(9)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流量、支流口流量的测定,按水利部颁发的水6文测验规范和水文测验手册规定执行。(10)表格登记完毕,应由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1、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应严格按照计量设备的使用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量测,获取入河废污水排放量数据。各类计 量设施的记录要求如下:水量 计(水表):分别记录
10、月初月末水表上的数字,得到当月的取水量或用水量,填报在附表中。量水堰槽(如巴歇尔水槽等):监测水位(或水深),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超声波流量计或电磁流量计:监测流量,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水工建筑物计量:监测水位,通过水位与流量的关系换算成水量。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按计量设施计量记录统计得出入河年废污水量。年入河 废污水排放量=全年累积排放量(1-损耗系数)全年累积排放量= i1n第 日 排 放 量 ( n为 全 年 污 水 排 放 日 数 )损耗系数为计量设施至入河排污口之间废水量的输水损失系数。计量设施所在位置不在入河排污口处,而是距江河、湖泊有一
11、定距离时, 应考虑损 耗系数。损耗系数与排污距离、废污水流量、排污渠道(管道)渗漏情况、政法情况等有关,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当计量设施在入河排污口处时, 损耗系数为零。日排放量的获取:7a、设有连续在线监测设施的,直接获取累计统计 数据。b、装有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口,根据流量和排放时间计算。c、经水泵抽排的废污水量,根据水泵额定流量与开 泵时间计算。2、无计量但必须监测的入河排污口测流方法:1) 对于排污渠道,可结合具体条件采用流速仪法、浮标法、容积法等测量方法。流速仪法: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 测量时间不少于 100s。浮标法:适用于底部平滑、长度10、无弯曲的排 污渠道。容积法:适用于
12、每分钟废污水量小于 1m3 的排污口测定。2) 对于排污管道,可选用文氏管、孔板、 电滋流量计、便携式超声波流量计等测流仪器设备进行测流。测定要求:1) 排污口流量测定环境条件、频次、采样点布设以及技术要求和 精度等,应 符合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2) 施测前 3 天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3) 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计算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推算公式:连续稳定排放的排污口通过监测的瞬时流量结合排污口年排放时间推算年废水量季节性排放、间断排放等无规律的排污口W 污 =Q 平均 TD(1-c)0.36式中 :W 污 年入河 废污水排放量,万 m3;Q 平均 平均流量,
13、通过多次监测瞬时流量算 术平均获得,m 3/s;8D年排放天数,日;T日排放时间,小时;c损耗系数。3、无计量设施且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应根据供耗平衡进行推算。(一)、工业废水对于单一企业排污口,如果其企业自备水厂或从自来水公司获得用水的,用水流程清晰的情况下,废污水年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产品耗水量)年产量或(日平均取水量-日耗水量)实际排污天数如果水流程不清晰,除以水为原料的企业外,可采用取水量的 70%作为废污水排放量。另外,还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或查阅污染企业与
14、供水单位的合同、供水单位收费台帐、 环境影响 报告审批文件等进行核查,同时对企业生产工艺与水流程进行核查,综 合分析与验证其上报数据的可靠性。无论是通过计算核查还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的有关资料核查,都要注意其取水量、耗水量和排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的分析,然后再验证污染企业上报数据的可靠性。废 水排放系数法。按照工业企业年生产用水结合废水排放系数推算。入河年废水量=年用水量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1-损耗系数)年用水量的确定有计水设施直接采用计量数据无计水设施年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年生产产品总量9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取值应在 0.700.90 之间 产 品排污系数法。通过单位产品的排污系数乘以产品产量
15、推算废水量。入河年废水量产品产量排污系数(1损耗系数)产品产量采用 2011 年企业的实际生产数据;排污系数可以参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相关资料选取,详细算例及说明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在选取排污系数时需要考虑企业的设备工艺及实际运行工况,对排污系数进行修正。(二)生活污水入河年生活污水量=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排污比(1-损耗系数)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居民生活用水如果来自自来水,可根据受纳污水区域人口用水量(结合自来水厂运行记录、用户水表计量及水费收取资料等方式)进行分析统计获得。居民生活用水如果大部分不来自自来水:用水量=受纳污水区域人口人均用水量入河年生活污水量=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排污比(1-损耗系数)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的确定-参考取值 0.800.90 之间(三)、混合废污水(市政排水系统排水、污水处理厂排水)市政排水系统排水雨污分流(归入污水处理厂排水部分,不考虑) 雨污合流(合理去除雨水部分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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