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规范 电子招标投标 活动 , 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 (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 法所称 电子招 标投标活动是指 以数据电文 形式 , 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完成 的 全部 或者 部 分 招标投标 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 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 统 根据功能的不同 , 分为 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
2、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 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 部门 和社会公众提供2 信息服务的 信息 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 信息 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的 开发、 检测 、认证、运营 应当 遵守本办法 及 所附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以下简称 技术规范 ) 。 第 四 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
3、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 按 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的 建设 、 运营 ,以及 相关 检测 、认证 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 电子招标 投标 交易平台 第 五 条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按照标准统一、 互联互通、 公开透明、 安全 高效的 原则 以及 市场化、 专
4、业化、集约3 化方向 建设 和运营 。 第 六 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以及 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 按行业、专业类别, 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 七 条 电子招 标 投标 交易平台 应当 按照 本办法和技术 规范规定 , 具备下列 主要 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 全部 交易 过程 ; (二) 编辑、生成、 对接、交换 和 发布有关招标 投标 数据 信息; (三) 提供 行 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 关 依法实施监督 和 受理 投诉 所需的监 督 通道; (四) 本办法和 技术 规范规定 的其他功能。
5、第 八 条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应当按照技术 规范规定 , 执行 统一 的 信息 分类和 编码 标准 ,为 各类 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 互联互通 和 交换 共享 开放 数据接口 、 公布接口 要求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接口 应当 保持技术中立, 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 的 工具 软件相兼容 对接 ,不得 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 规范规定 的工具软件 与其对接 。 第 九 条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应当 允许 社会公众 、 市场主体 免费 注册 登录 和 获取 依法公开 的 招 标 投标信息, 为 招标 投标 活动 当事人 、 行 政 监督部门 和监察机关 按 各自职责和注册 权限 登录 使
6、用交易平台 提供必要条件 。 4 第 十 条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证认可条例 等 有关规定 进行检测、 认证 , 通过 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第 十 一 条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运营 机构 应当 是 依法成立的法人 , 拥 有 一定数量的专职 信息 技术 、招标 专业 人员 。 第 十 二 条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建立健全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监控 、 检
7、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 第 十 三 条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 防范非授权操作, 保证 交易平台 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 十 四 条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 确 保数据电文 不被篡改 、 不 遗漏 和 可追溯 。 第 十 五 条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运营 机构 不得以 任何 手段限制 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泄露依法 应当 保密的信息, 不得 弄虚作假、 串通投标 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 5 第三章 电子招标 第 十 六 条 招标人或者 其委托
8、的 招标代理机构 应当 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注册登记 , 选择 使用 除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之 外 第三方 运营 的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运营机构 签订使用合同,明确 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 等权利和义务 , 并对 服务过程中 相关 信息 的 产权 归属、保密责任 、存档 等 依法作出约定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运营机构 不得 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 的工具软件。 第 十 七 条 招标人 或者 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应当 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或者 投标邀请书中 载明 潜在投标人访问 电子招 标 投标
9、 交易 平台 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 依法必须进行 公开 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和 国家指定 的 招标公告媒 介 同步发布。 第 十 八 条 招标人 或者 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 应当 及时 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供潜在投标人下载 或者 查阅。 第 十九 条 数据电文形式 的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等 应当 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 6 第 二十 条 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 任何单位和个 人 不得 在 招标投标活动中 设置
10、注册 登记 、 投标 报名等 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 或者 招标文件 。 第 二十 一 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运营机构 不得 向 招标人或者 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 露 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 其他 信息 。 第 二十 二 条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 或者 修改的, 应当 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以醒目的方式 公告澄清 或者 修改的内容 , 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第四章 电子 投标 第 二十 三 条 电子招标投标
11、 交易平台 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 控股 或者管理关系 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 交易平台 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第 二十 四 条 投标人 应当 在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注册登记 , 如实递交 有关 信息, 并 经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运营机构验证 。 第二十 五 条 投标人 应当 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7 或者 投标邀请书 载明 的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递交 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或者 投标文件。 第 二十 六 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投标 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 或
12、者 整体 加密、解密功能。 投标人 应当 按照招标文件和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的要求 编制 并加密 投标文件。 投标人 未按规定加密的 投标文件 ,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应当 拒收并提示 。 第 二十 七 条 投标人 应当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 递交 ,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 投标截止时间前 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 , 视 为 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 送达 的 投标文件 ,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应当 拒 收 。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收 到 投标人 送达 的 投标文件, 应当 即时 向投标人发出 确认 回执 通知 , 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投标
13、截止时间前, 除 投标人 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 , 任何 单位和个 人 不得 解密、 提取投标文件。 第二十 八 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的 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 适用 本办法 关于 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 电子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 条 电子开标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 ,8 在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上 公开进行 , 所有投标人 均 应当 准时 在线参加 开标 。 第三十条 开标时,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 招标人 和 投标人 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 按 时在线 解密。解密 全部 完成后, 应当 向所有投标人 公布投标人名称、投
14、标价格和 招标 文件 规 定 的 其他内容 。 第三十一 条 因 投标人 原因造成 投标文件 未解密的,视为撤销 其投标文件 ; 因投标人 之外的 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 视为 撤回 其 投标文件 , 投标人 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 方案 , 投标 文件 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作出 响 应 。 第三十二 条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应当 生成开标 记录 并 向社会公众 公布 , 但依法应当 保密的 除 外 。 第三十三 条 电子评标 应当 在有效监控 和保密
15、 的环境下 在线 进行 。 根 据国家规定 应当 进入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 交易 场所的 招标项目 , 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当 在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 交易场所登 录 招标 项目 所 使用 的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进行评标。 评标 中需要投标人 对投标文件澄清 或者 说明的, 招标人和投标人 应当 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交换 数据电文 。 9 第三十四 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向招标人提交 数据电文 形式 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五 条 依法必须 进行 招标的项目 中标候选人 和中标结果 应当 在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进行公示 和公布 。 第三十六
16、 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后, 应当 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以数据电文形式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 招标人 应当 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 以数据电文形式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第三十七 条 鼓励 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主体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递交 和公布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 第三十 八 条 资格预审 申请 文件 的 解密、开启、评审、发出结果 通知 书等 , 适用 本办法 关于 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 三十九 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
17、交易平台进行。 第 四十 条 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 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 并进行电子存档 :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 及其澄清 、补充 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投 标文件 及其澄清和 说明 ; 10 ( 四 )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 五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 六 )合同 ; (七) 国家 规定的 其他 文件。 第六章 信息 共享 与 公共服务 第 四十 一 条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 应当 依法 及时 公布下 列 主要 信息: (一) 招标人名称 、地
18、址、联系人 及联 系方式 ; (二) 招标项目 名称、 内容范围 、 规模 、 资金来源 和 主要 技术要求 ; (三)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资格、项目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 ; (四) 投标人名称 、 资质 和许可范围 、项目负责人 ; (五) 中标人名称、中标 金额、 签约时间、 合同 期限 ; (六) 国家 规定的公告、公示和 技术 规范规定 公布 和交换 的其他信息。 鼓励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 平台公布 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 合同履行情况 。 第 四十 二 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等 规定,在本 部门 网站 及时 公布 并允许下载 下列信息: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