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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刑诉李奋飞讲解.doc

1、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 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案例分析题 1海城县胜利服装厂的一个仓库被盗,直接经济损失达 80 余万元。海城县公安局在 侦查过程中,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在逃的本厂工人高某。但此时,负责此案侦查的公安 人员李某被调入县法院工作。由于警力紧张,公安局便将该案交由宏达服装厂的保卫处做 进一步侦查。保卫处进行侦查取证后,将案件移交回公安机关。海城县公安局认为高某应 当逮捕,但由于其在逃,便通过本省媒体在全省范围内发布通缉令。后高某被缉拿归案实 施逮捕。公安机关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 胜利服装厂委托诉讼代

2、理人,检察院指出:胜利服装厂为单位,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犯 罪嫌疑人高某被允许委托其现就职于某监狱的叔叔高全担任辩护人。审查起诉后,县检察 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国有资产,因此检察院同时向法院提出了 附带民事诉讼。而在此之前,胜利服装厂已经向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县法院审理该 案时,为了锻炼刚刚调入法院工作的新人,安排李某为合议庭组成人员。 请指出上述案例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 2某技术监督局干部柳某与陈某有仇,加上陈某认为刘某妨碍了自己升迁,渐便生杀 人恶念。陈某找到被告人刘某,要刘帮助请杀手。刘找到被告人叶某,并带叶与陈某见面 商谈。陈表示可以出 2 万元让叶去杀

3、掉柳某,叶欣然同意。尔后,陈、刘、叶 3 位被告人 多次谋划杀害柳某的方法,并且由陈出钱帮助叶买了作案用的摩托车和其他工具。一天, 叶某携刀来到某市,购了铁锤、尼龙绳等物,住进了某饭店。次日,刘某等以取走私货为 名,将柳骗到某乡电站处,将柳杀死。 年 7 月 2 日,此案告破,犯罪嫌疑人陈、刘、叶三人被市公安机关决定逮捕。 在讯问过程中,他们均被告知:我们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若老实 交待罪行,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抵赖,将受到从重处罚。三被告均提出要聘请律师为 其提供法律咨询,被侦查人员告知现在不能请律师。该案于年月 1 日向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四被告对犯罪事

4、实供认不讳,加上严打期间法院人手不够,便指 定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张涛一人独任审判,由于是简易程序,法院没有向黄某送达起诉 意见书副本,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是裁定中止 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关的证人和 鉴定人都旁听了此案的全过程并积极揭露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嫌律师辩护不 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经过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陈、刘、叶死刑。宣判后,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对李某量刑畸轻,直接向二审 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5、, 但适用法律不当,遂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 对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陈、刘的死刑判决,并改判叶某为无期徒刑,并宣布改判后的判 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此案在诉讼程序还存在什么问题? 3刘某,河北省 A 市地税局副局长。 1999 年,刘某的同事吴某向该市公安局控告, 称由于自己批评过刘某的工作,刘某对此怀恨在心,因此利用职权对自己进行报复陷害。 A 市公安局对控告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于是立案侦查。1999 年 6 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 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月 8 日,A 市公安局对

6、进行了传唤,并安排侦查员郑某一人对其进行讯问。刘某否认自己 对吴某报复陷害,侦查员郑某便将刘某留置在公安局交待问题。3 日后,刘某无奈承认自 己对吴某报复陷害。A 市公安局研究后,刘某被刑事拘留并被送入拘留所,并于 6 月 17 日 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吴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后,于 6 月 27 日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补充侦查完毕再次提请批准后,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 定。另外,在侦查阶段,刘某委托自己在某大学教书的哥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得到了 公安机关的批准。刘某的哥哥为刘某申请取保候审,也得到了公安分局的同意,但却要求 刘某提供保证人并交纳 50000 元的

7、保证金。案件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起诉至区人 民法院审判。在法庭审判阶段,刘某对吴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追究吴某诽谤自己的刑事 责任。人民法院对反诉和本案一并审理,并对刘某、吴某进行调解。 问:1、区公安分局在本案中存在哪些程序违法行为? 2、区法院在本案中存在哪些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4刘某与王某同在一个公司上班,后两人因不同意见在工作上屡屡发生磨擦。10 月 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刘某一直伺机报复王某。某日下班后,刘将王拦在 大街上,并将王的上衣撕破,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侮 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向后猛推,致刘某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

8、去医疗 费用 200 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剌激,卧床体息一周多。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 讼。法院受理了此案。诉讼中,刘某委托甲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王某委托乙律师为自己的 辩护人,得到法院的准许。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第 10 天开庭审判。法庭调查开始时,刘某以 审判员张生态度不好为由,要求审判员张生回避。法庭当庭作出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在 法庭调查中,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并提出刘某对自己的侮辱 行为造成了其身心和名誉的极大损害,要求法庭判决刘某赔偿名誉损失费。审判进入辩论 阶段,合议庭发现该案一些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进行 了调解,但调解无效

9、,合议庭经合议后作出了判决。 问: () 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是否可以先行进行调解? () 此案是否可以独任审判,为什么? ()合议庭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合议庭如何处理当事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简答理由。 ()对法庭辩论中发现新的事实的情况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如被告王某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 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谁决定? ()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与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 撤诉,人民应当如何处理? 5王明系国有宏

10、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 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 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 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 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 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 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

11、该公司帐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 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 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 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 即交付执行。 问: (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哪些程序不合法? (二)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哪些程序不合法? 6被告人赖某,1982 年出生。1999 年 5 月 7 日晚在一路口欲对一下班女工实施强奸, 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人民法院。法院的某一工作人员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 案件,告诉

12、群众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 条件,遂将其拘留,但没有向其出示拘留证。后公安局于 5 月 16 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 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 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 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 37 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 5 月 25 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 6 月 20 日由人民检 察院提出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 逮捕归案。在庭审过

13、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 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判决生效后,法院 将其交给所在单位负责执行。但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 7黄某(男,23岁,无业人员)、张某(中学生,15岁)被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区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的刑罚可能在无期徒刑以上,遂 建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能教育群

14、众和震慑不法分子, 遂指定当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决定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将此 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检察院移送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虽然不满,但认为既然法院已作出决定,也无可奈何,但人民检察院提 出,尽管你们适用简易程序,但我们仍要派员出庭,因此不能移送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系未成年人,故指定一名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辩护。但张某表示不 要律师为他们辩护。人民法院无奈,只好让张某自己为自己辩护。开庭时,黄某提出审判 长态度凶狠,业务素质低,请其回避,审判长当庭驳回了黄某的申请,同时告知黄某如不 服可以提出复议。黄

15、某没有提出复议。审理结束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并公开予以宣告。 判决书送达后,区人民检察院不服判决,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抗诉后,对案 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二被告,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于 是在经过这种调查讯问式的审理之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 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试分析案例中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 8澳籍华人杰克逊因交通肇事而被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 月 20 日,公安机关提请 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杰克逊。检察院于 6 月 24 日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 同日

16、接到不批准逮捕书,在将杰克逊释放的同时,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并交由其 所在学校予以执行。侦查期间,杰克逊提出要聘请律师,侦查机关以杰克逊是外国人为由, 指出其聘请中国律师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前往会见杰克逊,学校保 卫处向公安机关请示,公安机关指出,被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 人,因此,律师会见杰克逊需要首先由公安机关批准才能进行。案件侦查终结后,于 2001 年 1 月 10 日被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没有对杰克逊变更强制措施,仍对其监 视居住,但没有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当杰克逊委托的辩护律师提出会见杰克逊时,被 检察院告知:律师每次会见的

17、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每次会见时,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都 要通知检察院派员在场;会见时不允许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否则将会被终止会见。 请指出上述案例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 9刘某故意杀人一案经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委托律师张希为辩护人。为了了解案情,律师张希 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在会见前,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提出了要求:会见时,看 守所应通知检察院派人在场。在审查起诉期间,该律师提出要复印起诉意见书,被告知只 能查阅而不能复印。经过审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起诉,遂将 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告知

18、县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移送审 查起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市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以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将案件退回人 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合议庭在审理中,被告人还承认自己曾 对一名女工进行过奸淫。公诉人随即当庭指控刘某另犯有强奸罪。辩护人以公诉人增加了 控诉为由,请求延期审理。合议庭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期间,人民 法院并自行收集了被告人犯有强奸罪的确凿证据。之后,法院继续审理,并以故意杀人罪 和强奸罪对被告人适用数罪并罚,判处了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于是中

19、级 人民法院于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第二日将该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通过审阅 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认为本案的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同意判处死刑,并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 刑的命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刘某突然提出,他有重大事情要交代。 经讯问得知:3 年前发生在本市的两起特大抢银行案是他认识的范某等人所为。刘某同时 还交代范某的落脚处。根据刘某的交代,公安人员抓获了范某等人并印证其说的话。但中 级人民法院认为既然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签发了执行死刑的命令,也只能将刘某执行了死刑。 问:本案在程序上有什么错误?

20、10邓某故意伤害案(重伤)经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 11 月 6 日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安排检察人员于 11 月 12 日开始审查此案。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邓 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邓某知道自己家里困难,根本请不起律师,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邓某系未成年人,故指定一名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 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 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期间,该律师提出要复印起诉意见书,被告知只能查阅而不能复印。案件被起诉至区人民 法院后,该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发现虽然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 证人名单和主要

21、证据复印件,但认为主要事实不清,于是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重新起诉后,法院才决定于 12 月 20 日开庭审理,并在 12 月 18 日通知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以得到开庭通知太晚为由拒绝辩护。人民法院无奈,只好让 邓某自己为自己辩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年龄到底是 17 周岁还是 16 周岁,并不清楚,而且被告人还承认自己曾盗窃过某工厂的轿车一部。而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的年龄是 16 周岁还是 17 周岁不影响定罪,因而不是证明的对象,所以拒绝继续查 找被告人的年龄。同时,人民检察院还认为,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因而拒绝 对被告人变更起

22、诉。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邓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并按数罪并罚原则 对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问:本案例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1被告人李刚是某县农民(19 岁) 。1998 年 9 月某日上午,被告人路经某县新村时, 见被害人占某某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刚产生强奸邪念,便将占某某 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占某某的裤子欲行强奸。占某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 李刚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占某某的腹部猛刺一刀。占某某继续呼救,李 刚一手卡住占某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占某某的腹部猛刺数刀。至占某某当场死亡。 李刚取下占某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 20 元钱,

23、并将占某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 刚将占某某放牧的 125 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占某某的丈夫谢某发现, 李刚畏罪潜逃。 谢某到法院报案,法院的接待人员听了谢的控告后,对谢说:“此案归公安机关立案 管辖,我们想管,但没这个权力。所以,你应该到公安机关去报案。 ”谢某到县公安局报案, 请求对凶手予以惩处。但公安局的人员却让谢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能受理。后来, 公安机关对此案迟迟不予立案,谢某将此情况反映给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 机关说明为何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答复说: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而且没有丝毫线索,因 而不能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

24、案,但公安机关仍拒绝立 案。最后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侦查终结后,以故 意杀人罪、盗窃罪、强奸罪(未遂)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在审查中,承办该 案的检察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前后几次交待完 全吻合、一致,没有矛盾和疑点,因此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见被告人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便指定承 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某律师担任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审判进行过程中,被 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了被告人的 要求,并决定休庭

25、。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人 民法院无奈,只好让李某自己为自己辩护。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 李力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未遂)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以不是预谋杀人和盗窃,主观恶性小,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 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口头上诉,要求从轻处罚。但中级人民法院告诉他应当通过 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 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又向一审法院提出口

26、头上诉,但一审法院告之应当提交上 诉状,否则不予受理。被告人写了上诉状交到法院时,一审法院方将案件移送高级人民法 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根据法律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 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问:此案在诉讼程序存在什么问题? 12王某、李某故意杀人一案经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于 2000 年 9 月 18 日移送 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检察院安排检察人员于 9 月 25 日开始审查此案,同时告知李 某、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王某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李某的爸爸为李某委托了一 名律师。审查起诉后,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该区人民

27、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决定 于 11 月 20 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在 11 月 18 日通知了李某的辩护律师。开庭审理时,审判 长询问王某是否需要辩护人,王某表示要自行辩护,审判长予以准许并让书记员将此情况 记入庭审笔录。开庭后,由法庭书记员宣读了起诉书,两名被告人被要求同时在法庭上接 受公诉人的讯问。法庭审理及评议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7 年。在上诉、抗诉期内,王某以量刑过重 为由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对王某的判决部分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阅 卷审查、听取当事人及律师的意见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

28、不当,于 是在阅卷后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10 年,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将 有关王某的案卷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安排审判员小刘复核此案。尽管 没有见过王某,但小刘在审查完案卷材料后认为: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 当,于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作出裁定,核准对王某的死刑判决。 问: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 132002 年 5 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范某贪污本 公司 30 万元财产。为防止其转移财产,检察机关随即冻结了范某的银行账户,经过初查, 决定立案,检察院经立案侦查认为,范某的行为

29、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逮捕,即做出决 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同年 7 月,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贪污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公诉。2002 年 8 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 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 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范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合议庭便建议公 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即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 贪污罪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范某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 因而不能定罪,但考虑到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

30、审判委员会讨 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但贪污行为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据此做出了判决:判处范某犯贪污罪 5 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范某即提出上诉, 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为尊重被告 人的意见,未经审查就做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2003 年 3 月,某市检察院又发现了范 某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据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审 查后,做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范某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 并将此刑期与

31、原判贪污罪之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决定了执行刑期。 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 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问题: 1、检察机关在本案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作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作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142005 年 4 月,山东洪都摩托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徐某与本单位副经理邓 某、销售科长张某一起,将 1300 万余元贷款投入他们上海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 为经营管理不

32、善亏损,贷款无法收回。另外,邓某在担任轻骑摩托有限公司销售部副部长 期间,从丰隆公司收货款 2000 万元,并提走 20 辆摩托车。后邓某将该公司欠轻骑公司的 贷款冲减了 3200 万元,从而将这 2000 万元贷款非法占有。2006 年 9 月,济南市历城区人 民检察院以徐某、邓某、张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 人民检察院指控邓某非法占有丰隆公司 2000 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犯罪。以挪 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人 民检察院

33、依法提起抗诉,2007 年 7 月 15 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 均系洪都航空工业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 款 1300 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邓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 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徐某、邓 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死刑、一年。 问题: 1、 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 2、 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定? 3、 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邓某的贪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 4、 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何提出?

34、5、 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邓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其余二被告人如何处理? 6、 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理?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 7、 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判处邓某死刑并无不当,但援引法条错误,应如何处理? 8、 如果发现对邓某判处死刑并无不当,但对徐某的事实认定上有错误,应如何处理? 15被告人刘某,男,岁,高中文化程度,汉族,广东省信宜县新堡区党委委员、 司法助理员。年 1 月 22 日,被告人刘某身背手枪一支,以计划生育工作组组长身 份,率领张某等 6 名工作组同志到本区上云乡杨牛家追收杨尚欠的元超生费尾数。 因杨牛不在家,被告人即带领工作组找到杨牛的父亲杨某。被告人责令杨

35、某当天就要交足 钱,杨某说:“已叫孩子去借钱了,待借到后第二日交够。 ”被告人大声说:“不给期限, 立即交足,迟一分钟都不行,无钱就要物。 ”杨某说:“有事你找为儿子说,你逼我这样紧 干什么?”被告人见杨某胆敢在工作组面前顶撞自己,即喝令组员将杨某绑起来,杨某即从 台下拿出砍柴刀一把,挺直地垂手站着,以示反抗。在杨某拿刀的同时,被告即拔枪推弹 上膛,站在杨某身旁的工作组成员张某见状,即夺下杨某手上的柴刀,并将台下的另二把 柴刀一起拿到另一间房放好。被告人持枪向杨某靠前一步,说杨某持刀行凶,大声喝令杨 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 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某跪下就

36、绑,杨某不愿下跪,被告人即开枪击中杨某的左腿,杨某中弹后当即倒地,后经 法医鉴定为轻伤。杨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共用去医疗费多元。 该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年月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 民检察院于同年月日开始审查此案,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 护。刘某因父母常年有病家里困难,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系“因公 犯罪” ,故指定一名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虽开枪击 中杨某的左腿,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具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因此“以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对刘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将该决定书送达 了被害人杨某

37、。杨某不服,并在收到该决定书的第二日,以故意伤害罪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于同年月 20 日开庭审理,并在月公布了案由、被告人 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同时,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刘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 归案。在开庭前,县人民法院要求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遭到县人民检察院的 拒绝。鉴于该案在当地影响很大,县法院决定在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县政府审批。 县政府批复,刘某犯罪是为了工作,不是出于个人恩怨,应从轻判处。县法院审判委员会 根据县政府的批复作出了判决意见,交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在法庭审理中,自诉人 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

38、费元。合议庭发现附带 民事部分比较复杂,遂告知当事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年 月日,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年。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 判决结果都比较满意,均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给被告的次日,便将被 告刘某交付执行。 问:此案在诉讼程序存在什么问题?说明理由。 16被告人:胡某,男,岁,某集体企业职工。自 1992 年冬天开始,胡某沾染上 赌博恶习,经常与同事或邻居在家中打麻将赌钱。年 9 月 2 日胡某打麻将输了钱, 待朋友散去后己是夜里二点,遂产生了盗窃念头,想把在牌桌上输掉的钱补回来。凌晨三 时许,他溜出家门寻找作案机会,发现一小商店无人看管

39、即撬开窗户爬入室内,盗走白酒、 香烟、皮手套、皮夹克和少许现金,所窃财物价值和现金共计人民币 余元。胡某 作案后畏罪潜逃。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今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县公安局刑侦 队队长李某与胡某是同学,也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此时李某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他与江 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由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 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后解决。李某遂接受指派,继续参与 本案的侦查工作。后胡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一 审以盗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年。胡某以原判决对部分赃物认定的数额偏高,量刑 过重为理由提

40、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所盗窃的赃物,经重新核定价值发 现,其数额并非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 元,因此,原判决实际少认定 元。据此,第二审人民法院经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以判决撤销了原判,并将 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本案中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 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 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那么,人 民法院应当做哪些工作? () 假如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又要求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假如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提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人民

41、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认定盗窃数额时与事实不符,以 判决撤销原判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 假如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被告人胡某认为 量刑过重也提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 确,但量刑不当,是否可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胡某的刑罚? () 如果终审裁定送达被告人胡某后,二审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即以院长名义撤销了本院对此案的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问:这种做 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 假如胡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按照有关规定,是否 可以对胡

42、某监外执行? 17.王中东借给孙辰 5000 元,孙辰答应于 2000 年 6 月底还清。但是直到 2000 年 8 月 孙辰都没有还清欠款,于是王中东就登门索要。孙辰矢口否认曾经借过王中东钱,并当场 辱骂王中东。王中东一时恼怒,随手拿起椅子将孙辰打倒,致孙辰头部钝器伤,创口达 10 余厘米,经治疗共花费 2 万余元,并且造成后遗症。2000 年 12 月孙辰委托其儿子孙小海 (15 岁)向某区公安局报案,该公安局以属于民间纠纷为理由拒绝立案。孙小海又向某区 检察院要求予以解决。该检察院向该公安局提出应当予以立案的通知。该公安局经审查后 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检察院遂根据孙小海提供的材料予以

43、立案并进行了相应的侦查 活动,而后移送到起诉部门予以起诉,但是审查起诉的人员认为,该案件犯罪嫌疑人王中 东平时没有前科,就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是孙辰又委托孙小海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区法院提 起自诉,要求追究王中东的刑事责任,并支付其医药费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 5 万元。该 法院予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中东提起反诉要求孙辰偿还 5000 元欠款,于是 法院接受了王中东的反诉请求。审理后,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王中东有期徒刑 3 年,缓期 执行 5 年;责令被告人王中东给付自诉人孙辰医药费等费用 2.5 万元,精神损失费 5000 元; 对于王中东提起的反诉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问:本案的诉讼过程

44、中有哪些有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处? 18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 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 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 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 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 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 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

45、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 10 万元。宣 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19文书制作题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2004)徐刑字第 52 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 xx,女,60 岁,徐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原徐州钢铁总厂退休工人, 住徐钢二宿舍 23401 室。2004 年 3 月 15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月 25 日被 逮捕。 指定

46、辩护人周芹,江苏徐州师范学院法律系教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04)5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 xx 犯故意杀 人罪,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培涛于 2004 年 7 月 13 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昌杰,被告人石 xx 及其指定辩护人周芹, 证人吕庆忠、刘光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 xx 在其丈夫吕 xx 患肺癌住院治疗期间,产生 杀死吕 xx,解除其痛苦并陪其一块死之念。2004 年 3 月 4 日下午 3 时许,石 xx 乘病房无 人之机,持剪刀朝吕 xx 头

47、部猛刺 10 余下,同时向自己头部刺 10 余下。吕 xx 经抢救无效 死亡。为支持该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未到庭证人高素贞、张玉芝、叶涛等证言笔 录、物证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并出示了物证剪刀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 石 xx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石 xx 及其指定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不持异议,石 xx 未作辩解, 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请求法庭判处其死刑。辩护人周芹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石 xx 人身危险性 和再犯可能性均较小,且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法庭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申请证人吕 庆忠、刘光英到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 xx 丈夫吕 xx 因患肺癌于 2

48、004 年 2 月入住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住院大楼 18 层 28 床治疗。在住院期间,石 xx 为了摆脱面临的病人身体痛苦、陪人的日夜 陪护以及医疗费的高额支付等处境,而逐渐产生了杀死吕 xx 并自杀的想法。2004 年 3 月 4 日下午 3 时许,石 xx 来到医院,乘病房内无人之机,持事先准备好的剪刀朝躺在病床上 的吕 xx 的头面部刺戳,造成吕 xx 头面部创口 32 处,相应部位多处颅骨骨折,脑组织挫碎, 蛛网膜下腔出血,弥漫性脑组织肿胀,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同时,石 xx 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 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持剪刀刺戳自己头部,经抢救而自杀未遂。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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