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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法院网络犯罪审判工作白皮书.DOC

1、 1 广州 海珠法院网络犯罪审判工作 白皮书 ( 2011 年 1 月 -2017 年 8 月 ) 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新时代,并且正在体验由 PC 终端到移动智能终端(手机是最典型与被广泛运用的移动智能终端)的快速过渡期, 随着互联网用户群越来越庞大,以智能终端为载体和平台的网络新型犯罪现象愈演愈烈。 海珠区是华南地区互联网企业集聚地,辖区内 有腾讯公司、阿里巴巴、国美、复星、小米、唯品会等一大批互联网企业, 在海珠辖区内的 网络犯罪案件逐年上升, 故 我院 对近几年的网络犯罪进行统计, 分析网络犯罪案件的总体态势、作案手法,并向社会公 布典型案例,旨在加强社会参与,构建网络犯罪

2、的防治网络,有效遏制新型网络犯罪高发态势。 一、 网络犯罪的总体概况及特点 将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犯罪工具或犯罪空间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网络犯罪是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较为主流的观点。从查明网络犯罪原因并确定采取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角度考虑,我们认为应当按照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相关规定 来 对网络犯罪进行分类:第一类是刑法第 285 条、第 286 条规定的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网络犯罪,称以计算机为对象型网络犯罪,亦可归类为纯正的网络犯罪;第二类是刑法第 287条以及 2000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的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其他网络犯罪,称为以计算机2 为工

3、具型网络犯罪,亦可归类为不纯正的网络犯罪,这构成我国“两点一面”的网络犯罪立法结构。 2011年 至 2017 年 8月我院共 审结 涉网络犯罪案件 249件,判决被告人 507 人。从案件数量看,以 侵财类犯 罪为主,居前三位的分别为: 诈骗、盗窃、 敲诈勒索,其中诈骗类的 有 86件,占全部涉网络犯罪案件总数的 34.54%。 (一)案件数量总体呈 平稳增长 态势 年份 当期审结网络犯罪案件数 当 期审 结刑事案件总数 占比 2011 17 1368 1.24% 2012 27 1150 2.35% 2013 38 1881 2.02% 2014 36 1615 2.23% 2015 45

4、 1689 2.66% 2016 34 1671 2.03% 2017( 1 8月) 42 1605 2.62% 3 根据上述图例分析,可以看出近六年来, 海珠区法院审结的 网络犯罪 数量每年保持 5%的增长率,虽然在 2015、 2016 年两年数据上略有波动,但始终维持增长趋势,特别是 2017 年 1至 8 月已超过了往年的收案数。 可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的安全环境却令人担忧,网络犯罪不减反增,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是当前互联网安全生态的直观表现。 (二)犯罪主体文化水平总体不高 我 院受理的 2011 年至 2017 年 8 月 涉 网络犯罪的被告人文化水平总体不高,全部 507

5、名被告人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有 366 人,占到全部涉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 507 人)的 72.19%,高中及中专学历的有 83 人,占到全部涉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的 16.37%,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有 58 人,占到全部涉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的 11.44%。 图例:被告人文化水平分布图 (三)犯罪主体年轻化趋势明显 海珠区法 院受理的 2011 年至 2017 年 8 月 全部涉网络犯罪507 名被告人中, 18 至 29 岁的有 409 人、占比为 80.67%, 29至 39 岁的有 83 人、占比为 16.37%, 39 岁以上仅有 15 人、仅占到全部涉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的

6、 2.96%。 4 从年龄来看, 在 我院 审结的网络 犯罪的被告人中, 39 岁以下占了绝大部分,其中大部分在 18 至 29 岁 ,这与目前我国的网民年龄分布有相似之处 1。 (四 ) 以网络为场所或媒介进行传统犯罪案件居多,开始出现侵害网络信息数据等网络技术性犯罪 我院 审结的 249 件涉网络犯罪案件中 ,有 242 件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占比 97.19%,实质属于传统犯罪的网络化;有7 件属于制作木马、外挂等以网络为对象或网络源头性、技术性犯罪,属于纯正的网络犯罪,占比 2.81%。 图例: 1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http:/ 互联网是年轻人的世界,据中国互联网络信

7、息中心( CNNIC) 2016 年第 38 次全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6 月,我国网民仍以 10-39 岁群体为主,占整体的 74.7%。其中 20-29 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 30.4%。 10-19 岁、 30-39 岁群体占比分别为 20.1%、 24.2%。 5 而就 242 件以网络为工具的传统犯罪而言,涉及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网络赌博、 贩卖毒品 、容留组织卖淫等直接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有 165 件,占比 68.18%;其他如招摇撞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间接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有 40 件,占比 16.53%;有 37件属非

8、以牟利为目的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偷越国境、强奸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 等,占比 15.29%。从案件类型及犯罪事实来看,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已基本涉及基层法院管辖的全部刑事案件类型。 图表: 6 二 、 网络犯罪 六大 典型案例 (一)网络黑客研发造假发票的工具软件 案情介绍:被告人张某和于 2012 年 3月在本市研发出一款名为“帝龙查码”的软件,该软件未经授权,利用全国大部分省市税务官网的漏洞,避 开或者突破税务官网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批量获取税务官网的发票数据。被告人张某和完成“帝龙查码”软件的研发后即开始专门在网络上进行该软件的销售、升级维护管理及售后服务,至今发展销售代理商

9、 13人、会员约2000人,该软件按会员初装 800 元 /人次,续费 600元 /人次收费,非法获利人民币 1805300 元。会员利用“帝龙查码”软件非法侵入各省市税务官网获取发票数据,制售假发票。 同案人王某、张某菊、董某勾、蒋某军(另案处理)各自取得“帝龙查码”软件后,利用“帝龙查码”软件非法侵入税务官网获取发票数据,并将获取的发票数据 用于制售假发票。王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541000 元,张某菊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0150 元,董某勾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894704 元,蒋某军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10、0 元。 被告人胡某先自 2015 年初开始在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其经营的“电脑维修店”担任“帝龙查码”软件的销售代理,代理销售“帝龙查码”软件初装 161人次,续费 12 人次,涉案金额 84700 元。同时利用“帝龙查码”软件非法侵入山东等地税务官网。 7 被告人郭某珍自 2013年 3 月开始担 任“帝龙查码”软件的销售代理,代理销售“帝龙查码”软件初装 67人次,涉案金额53600 元,个人非法牟利人民币 20100 元。同时利用“帝龙查码”软件非法侵入河北、重庆、四川等地的税务官网。 被告人郑某超自 2015 年初开始在湖南省长沙市其经营的电脑店担任“帝龙查码”软件的销售代理,代理销售

11、“帝龙查码”软件初装 13 人次,续费 8 人次,每次赚取 50 元或 100 元的差价,共转账 11250元给软件开发者。同时利用“帝龙查码”软件非法侵入宁波等地税务官网。 此外,郑某超自 2015 年 6月开始,从长沙火车站购买国地税空白普通发票 3094 份(经鉴定,均为假发票)、公司、企业假印章 72枚等物品,利用“帝龙查码”软件非法侵入税务系统官网获取发票数据,欲擅自制造发票,因技术原因未能得逞。 被告人王某德自 2015年 3 月开始,在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其表哥陈某超(另案处理)经营的电脑店打工时,协助代理销售“帝龙查码”软件初装 21 人次,续费 2 人次,后离开电脑店后为陈某超

12、的客户续费 2 人次,为自己的客户续费 2 人次。同时利用“帝龙查码”软件非法侵入宁波、黑龙江等地的税务官网。 被告人张某和、胡某先、郭某珍、郑某超、王某德等人被我院以 分别以提供侵入、非法控 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 法官寄语:本案属 非接触型团伙链条化作案的网络源头性8 犯罪,打击难度大,社会危害性也极大,软件研发者个人即 非法获利达人民币 1805300 元!其研发的 “帝龙查码”软件,利用税务官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漏洞,侵入该系统,进而达到批量非法获取发票数据用以制造假发票的犯罪目的。该软件不仅为假发票的制造提供了便利条件,更是严重危及我国涉

13、税社会管理的正常秩序和发票数据的网络安全, 社会危害性明显,应予惩处。 (二)制作微信外挂供微商恶意营销 案情介绍: 腾讯微信软件(简称微信)是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 2015年 1 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刘某旭 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注册合法公司,未经“微信”产品权利人腾讯公司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 开发出果然叼、玩得溜计算机软件。其中果然叼、玩得溜计算机软件经鉴定,可通过加载后与服务器进行验证并下载动态库文件,对微信 IOS 手机客户端界面进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机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传

14、输的数据,进而实现 微信多开、 一键转发朋友圈内容(文字、图片、小视频均可)、朋友圈无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 。后被告人张某、刘某旭租用服务器,设立上述计算机软件的宣传网站,上载软件介绍和加盟代理等项目,向代理商及消费者进行宣传及批发销售上述软件,并主要以其名下招商银行、中国银行账户收受上述软件的非法销售所得,非法销售所得累计在人9 民币二十万元以上。被告人赖某鑫则主要负责软件的销售客服工作,协助被告人张某、刘某旭销售上述软件。 被告人张某、刘某旭、赖某鑫等人分别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刑罚,现已生效。 法官寄语:当今 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整个

15、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以及治理方式。高新技术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向生产力诸要素全面渗透,并同它们融合。互联网将用数据记录一切,数据成为互联网时代最宝贵的资源。在互联网 +时代,网络技术的创新和网络数据是刑事司法保护的核心价值。本案的果然叼、玩得溜,属于微信外挂,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微信”安全保护措施,对“微信”传输数据实施控制的功能。这种外挂, 不仅 为少数微商的恶意营销提供了便利条件,更是严重破坏了微信这一社交软件的平台生态环境和 严重干扰了网络虚拟 世界的正常秩序,也极大损害了网络软件开发商和运营商的合法经济利益,破坏了网络软件市场的正常公平竞争秩序,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予

16、惩处。 (三)利用网络为工具的电信诈骗 2015 年 2 月至 2015 年 5 月,被告人梁某、邵某祥、林某喜、江某辉、蔡某祯伙同同案人邵某彬、“光进”(另案处理)先后参与上家梁某强、“西狗”、“阿虎”(均另案处理)等同案人组织的“以猜猜我是谁”为主要诈骗方式的电信诈骗集团。由该集团内的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海珠区及广州市10 外全国各地假冒被害人的亲戚、同学、同事、朋友、领导等取得被害人的 信任,再以嫖娼、醉酒被公安机关抓获需要保证金或急需用钱、送礼等名义,骗得被害人将财物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再通知上述被告人取款,上述被告人接到通知后组成若干提款小组负责持银行卡在海南省、广东省等地银行

17、 ATM机取款,并从提取款项中提成 5%,在组内平分提成,余款交给上家。上述被告人累计作案 115 宗,被告人梁某实施诈骗 94宗,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 2738800 元;被告人邵某祥实施诈骗 91宗,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 2703000元;被告人林某喜实施诈骗 19 宗,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 728000 元;被告人蔡某祯实施诈骗 19 宗,诈骗 财物共计人民币 452600元;被告人江某辉实施诈骗 2 宗,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 83000 元。 被告人梁某等人分别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法官寄语:诈骗团伙利用电信、互联网技术以及利用“黑广播”、“伪基站”为工具,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危害巨大,应严厉打击。 (四)木马病毒侵财案 案情简介: 2014 年 12 月,被告人姜某星、何某喜经密谋后开始通过互联网发送“相册 .APK”木马病毒下载安装链接到广州市、惠州市、成都市、重庆市、泉州市、莆田市等地的用户手机上,骗取用户点击安装。之后,被告人姜某 星、何某喜利用木马病毒程序盗取中木马病毒手机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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