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东湾新城水质净化厂一期工程 PPP项目采购公开招标 采购 文件 项目编号: FHGJ-ZC-20170808 采 购 人: 茂名水东湾高地智慧城项目管理处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二一七年 九 月 1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 邀请函 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 第三部分 投标人 须知 第四部分 评审、成交 第五部分 合同书格式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2 第一部分 投标 邀请函 一、 采购项目编号: FHGJ-ZC-20170808 二、采购项 目名称:水东湾新城水质净化厂一期工程 PPP 项目 三、采购预算: 总投资约 人民币 13487 万元 四、 项目内容及需
2、求: 1、项目内容: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和中标人(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实施水东湾新城水质净化厂一期工程 PPP 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 本项目纳污范围由 三 个片区组成,一部分为南海片区,服务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为 18.62km2;一部分为高地片区,服务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为 13.57km2,一部分为沙院片区部分服务范围 。 主要建设内容为水质净化厂及其配套工程; 一期 工程设计处理规模 为 4.5 104m3/d,分二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处理规模为 2.25 104m3/d,2017 年实施,第二阶段处理规模为 2.25 104m3/d, 2020 年前实施。具体内容以采
3、购文件为准。 2、项目投资规模: 4.5 104m3/d。 3、项目合作期限:本项目总合作期为 30 年,其中建设期 1 年,运营期 29 年。 4、本项目中涉及到的设备、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关键设备宜采用进口知名品牌,其他设备和器材宜采用合资企业或国内名牌产品,确定设备可靠性及有效性,减少日常维护检修工作量。 5、本项目不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 6、应对项目范围所有的采购内容进行响应,不允许只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响应。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共同响应,但不允许提交任何备选方案。 五、 投标人 资格: 1、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2、已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投标人。 六、符合资格 条件并
4、通过资格预审 的 投标人 应当在 2017 年 9 月 14 日 起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 667 号瑞祥楼北厅二楼 ) 凭以下资料购买采购 文件, 采购 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1、投标人出具的授权 书或介绍信(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 2、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 七、响应文件递交 (投标) 截止时间: 2017 年 9 月 30 日 10: 30 (此前 60 分钟 为收取 响应 文件的时间) 八、响应文件
5、递交地点: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 667 号瑞祥楼北厅二楼 ) 九、 开标 时间: 2017 年 9 月 30 日 10: 30 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同一时间) 十、 开标 地点: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 667 号瑞祥楼北3 厅二楼 ) 十一、本次采 购的 投标 保证金 人民币 50 万元。 十二、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 茂名水东湾高地智慧城项目管理处 地 址: 广东茂名市电白区南海街道海城二路 6 号 联 系 人: 邓工 联系电话: 0668-2156302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
6、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 667 号瑞祥楼北厅二楼 联 系 人:元工 联系电话: 020-36492667 邮箱地址: 2017 年 9 月 13 日 4 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 一、 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水东湾新城水质净化厂一期工程 PPP 项目 (以下简称本项目,含 新增工程 如有 ,本文件其它处所指本项目均是指包含按本采购文件和PPP 合同规定的程序纳入实施的有关新增工程) 2、 建设地点:高地片区瓦屋村南侧,沙院村与盐灶仔村之间的虾塘,一期规划用地面积 32000 平方米。 3、 规划年限及建设规模:水东湾新城水质净化厂分四期建设,一期( 2020 年)为 4.5
7、104m3/d,二期( 2025 年)增加 5.5104m3/d,三期( 2030 年 )增加 5.0104m3/d,达到 15104m3/d;到 2035 年水质净化厂四期总设计规模达到 30.0104m3/d。 考虑水东湾新城发展的现状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为避免污水厂投资过大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建议一期工程 4.5104m3/d 分两阶段 实施 ,首先 施工 一个系列,即 2.25104m3/d 规模,待进水量达到 2.25104m3/d 时( 2020 年) 施工 第二个系列。 4、 服务范围:水东湾新城水质净化厂一期工程服务范围由 三 个片区组成,一部分为南海片区,服务范围内建
8、设用地规模为 18.62km2;一部分为高地片区,服务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为 13.57km2,一部分为沙院片区部分服务范围 。 一期工程总服务人口 9.9 万人。 5、 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 6、 项目实施机构: 茂名水东湾高地智慧城项目管理处 。 7、政府方出资代表:茂名水东湾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二、 项目要求 1、 运作方式 本项目融资需求明确、有明确的绩效考核标准,因此需统一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与后期建设运营阶段,由 项目公司 完成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运营及移交等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资本技术先进和运营经验丰富等优势,促进绩效管理,实现项目 全周期成本控制。故本 PPP 项目采用设
9、计 -建设 -融资 -经营 -移交( DBFOT)模式 。 2、项目实施机构情况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 , 相关运作主体职责分工如下: ( 1) 茂名水东湾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授 权茂名水东湾高地智慧城项目管理处 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资 PPP 项目 采购事宜 , 负责执行项目的 绩效 监督管理工作。 在确定中标人(社会资本方)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同中标人(社会资本方)草签 PPP 项目合同。 ( 2) 确定 中标人(社会 资本 方) 后, 由茂名市水东湾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政府方出资,与中标人(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本 PPP 项目的项目公司。 ( 3) 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再 由 项目实
10、施机构 与 项目公司签署正式的 PPP 项目合同。 3、 项目投融资结构 5 项目公司由政府授权的政府出资方代表同通过本次采购的中标人 (社会 资本 方) 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暂定为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 30%,由政府出资方代表与中标人 (社会 资本 方)共同注入,其中政府出资方代表注入比例为 30%,中标人 (社会 资本 方) 注入比例为 70%;除注册资本金以外的资金通过社会资本 方 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各种投融资方式由项目公司在 PPP 项目合同(项目公司签署版)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完成融 资。 资本金由中标人 (社会 资本 方) 自有资金、国内商业银行优惠贷款等符合政策要求方
11、式筹措。当地政府应协助项目公司积极争取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广东环保基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基金)等政策性金融优惠政策支持,由此获取的额外收益,双方合理共享。 4、 项目付费机制 项目采用政府付费机制,政府支付方式为可用性付费和污水处理运维绩效服务费。可用性付费为项目建设投资 +项目资金成本 +投资收益, 污水处理运维绩效服务费 为污水处理运营成本 +运营收益。采购人根据签订的 PPP 合同履行付费义务,同时依法将服务费 用开支依法列入政府中长期财政预 算并报 茂名水东湾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 ( 1)可用性付费:项目公司在 PPP 合作期内投资 、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 水东湾新城水质净化
12、厂一期工程 ,可用性服务费总额 =项目建设投资 +项目资金成本 +投资收益。上述三项费用在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在约定的项目运营年限( 29 年)内向项目公司逐年等额分摊每季度支付,商业运营第一季度开始支付。 ( 2)污水处理运维绩效服务费:即 污水处理服务费 ,项目公司在 PPP 合作期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水东湾新城水质净化厂一期工程,政府在经营期内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运维绩效服务 费。 5、 支付方式 ( 1)污水厂运营期限 29 年,可用性费用为厂区建设投资在运营期间分期按照 7%的合理利润率计取,该项费用为竣工验收完工合格后正常计取。 本项目可用性付费由政府每年等额支付,
13、项目可用性付费以项目总投资结算额为基数,以投资收益率 7.0%计算,公式如下( n 为可用性付费年限): 1投资收益率1投资收益率1投资收益率项目总投资结算额年可用性付费额nn( 2)污水处理运维绩效服务费采用“按日计量,按月预付处理水量的 85、按季度考核、结算(多还少补)”的支付方式。考核内容包括:运营绩效等。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中标时单价, 按照实际污水处理出水量计算,该服务费包含污水处理运营成本、污泥运输费、运营利润、项目税金及附加。 年污水处理服务费 =年处理水量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三、 边界条件 1、权利与义务 (1)实 施机构 的基本权利: 6 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过
14、程实施监管,包括项目融资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等;以及要求项目公司进行项目交付和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 PPP 项目合同 进行违约处罚和兑取履约保函; 政府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的最终提供方,其有权依据客观真实的社 会经济环境和市域发展规划,对项目建设 进行 变更; 在 合作 期内, 项目实施机构对 PPP 项目建设质量及运营管理进行监测,保证公共服务质量的合格; 有权要求本项目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在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合作,终止合作协议。 (2)实 施机构 的基本义务: 依法授予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负责确
15、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及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等工作; 协调项目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协助项目公司进行取得建设所必须的证明文件等工作; 为本项目建设施工提供必要条件与其它支持; 审核项目公司提出的项目政府付费 申请,履行 PPP 项目 合同 约定的资金支付义务; 在协议提前终止时,接收项目设施,并按 PPP 项目 合同 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款项; 负责本项目财政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等全部相关工作。 ( 3) 项目公司的基本权利 在 依法 符合 茂名 市有关规定及 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选择分包人、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享有行使安全生产管理
16、权; 项目公司可以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授权其关联单位行使或履行 PPP项目合同规定的项目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按照 PPP 项目合同的相 关约定,使用 PPP 项目合同项下的新建工程的建设用地; 在建设期内,项目公司有权为 PPP 项目合同允许的项目融资之目的及融资额度和期限以 PPP项目合同作为担保; 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获取 “可用性付费”及“污水处理运维绩效服务费” ; 项目公司所有股东按公司法规定,享有相应权益。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 4) 项目公司的基本义务 在项目中履行本项目工程投融资主体、工程管理方及运营维护服务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并按
17、PPP 项目合同约定进行新建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和提供整体运营维护服务; 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确保 本项目投资款额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满足本项目建设的需7 要。如融资安排发生违约或意外,项目公司 的 社会资本方有义务以自有资金支付项目建设款项,并且不得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合同条件; 负责投资计划执行、统计报表、项目汇报材料及甲方要求的其它材料的编制编写,并按规定上报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实施机构; 负责办理新建工程投融资及施工总承包责任范围以内的政府批准手续及进行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使之完全达到开工条件,并保持这些手续和工作在新建工程建设阶段始终符合项目建设需要; 服从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新建工程的建
18、设情况所需要进行的总 协调,全力配合项目实施机构的征地拆迁工作; 遵守双方届时就本项目新建工程建设的相关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计划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施工与运输管理、临时用水及用电管理以及为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工作等方面的规定、规章、办法、程序; 按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接受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对 PPP 项目合同履行期间的过程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对新建工程建设质量及项目整体运营维护服务质量负责; 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保证 污水经处理后的 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处理 标准; 作为本项目投融资主体、工程管理方及运营维护服
19、务方,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2、 PPP 合作期限 PPP 合作期为 30 年,自 PPP 合同生效日起,建设期 1 年,运营期 29 年 。 3、合作范围 工程实施规模 为 4.5104m3/d。 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 1) 水质净化厂红线内厂区 工程,包括办公用房、净化厂设施等;( 2)水质净化厂 配套工程,包括厂区 土方工程、 高压供电 工程、进厂道路(含软基处理)、供水工程及临时围蔽设施。 本工程如有新增工程的,经项目实施机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完成有关程序后可由 项目公司负责实施。 4、土地使用权 茂名水东湾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及本项目实施机构共同负责解决本项
20、目建设所需用地的相关手续。一期工程用地 32000 平方米,土地相关征地补偿费用 1176 万元(实际以国土部门最终确认为准,如涉及总投变动,在项目结算时做相关调整。) 。 本部分用地由政府方 划拨 给项目实施机构 ,由项目实施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租赁、参股或无偿划拨等任一方式,届时另行约定。 本项目的用地将按现状交付项目公司使用,项目公司按照交付时的现状予以接受(包括地下土层条件)。 项目公司不得将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它用途, 项目公司不得将该等使用土地权用抵押或其8 它担保权益。 5、建设进度 所有水质净化项目在 PPP 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完工,若由于非项目公司原因(具体在合同中
21、约定)导致工期延误,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各本项目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延长或修改。 6、项目公司的有关限制 ( 1) 未经政府方事先书面同意,在 项目合作期 内项目公司不得从事本项目经营以外的其它任何经营活动,且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2)未经政府方事先书面同意,社会资本方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不得让与或设质。但为取得建设及运营本项目有关的授信而设质于融资机 构的除外。 7、处理水量 根据系统运行的需要,需保证本系统运行的最小水量,不低于设计规模的 25%;计费水量 按照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有关测算依据,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协商确定。 商业运营日开始第 1 年至第 7 年分别为
22、设计规模( 4.5 万吨 /天)的 25%、 35%、 45%、 55%、 65%、75%、 85%,第 8 年及之后为 100%。保证本系统运行的最小水量 。 特许经营期间,项目实施机构按处理水量(实际处理量高于 最小 水量按实际处理量乘于污水处理服务 费 单价计算,低于 最小水量的按最小 水量乘于污水处理服务 费 单价计算)向项目公司支 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8、进水水质 一期工程处理规模为 4.5 万 m3/d, 96%为生活污水, 4%为工业废水,适当考虑城市发展需求后,确定本水质净化厂的进水水质如下: 设计进水水质如下: BOD5: 130mg/L CODcr: 260mg/L SS:
23、 150mg/L 氨氮: 25mg/L TN: 35mg/L TP: 3.5mg/L pH: 6 9 9、出水标准要求 污水设施出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的准类水水质标准(总氮除外)。详见下表。 水质净化厂设计出水水质指标表 项目 CODCr BOD5 SS NH3-N TN TP 粪大肠菌群数 设计出水水质( mg/l) 30 6 5 1.5 15 0.3 1000 个 /升 10、 污泥处置 9 污泥处理处置应满足国家、省、市环保部门相关标准要求,本项目水质净化厂污泥的脱水、堆置、装卸、运输、处置由项目公司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计入污水处理运营维护费成本当中。
24、11、前期工作与费用承担 项目实施机构在本项目采购前已委托北京泛华 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展本项目采购代理工作,采购代理费定额为人民币 15 万元,由中标人(社会资本方)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前期工程咨询,如可研、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PPP 实施方案等费用,由项目实施机构承担并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12、投资调整机制 项目总投资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安装费、项目前期费用、工程 建设 其它费用、预备费 用 、利息及铺底流动资金等为项目所投入的所有费用, 项目公司 签署 PPP 合同所确定的 项目总投资将作为本项目暂定的
25、项 目 总投资。项目 总投资最终数额的确定必须按茂名水东湾 新城财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以下称“审定的项目 总投资”) 由于项目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审定的项目总投资高于项目的投资限额,则以投资限额为基数计算可用性付费额。 由于政府方提出变更等原因导致审定的项目总投资超过项目的投资限额,则以审定的项目总投资为基数计算可用性付费额。 ( 1)年 可用性付费计算公式 如下( n 为 可用性付费年限): 11 1 n n投资收益率 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率项目总投资结算额年可用性付费额( 2) 污水处理服务费 计算公式如下: 年污水处理服务费 =年处理水量 *污水处理服务费 单价 13、调价机制
26、 年可用性付费在项目合作期内支付方式不作调整; PPP 项目合同设计调价公式对污水处理服务费、厂区运营维护费进行调整。其中污水处理服务费调价公式包括广东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CPI)、广东省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广东省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等变化因子。厂区运营维护费调价公式主要由广东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CPI)设定。 项目公司可向实施机构申请启动调价程序,调价审批权归实施机构,实施机构或相关政府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听证、审查后,最终由实施机构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调价。 考 虑如下: 调价启动条件为定期评估,自施工建设开始日起,每 2 年调价一次,调价日为第 2n+1 个运营年的第一个运营日, n 为大于 0 的整数。双方按照调价公式对项目包中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厂区运营维护费进行调整,且下一个调价日到达之前,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和厂区运营维护费维持上一次确定的价格不变。污水处理运维绩效服务费调价公式如下: 调价公式为: Pn=Po C1( En/Eo) +C2( Mn/Mo) +C3( Sn/So) +C4,其中: (a) Pn:调整后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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