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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doc

1、附件 3: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 研究生奖助体系,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 成学业,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华交研2014 227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助” (助教、 助研、助管)岗位助学津贴,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省级学业奖 学金,校级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第二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三条 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 施细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招生计

2、划的全 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关系及 档案未转到学校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 活支出。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资助卡中。 第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由于出国、疾病等 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 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延期 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设置研究生“三助” 岗位,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 助研、助管” 工作,并提供 “三助”岗位助学津贴。 1、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设置,助研津贴从导师科研项目经 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3、导师可根据每个研究生的科研态度、科研成效 及贡献度确定发放标准。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否发 放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决定。 导师向所在学院提供研究生助研名单、津贴标准和支付账号; 学院统一到计财处办理本院导师经费转账手续,即将一年的助研 津贴一次性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账户中划入导师个人账户,对于 经费不足以划拨的,可由导师支付现金到个人账户。同时将本院助 研津贴发放汇总表交学校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资助管理 中心将全校研究生助研津贴汇总后提交计财处,统一发放到研究 生的银行卡中; 2、助教岗位和助管岗位由学校(院)根据教学与管理工作实际 需求设置,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由学校承担。学校按照年

4、度研究生 “三助” 经费预 算,结 合各学院学科特点、研究生 规模及类别,将助 教津贴和助管津贴划拨至各学院,由学院按照自身实际确定本院 研究生助教和助管的岗位数和津贴标准;其他教辅单位及管理部 门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求设置助管岗位(岗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本部门在编人员的 25%),学校支付助管岗位津贴。 “三助” 岗位津贴 每年按 10 个月计发。学校鼓励各学院和部门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 “三助” 岗位; 3、研究生“三助” 岗 位的设置、申请、聘任及考核工作 按照华 东交通大学研究生“ 三助” 工作管理办法 实施。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 资助对象 类别 标准(元) 出资者 备注 博士研

5、究生 国家助学金 10000/生.年 政府财政 硕士研究生 国家助学金 6000/生.年 政府财政 按月进 资助卡 助研津贴 500/生.月 导师 助教津贴 10/学时 学校博士研究生 助管津贴 300-600/生.月 学校 助研津贴 100/生.月 导师 助教津贴 10/学时 学校硕士研究生 助管津贴 300-600/生.月 学校 每年按 10 个 月计发,每学 期发放一次 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 1 号)和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暂行实施细则实施。用于奖励在学业成绩、科学研究、社 会实践

6、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 第八条 研究生政府奖学金按照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管 理暂行办法实施。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学业成绩、 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基础学科和江西省经济社 会发展急需学科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名额数由江西省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 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和各学院研究生分布情况 提出奖学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审核后下达到各学院。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和政府

7、奖学金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 类别 标准(元/生.年) 出资者 博士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30000 硕士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20000 政府财政 博士研究生 政府奖学金 20000 硕士研究生 政府奖学金 10000 政府财政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省级学业奖学 金和校级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勤奋,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 会实践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 研究生。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奖励对象 等级 标准(元/生. 年) 比例 出资者 省级学业奖学金 1500

8、0 70% 政府财政 10000; 学校 5000博士研究生 校级学业奖学金 15000 30% 学校 省级学业奖学金 10000 40% 政府财政 8000; 学校 2000 校级一等学业奖学金 8000 20% 学校 校级二等学业奖学金 5000 20% 学校 硕士研究生 校级三等学业奖学金 3000 20% 学校 第十四条 第一学年,推免生可获省级学业奖学金,第一志愿 报考我校录取的研究生(不含破格、委培、MBA、会计硕士)根据入 学考试初试与复试的综合成绩按照总分高低进行排序,优先获得 省级学业奖学金或校级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研究生根据排序,按 上述等级比例和标准执行。因各种原因,研究

9、生在校学习不满 1 年 退学的,应将奖学金全额退还学校。 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 果、社会实践能力、导师评价等因素进行奖学金评定,按上述类别 及等级比例和标准执行。 为吸引优质生源, “985 工程” 高校近两届全日制 硕士研究生考 取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 20000 元,“211 工程” 高 校近两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考取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另由学校一次 性奖励 10000 元;“985 工程” 高校近两届 本科生(不含独立学院、成 人教育)考取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 10000 元, “211 工程 ”高校近两届 本科生(不含独立学院、成

10、人教育)第一志愿 报考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 5000 元。 第十五条 研究生省级学业奖学金和校级学业奖学金不能同 时享受。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或研究生政府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 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章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获得 国家、省(部)、学校各种荣誉称号;优秀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及专 利技术成果;各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各级科技竞赛取得优异成 绩的研究生。 第十七条 研究生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等 级层次按照华东交通大学科

11、研业绩量化及成果奖励办法(华交 党发 201481 号)认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授权专利等必须满足 下述条件: 1、华东交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2、独著;或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 第二作者; 3、成果是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的。 第十九条 专项奖学金发放标准 1、荣誉称号 级别 内容 标准(元/人) 国家级 优秀学生干部等 2000 省部级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1000 校级 十大学 术之星、优秀毕业生等 500 2、优秀学位论文 内容 标 准(元/篇)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100000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 50000 江西省优秀博士学

12、位论文 10000 江西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1000 3、学术论文(本校在职教师除外) 期刊级别 奖 励金额 (元/篇) SCIENCENATURE 100000 SCI、SSCI 分区期刊 3000 EI(光盘版) 2100 学科国内权威期刊 1800 SCI、SSCI、A&HCI 收录期刊、 新华文摘全文转 载(含原文 ) 1500 EI 收录期刊、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含原 文)、 新华文摘部分转载(含原文) 900 CSCD、CSSCI 源期刊 600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新华文摘论点摘编 300 4、科研成果(本校在职教师除外) 获奖级别 奖励金额(元/项) 备 注 国家级 1

13、2000 获个人证书者 教育部 2400 证书署名前 5 位 省级科技奖 1800 证书署名前 5 位 省社科优秀成果奖 1200 证书署名前 3 位 厅级 300 署名第 1;或导师第 1,研究生第 2 授权发明专利 1500 署名第 1;或导师第 1,研究生第 2 授权实用新型 专利、软 件著作权登记奖励 450 署名第 1;或导师第 1,研究生 第 2 科技出版物 750/10 万字 署名第 1;或导师第 1,研究生第 2 5、各级科技竞赛(以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同一赛 事只按最高级别奖项计算,不累计)。 单位:元/项 竞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组织奖 国家级 90

14、00 4500 2100 2000 省部级 2100 1500 900 1000 第二十条华东交通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 学术论文的规定(华交研2006189 号)中第六条奖励内容终止执 行。 第六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及发放条件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请发放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参 评资格(其中有前四条之一者停止发放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

15、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5、未经允许,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6、未按时参加中期筛选考核或中期筛选考核不合格者; 7、有课程不及格者。 第七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每年 9 月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基本 修业年限(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奖学金。超出基本修业年限 (学制)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 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参评资格;由于因 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 备参评资格。 第

16、二十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 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和 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 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和发放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 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 奖学金的评定和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 究生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和助学金的发放,进入选修博士研究 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和助学金的发 放。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按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附件)进行各类奖学金评定,

17、并结合本学院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 具体评定方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学科特点及研究生 类别,按照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别下达奖学金指标,各学院 组织分类评选。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 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 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 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按申报类别如实填写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 表,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 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

18、、研究生导师的推 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 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 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过程中,如学院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取 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发现 有弄虚作假现象,将对学院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 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 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

19、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 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汇总后,按相 应类别填制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同研究生奖学金申 请审批表等材料一并按时报送至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 公室(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章 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年 11 月底前发放;政 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每年 4 月底前发放。研究生奖助学金发至研 究生的资助卡中。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 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资助管 理中心)

20、将有学生本人签字的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 造册,保存 5 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 5 年 以上备查。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学校实施办法与 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华东 交通大学统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华交研 2007223 号)同时作 废。 附件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客观公正地反映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

21、的综合表现,研究生奖学金按下列量化 指标进行评定。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下达指标分别评定。 一、量化指标 (一)课程成绩 A 课程成绩 A:A =( K考试成绩学分)/学分 均衡系数 K:K = 全校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单门课程平均成绩 个人培养计划中所有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的成绩参与“课程成绩”计算,不考虑 补修课程和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课程一律按零分计算,非百分制成绩按相关规定转 换成百分制后参与计算;手续齐全的缓考课程按第一次补考成绩计算。 (二)科研综合能力 B 按下列分项成绩进行累加,然后以学院参评对象最高分为满分计算个人分值,其 计算公式如下: BB i/BMax100 式中

22、 B 为个人科研综合能力最终分值,满分为 100 分,B i为个人累加分,B Max为学 院参评对象科研综合能力的最高个人累加分。 1、开题报告(含文献阅读) 根据开题报告成绩评定:优 30 分,良 25 分,中 20 分,及格 15 分,不及格 0 分。 2、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专利权 按发表学术论文(或专利)等级对应的分值及署名顺序乘以署名系数(W)后进行 累加。文章必须以华东交通大学为署名单位,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年八月三十一日,有 录用通知及相应的汇款收据即可。研究生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由学院进 行审核并对复印件进行存档。 论文(成果)级别 分值/篇(项) SCIENCE NATU

23、RE 1000 SCI、SSCI 分区期刊 60 EI(光盘版) 40 学科国内权威期刊 35 SCI、SSCI、A&HCI 收录期刊、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含原文)、发明专 利 30 EI 收录期刊、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含原文) 、 新华文摘 部分转载(含原文) 20 CSCD、CSSCI 源期刊 15 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10 北大中文核心、 新华文摘论点摘编 5 署名系数 W 按下列方法确定:署名中去掉一位导师(本人的正导师或副导师)后, 只有一名学生署名时 W1,有多人署名时取前两人,署名系数分别取为 W2/3 和 W1/3。 对于非学术论文性质的出版物、非发明专利等,学院

24、可根据其与学生专业的相关 性、学术性决定是否认可,学院自行制订加分标准或参照华东交通大学关于硕士研 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华交研2006189 号)和关于硕士研究生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规定 (华交研200927 号)中的有关条款换算成学 术论文工作量进行加分计算。 3、导师评价 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科研态度、科研成效及贡献度、创新实践能力、参加学术活动 等情况按五级分制给出评分,对应分值为:优 20 分,良 16-19 分,中 12-15 分,及格 8-11 分,不及格 0 分。导师所带的每一届研究生(学术型+专业学位)评分为优者不能 超过 2 人。 4、科技竞赛获奖项

25、目 研究生就读期间参加科技竞赛项目(如挑战杯、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等) , 获奖者可根据下列原则加分,学院验证获奖证书原件,存档复印件。加分参考标准为: 项目级别 国际级竞赛 国家级竞赛 省部级竞赛 校级竞赛 一等奖 50 40 30 20 二等奖 45 35 25 15 三等奖 40 30 20 10 对于集体合作项目,第一负责人按以上名次加分,其他成员按第一负责人的 80%加 分,成员数量以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只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 (三)社会实践能力 C 依据研究生平时行为因素进行评定。按下列分项成绩进行累加,然后以学院参评 对象最高分为满分计算个人分值,其计算公

26、式如下为:CC i/CMax100 式中 C 为个人社会实践能力最终分值,满分为 100 分,C i为个人累加分,C Max为学 院参评对象社会实践能力的最高个人累加分。 参考标准如下: 1、专业实践及学术文化活动 项目 分值 省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研 究 生 学 术 论 坛 宣 读 论 文 ; 参加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全国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各类国家级学 术科技竞赛,并完成竞赛; 参加研究生(博士、硕士团)下基层支教、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 20 分 进入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创新基地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完成毕业论文

27、,并 15 分 取得科研成果; 省 研 究 生 学 术 论 坛 论 文 ( 或 摘 要 ) 录 用 ; 参加全省研究生英语演讲比赛、省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等各类省级学术科技 竞赛,并完成竞赛; 10 分 参加校级各类学术科技竞赛并完成比赛; 参加学校组织的演讲、征文、辩论、知识竞赛等活动并完成比赛; 参加研究生一二九万米接力邀请赛、体育文化节等并完成比赛; 参加校运会入场式(广播操)表演; 参加并完成校运会、交大杯比赛项目。 8 分 参 加 研 究 生 学 术 文 化 节 各 项 活 动 ( 包 括 讲 坛 、 报 告 会 、 沙 龙 等 ) , 每 届 参 加 活 动 次 数 达 两 次 以

28、上 ; 学 校 研 究 生 学 术 论 文 集 录 用 者 ; 全程参加校运动会啦啦队方阵; 参加学校其他文体赛事并完成竞赛。 5 分 参加研究生迎新工作; 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公 益 活 动 和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10-5 分 向 省 市 级 及 以 上 报 刊 杂 志 等 媒 体 投 稿 并 被 录 用 , 含 文 稿 、 摄影、美术、书法作品 等,以作品篇数累积加分。 10 分 向 校 报 、 学 思 集 、 天 骄 等 媒 体 投 稿 并 被 录 用 , 含 文 稿 、 摄影、美术、书法 作品等,以作品篇数计分。 8 分 2、社会工作 项目 分值 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研究生

29、艺术团团长、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 部书记、校级研究生社团负责人。 20-10 分 研究生会各部成员、研究生艺术团成员、研究生党支部委员、班委(含维稳 安全信息员) 、团支部委员、研究生社团干事等。 10-5 分 3、各类荣誉 项目 分值 国家级个人先进荣誉(优秀学生干部等) 。 40 分 省级个人先进荣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 30 分 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等。 20 分 综合表现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优秀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 国家:40 分;省市:30 分;学校:20 分。 40-20 分 科技竞赛项目之外的国家级

30、赛事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5 分 研究生十大学术之星; 省研究生英语演讲比赛获奖; 省级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获得立项并顺利结题者。 30 分 省级演讲、知识竞赛、辩论赛等获奖; 校级研究生英语演讲比赛获奖; 校级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获得立项并顺利结题者。 20 分 学术活动 校级演讲、知识竞赛、辩论赛等获奖; 15 分 校级其他学术竞赛获奖。 全 国 体 育 竞 赛 中 获 前 三 名 的 个 人 或 集 体 项 目 成 员 ( 破 记 录 加 倍 , 下 同 ); 全 国 文 艺 演 出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获 得 者 的 个 人 或 集 体 项 目 成 员 。 30 分 全 省 体

31、 育 竞 赛 中 获 前 三 名 的 个 人 或 集 体 项 目 成 员 ; 全 省 文 艺 演 出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获 得 者 的 个 人 或 集 体 项 目 成 员 ; 全 国 体 育 竞 赛 、 文 艺 演 出 中 获 4-6 名 或 其 它 奖 项 的 个 人 或 集 体 项 目 成 员 。 20 分 全 校 体 育 竞 赛 、 校 运 会 中 获 前 三 名 的 个 人 或 集 体 项 目 成 员 ; 全 校 文 艺 演 出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获 得 者 的 个 人 或 集 体 项 目 成 员 ; 全 省 体 育 竞 赛 、 文 艺 演 出 中 获 4-6 名 或 其

32、它 奖 项 的 个 人 或 集 体 项 目 成 员 。 15 分 文娱体育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的 体 育 竞 赛 中 获 前 三 名 的 个 人 或 集 体 项 目 成 员 ;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的 文 艺 演 出 三 等 奖 以 上 获 得 者 的 个 人 或 集 体 项 目 成 员 ; 全 校 体 育 竞 赛 、 校 运 会 、 文 艺 演 出 中 获 4-6 名 或 其 它 奖 项 的 个 人 或 集 体 项 目 成 员 。 10 分 注:不同项目分数可累加。同一赛事或活动项目只按最高分计分,不累加。 社会工作(研究生干部)分值根据工作具体表现在分值范围内评定。获得个人职 务

33、多项荣誉、兼任多项社会工作只按最高分加分,不累加。 参加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 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学术科技竞赛只取前三人计 分,第一负责人按表中分值计分,后两人按第一负责人的 80%计分。 参加学院(学校)公益活动分值根据参加公益活动的具体表现由学院研究生秘书 或研究生院学工办在分值范围内评定。 未列出的其他研究生学术文化活动,参照以上加分条件相应给出加分。 二、量化结果 量化结果用百分制表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量化结果 S: (一)研究生第二学年奖学金评定公式: S = 0.5A0.3B0.2C (二)研究生第三学年奖学金评定公式: S = 0.7B0.3C 三、附则 本办法从 2014 级全日制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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