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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民政部门责任清单.DOC

1、 - 1 - 南江县民政 部门责任清单 部门名称(盖章):南江县民政局 主要负责人(签字):杨静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 社会团体申请登 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未开展活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2、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辩解。 3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 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 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 8

3、.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4、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

5、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6、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 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

7、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

8、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8268261 - 3 - 南江县民政 部门责任清单 部门名称(盖章):南江县民政局 主要负责人(签字):杨静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9、,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

10、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 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 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

11、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辩解。 3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 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12、,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 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4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其他责任: 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

13、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15、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 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

16、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5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8268261 - 6 - 南江县民政 部门责任清单 部门名称(盖章):南 江县民政局 主要负责人(签字):杨静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处罚。

17、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辩解。 3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 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18、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 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撤销登记。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7 -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19、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0、,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 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

21、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

22、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8268261 - 8 - 南江县民政 部门责 任清单 部门名称(盖章):南江县民政局 主要负责人(签字):杨静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2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

24、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 民办非企业单位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

25、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 ,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辩解。 3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 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 5.决定 责任:

26、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追究刑事责任 。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9 -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27、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 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

28、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

29、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

30、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8268261 - 10 - 南江县民政部门责任清单 部门名称(盖章):南江县民政局 主要负责人(签字):杨静 序号 2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进行非法集资,未办理变更手续,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等情形的处罚 。 实施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

31、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 )款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涉嫌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进行非法集资,未办理变更手续,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等情形的 违法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 查责任: 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32、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 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 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

3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 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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