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阳光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龙泉驿区同安街道阳光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性质:我园是属于民办幼儿园,是自愿举办,从事非营 利性教育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园宗旨: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总目的是:全面贯彻章程 ;争创先进的管理水平;建设优秀的教工队伍;达 到优良的保教质量;创办有特色的优质民办幼儿园。 第五条:阳光幼儿园一定要自愿、主动接受区教育局、区民政局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2、阳光幼儿园具体地址:龙泉驿区同安街道锦绣路。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资资金及办学结构 第八条:本园的举办者是陈晓娟,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幼儿园财务会计报告; (四)宏观管理不当,有权提出改进意见; (五)各项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本园开办资金 30,000 元;出资者陈晓娟。 第十条:本园办学结构。 (一)办园规模:阳光幼儿园占地面积 4360.77,建筑面积 1231。户外 活动场地面积 1
3、200。 (二)办园层次:阳光幼儿园是民办的幼儿园。 (三)办园形式:阳光幼儿园是全日制幼儿园,招生对象是 2 岁半6 岁健 康幼儿。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 决策机构。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董事会。 第十二条:幼儿园董事会由五人组成,主要有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 园长、教工代表组成,她们都具有五年以上的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幼儿园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 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 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
4、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期末工作总结;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和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幼儿园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 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5、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由董事 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六)审查年度工作计划与期末工作总结; (七)审查订议并制定幼儿园安全工
6、作规划;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 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时,可提前向董事长请假,并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表为出席董事会议。委 托书要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 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 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 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
7、六条:园长要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
8、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 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幼儿园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金额是 30,000 元。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园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 教职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 备用流动资金。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 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要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 表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
10、十六条: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 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园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园为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出资人要求取得 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 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比例预留发 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
11、维护和教学设 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本园终止,应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 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 作。 剩余财产,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 的活动。 本园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进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本园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 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 00 八年四月十五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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