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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doc

1、TSG 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锅2003213 号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试行)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本规则是在 213 号令基础上的修订,经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多年在使用管理方面的经验, 同时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及检验工作推进所遇到的 问题,简化了使用登记的要求。 ) 总 则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使用登记程序 监督管理 附

2、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 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 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统一 格式,见附件 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 。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 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

3、术监督部门(以下统 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 记。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 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 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条 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 1 个或者 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 (见附件 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 (一)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 (二)公用管道按照区域; (三)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 长输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用

4、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通常用 GA 表示,根据输送介质、距离和设计压力共分为二个等级,即 GA1、GA2。 公用管道:是指城镇或乡镇范围内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 管道,通常用 GB 表示,级别划分如下:GB1燃气管道、GB2热力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 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通常用 GC 表示,共分为三个级别,即 GC1、GC2、GC3。 动力管道:是指电站锅炉等大型锅炉设备输送高温、高压过热蒸汽的压力管道。 第七条 使用登记表按照压力管道名称,即登记单元填写。工业管道、 动力管道、公用管道中的热力管道、门站和阀站内的压力管道的登

5、记单元确定 原则如下: (一)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段; (二)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 (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 (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每条管道; (四)工程编号。 长输管道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的登记单 元可参考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登记单元。 第八条 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一般不超过 10 个)的使用单位,可 以只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填报 1 个登记表。 第三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九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

6、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 30 个工作日内, 使用单位应当填写使用登记表 (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 ,携同下列资料向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二)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 200 的压力管道; (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下同) ; (四)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对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数量较少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 不符合

7、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在 5 个工作 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并且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一次登记数量较 多的可以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十二条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符合安全技术 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满足使用登记要求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应当对使 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编制压力管道代码(同一登记单元压力管道代码 不变) , 使用登记证上应当注明使用登记表编号(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 B 的附录 b) 。 压力管道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

8、法见附件 C。 第十三条 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 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只编制(临时)压力管道代码, 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上注明有效期,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 监控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核查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具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 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的 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压力管道的安

9、全管理情况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检查; (四) 使用登记表 、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压力管道单线图与实 物的核实;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七条 使用登记证注明有效期,到期需要换证的,应当在使用 登记表证有效期内,完成定期检验工作后,由使用单位填写使用登记表 (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 ,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换证: (一)原使用登记证 ; (二)压力管道运行和事故记录; (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 (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基于风险的检验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10、(一)未达到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核查结果要求不符的。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发现使用登记表中有不 符合等记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不予登记” ,可以要求使 用单位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 。 使用登记证所对应的使用登记表 。其登记单元都应当是符合有关安 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满足颁布使用登记证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 注:办理使用登记时,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压力管道登记情况,重新打印 使用登记表 ,并且与使用登记证相对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对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情况进行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 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

11、使用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或者状况发生变更或者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 下要求,持原使用登记证和对应的原使用登记表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 使用登记变更: (一)因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等原因变更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时,在租赁、 转让或者承包生效后的 30 日内,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 ,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压力管道停用或者报废时,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 30 日内,办理停用 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经过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安全状况有变化时, 使用单位应当在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完成后的 30 日内,重 新填写使用登记表 ,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二十一条

12、 设区的市以上(含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 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相关登记数据应当 及时输入压力管道数据库。 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以 下重要压力管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存在可能造成特大事故隐患的压力管道; (二)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压力管道; (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压力管道; (四)重要地区和场所使用的压力管道; (五)人员密集地区经检验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 第二十二条 上级登记机关每年应当组织对下级登记机关的登记工作实施 抽查。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的使用单位,各级质监部门应当要求限期改

13、 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放入,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使用后 30 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 用登记的; (二)使用的压力管道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 (三)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并且未办理 延期检验手续的; (四)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换证和变更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下列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参照本规则进行使用管理。每年年 底前,向当地登记机关报管道安全管理情况和压力管道数量。 (一)GC3 级压力管道; (二)临时使用的压力管道。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实施以前的压力管道,其中工业管道经过在线检验合 格,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经过年度检查合格,但是没有经过全面检验 的,可以办理首次登记,颁发使用登记证但是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不得 超过 3 年。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附则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2003 年 7 月 13 日国家 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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