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下列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规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 “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农村房屋所有权;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七)其他农村产权。 第三条 委托受理 转出方向本所申请办理农村产权交易时,应填写
2、农村产权交易 申请表 (详见附件一) ,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保证其真实、完整、 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由原件持 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个人,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为集体(村委会) ,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 件; 、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出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 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 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
3、 (三)相关批准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 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自愿转出的书面申请; 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转出(流转)决议; 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同意转出的相关批文 (1)涉及产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发包方同意转出的书面材料; 原承包方具有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 (2)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原承包经营权合同; 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的书面证 (四)转出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资产清 单、有无产权质押抵押担保和有无产权涉及经济纠纷、法律诉讼 等情况
4、的说明) 。 (五)委托经办人、发包方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 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 件。 (六)涉及集体产权转出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确认书。 (七)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准流 转通知书 。 (八)转出方、评估机构同意公开相关资料的函件。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转出方提交材料齐全的,本所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双方签订农 村产权交易委托协议 (详见附件二) 。 第四条 信息披露 本所接受委托后,对转出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信 息公告条件的,由转出方填写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 (详见附 件三) ,本所于 5 个工作
5、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公告栏、场内 LED 显 示屏等渠道同步刊登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方。 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标的涉及的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 局规划、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期限、委托底价、 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 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由转出方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但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自刊登转让信息公告之日起 6 个 月内不能确定意向方的,必须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信息发布后,本所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市场发动,配合、协助、组 织交易各方进行商务洽谈。 第五条 接受报名 对产权交易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须在信息公告期限内 向本所提交
6、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 (格式见附件四)及相关资料: (一)法人单位应提交: 1.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 ; 2.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章程; 4.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 5. 上年末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 表; 6. 受让标的未来发展规划; 7. 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8. 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9.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自然人应提交: 1.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 ; 2. 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 委托代理情况下) ; 3. 资信证明材料; 4
7、. 受让标的未来发展规划; 5. 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6. 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所对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出具产权 受让受理登记通知书 (详见附件五) 。 第六条 资格审查 公告期满,本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 规性审核,在信息公告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 况书面告知转出方,会同转出方按项目规则的规定对意向受让方是 否符合受让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本所将审查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 (格式详见附件六)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应按项目要求向本所交纳保证金,以 到达本所指定
8、账户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取得本所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 第七条 确定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协议、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有利 于竞争的方式进行。 产权交易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具体项 目的交易方式由本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商转出方确定。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以由双方 协商成交并签约。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公 开竞价组织交易。 第八条 组织交易 本所实行转出方确认项目交易规则制度。交易方式确定后,本所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具体项目的交易规则,经转出方
9、确认(格式详 见附件七) ,由本所组织实施。 转出方应确定交易底价,并于交易(拍卖会、竞价会等)开始前向 本所提交出让底价通知书 (格式详见附件八) 。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委托底价时,交易暂停,在 获得转出方同意后继续交易程序。 成功受让的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拍卖会、竞价会等)结束后, 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与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 (格式详见附件九) 。 第九条 成交签约 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本所的主持下,交易双 方应按照项目交易规则的规定,签订交易合同。拒绝签订交易合同 的,违约方应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交易合同自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10、起成立,并提交一份本所备 案。 第十条 交易交割 受让方可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划付至本所资金结算监管 帐户,本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本所按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结 算,转出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向本所出具收款凭证。 非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本所按项目交易规则的规定办理退还手 续。其它交割事项,由交易各方按交易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 成交公示 本所对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将交易情况通过本所 网站及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成交公示(格式详见附件十)内容主要包括:交易编码、交易主 体、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价格和交易合同签定时间等。 第十二条 出具交易
11、凭证 交易凭证(格式详见附件十一)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 挂牌起止日、转出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 转出标的评估结果、转出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 审核结论等内容。 满足以下条件的,本所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1、受让方依合同约定付清交易价款; 2、本所已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3、成交公示期满,无人对公示的交易事项提出异议。 成交公示期间,如有人对公示的交易事项提出异议,本所将进一 步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是否出具交易凭 证的决定。 第十三条 交易收费 本所按照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本所收取交易服务费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 本所自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 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村产权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执行时间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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