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伙协议(普通合伙) 为建立本企业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准则,保护本企业及 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特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企业名称: (普通合伙) 经营场所: 第二条:企业经营范围 本企业经营范围: 。 (注:参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 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本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项目为准。 第三条: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 合伙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2、: 住址: ; 第四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本企业共有合伙人 个,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期限分别如下: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于 年 月 日前缴付。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于 年 月 日前缴付。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本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六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企业全体合伙人 决定,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本企业。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
3、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 情况以及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 体合伙人,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本企业承担。 3、合伙人为了解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本企业会计 帐簿等财务资料。 4、被委托执行本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 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 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6、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 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7、
4、本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 、改变企业的名称; 、改变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七条:入伙与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 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本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在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
5、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4、合伙人违反前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本企业造成的 损失。 5、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
6、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本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 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合伙人退伙; 前款规定的退伙事由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 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本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将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 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7、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本
7、企业中的财产份 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 取得本企业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退 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本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 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本企业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 承人。 8、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本企业的财 务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
8、伙时有未了结的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本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 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9、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合伙人退伙时,本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 照本协议第五条分担亏损。 第八条: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本企业解散,清算
9、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可以自本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 15 日内指定 1 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 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不能确定清算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本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与仲裁活动。 4、本企业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本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本企业所欠税款; 、本企业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本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
10、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第五条进行分配。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企业合伙期限为 年,从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计算。 2、本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制定,企业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或本协议的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协议如有与国家法 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并及时修改协议。 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 (注: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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