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30 ,大小:80.50KB ,
资源ID:414204      下载积分:20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41420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江西大气污染防治条例.DOC)为本站会员(天***)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江西大气污染防治条例.DOC

1、 - 1 -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9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 第三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章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2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

2、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 ,突出重点、综合防治 ,政府主导、全民参与 ,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 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 (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

3、防治工作。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 (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3 - (二 )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部门对非

4、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渔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施工和公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以及港口码头贮存 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保洁、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

5、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矿产开采粉尘和矿山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 (六 )农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 4 - 放大气污染物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 (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行业排放异味、废气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露天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 ;饮食服务经营活动排放油烟的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6、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八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 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开展考核评价,将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发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排名情况。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5 - 鼓励

7、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推 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职

8、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会同有关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或者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 6 -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 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减少大气污染,

9、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采取节俭、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二章 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 本省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对钢铁、石油、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石油、 化工、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鼓励大气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 排污

10、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密- 7 - 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清扫、洒水等处理措施,控制生产环节以及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三条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和公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纳入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医院、学校

11、、幼儿园、宾馆、酒店等人群密集场所禁止使用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十四条 下列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一 )石 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 (二 )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 - 8 - (三 )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 (四 )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 (五 )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

12、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石油、化工、制药、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垃圾处理厂、城区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恶臭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气体的项目 ;禁止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

13、,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 设区的市和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 9 -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在设区的市城市建成区内淘汰、拆除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并对每小时十蒸吨以上的锅炉中未达标的污染物治理设施

14、实施升级改造。 在设区的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对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聚集区制定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管网,逐步对产业园区实行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 ;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 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禁止进口、销售、燃用- 10 -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高硫分、高灰分煤炭。 城市建 成

15、区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能源作为燃料。 第三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建 (构 )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施工以及建 (构 )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及房屋征收等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 (一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