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河 北 省 建 设 厅 制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工程项目名称:珠江大道工程(秦岭大街-南环路) 发包人:滦南县嘴东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 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的原则,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 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2、承诺如下:道路工程、 雨水管道工程、污水管道工程、给水管道工程、中水管道工程的保修期为 2 年。 其它项目保修期限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方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单位工程竣工验 收的,保修期从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计算。 2、质量保修责任 1、施工单位承诺和双方约定保修的项目和内容,应在接到发包方保修通 知后 7 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其它 人员维修,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 赔偿责任。 3、发生需紧急抢修事故,承包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施工
3、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方或造成事故者承担。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方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工程的质量。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承包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3)因设施管理单位自行改动的结构、设施设备等项目。 3、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 4、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包括道路、给排水、标志、标线等工程,按照国务院第 198 号令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本工程施工内容保修期均为壹年。 五、本保修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本保修书一式两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