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警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以下简称“社区矫正警察”)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警察的任务是在派驻地司法局、司法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条 社区矫正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四条 社区矫正警察依法对符合条件的 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矫正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2、责社区矫正警察的抽调派驻、督导考察和业务指导及轮换工作;市、县(区)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警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社区矫正警察的人事档案、工资、警衔晋升以及津贴、福利等,在原单位不变。 2 第七条 社区矫正警察派驻到司法所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行轮换方式,一年轮换一次。派驻期间,由原单位按照因公出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八条 派驻地必须保障社区矫正警察的工作经费,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 则,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社区矫正警察的办公、食宿等工作、学习和生活所需由市、县(区)司法局负责提供。 第十条 社区矫正警察以市为单位建立临时党团组织;党团员应按期交纳党费、团费,参加组织生活;入党积
3、极分子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培养考察。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参与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年度计划,并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档案,做到内容齐全、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办理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登记手续,核对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并登记造册、规范建档;协同司法所、派出所查找漏管、脱管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十三条 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等阶段性教育工作及教育记录。 3 第十四条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五条 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并按规定完成劳动任务。 第十六条
4、 通过个别谈话、心理测试、查阅档案、定期排查等途径,全面准确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确定重点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个案。 第十七条 及时与社区服刑人员驻地基层组织或亲属取得联系,签订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通 过走访和社会调查,随时补充和完善矫正个案,落实矫正措施。 第十八条 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教,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九条 依据社区服刑人员考核标准,如实填写考核意见,及时向司法所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条 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在规定时间内宣布解除符合解除矫正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四章 工作标准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
5、人员接收率达 100%,登记手续完备、详细、规范;不符合接收条件的,记录真实、详细、完整。 4 第二十二条 做到社区服刑人员 一人一档,登记详细、基本情况清楚、归档规范,专人专柜保管,保密措施到位。 第二十三条 与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及其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由达到法定年龄、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村(居)委会干部担任。 第二十四条 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个案,实行一季度一考核一鉴定,并结合实际,及时完善矫正个案。 第二十五条 做到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迁居、会客审批手续齐全,登记规范,确保不出现脱管失控现象。 第二十六条 按照分类管理规定,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
6、行分类教育,确保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重新 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奖惩,审批手续齐全,记载清楚,及时公示奖惩结果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八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死亡、收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情况记载清楚。 第二十九条 认真接待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并登记在册。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警察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 5 (一)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三)爱岗敬业,举止文明; (四)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 督。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警察严禁下列行为: (一
7、)严禁在工作期间或着警服时饮酒和酒后失态; (二)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三)严禁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严禁参与赌博和其它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五)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六)严禁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七)严禁有意侮辱矫正对象的人格; (八)严禁涂改、隐匿、伪造、调换或者故意损坏矫正对象证据材料、法律文书。 (九)严禁收受、索要、侵占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财物; (十)严禁利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私利; (十一)严禁隐瞒、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
8、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第三十二条 社区矫正警察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监狱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警察应按照派驻地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因病、因事请假的,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警察,由市、县(区)司法局向自治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酌情调整。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警察的工作实行德、能、勤、绩、廉年度述职和群众评议的办法考核,评议结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之
9、一。 第三十六条 对社区矫正警察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主的方法进行。 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名额分配按社区矫正警 察所占人数的比例确定。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司法局负责对本地区社区矫正警察进行考勤和全面考核,并按月、年度将月度考勤及工作表现和年度考核等次意见以书面形式通报原单位备案。 7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社区矫正警察的奖惩、培训、辞退及其职务、级别和晋升、工资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宁夏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10、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司法行政 社区矫正 警察 管理办法 通知 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法委、综治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发:厅机关各处室,各监狱、劳教所 宁夏司法厅办公室 2009年 7月 10日印发 8 社区矫正警察年度工作鉴定表 2013 年 12 月 姓 名 性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 程度 派驻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派驻单位 个 人 总 结 9 派 驻 司 法 所 鉴 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派 驻 县 区 司 法 局 鉴 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 司 法 局 鉴 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司 法 厅 政 治 部 门 鉴 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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