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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oc

1、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法律问题专业法学分校辽宁电大阜新分校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1221001260244完成日期2015年11月5日2毕业论文指导卡学生姓名专业12法本EMAIL275566028QQCOM毕业论文题目浅谈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法律问题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副教授EMAIL275566028QQCOM指导记录时间内容第一次毕业论文评语毕业论文建议成绩指导教师年月3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写作提纲罚金刑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一种刑罚。由于罚金刑立法的不够完善、执行机构混乱、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等,罚金实际执行率非常低,这

2、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威信和司法的公正。因此,在我国制定系统、完整、可操性强的罚金制度势在必行。一、罚金刑概述一定义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二罚金刑的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处罚金。三罚金刑的缴纳方式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减少或者免除缴纳。二、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罚金数额缺乏标准。虽然规定了比例制、倍数制、比例兼倍数制、相对确定数额制、抽象罚金制等标准,但都有一定幅度和弹性。二以罚代刑,以刑代罚。另一些案件中,特别是当案犯家境比较贫寒、无固定的收入来源时,审判人员往往会加重案犯的刑期而减判甚至于不判罚

3、金。三贪污贿赂犯罪和部分侵犯财产罪没有规定相应的罚金刑。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型犯罪以及财产犯罪,但对同样是贪利型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仅规定部分罪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没收财产,没有规定罚金的处罚。四对未成年人犯罪没有规定罚金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并未违背罪行自负原则,是符合刑罚目的,同时也有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不仅不应加以限制,反而应扩大适用。五罚金刑执行难、执行监督难。三、罚金刑的完善一完善罚金刑立法规定。二建立健全罚金刑执行制度。三加强监督机制。4目录论文摘要1前言21罚金刑概述211定义312适用方式313缴纳方式32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52

4、1罚金数额缺乏标准522以罚代刑、以刑代罚523贪污贿赂犯罪和部分侵犯财产罪没有规定相应的罚624对未成年人犯罪没有规定罚金刑625罚金刑执行难、执行监督难8251罚金刑执行难8252对罚金刑的执行缺少监督93罚金刑的完5善931完善罚金刑立法规定932建立健全罚金刑执行制度1033加强监督机制114结论13参考文献14摘要我国2002年刑法典规定罚金刑的条款不多,实践中适用较少。2012年刑法典修订后,罚金刑条款明显增加,司法实践也开始大量应用。使我国刑罚适应世界刑罚发展趋势,但不免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罚金刑执行难、缺乏监督等问题,所以充分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意义十分重大。本文将着重从罚

5、金刑的基本理论、我国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罚金刑的完善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在第一部分中,主要对罚金刑定义、交纳方式、适用方式进行论述。在第二部分中,主要对罚金刑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例如,罚金刑执行难、执行监督难等。在第三部分中,主要对罚金刑的完善提出了几个建议,例如,完善罚金刑立法规定,建立健全罚金刑执行制度。关键词罚金刑;适用;执行;监督罚金刑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一种刑罚。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两类,主刑和附加刑,罚金是附加刑中的一种。罚金刑制度是关于罚金刑地位、适用、量刑、执行等多方面规定的总称。学术界一般认为,罚金刑起源于原始的赔偿金制度和日尔曼法公共团体证明和平金制度。在刑罚轻

6、刑化思想的指导下,纵观世界当今各国,罚金刑已成为适用最多的刑罚方法,大有取代自由刑成为刑罚体系中心的趋势。有6鉴于此,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制度作了一定的改进。我国现行刑法较2002年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突出了罚金刑的地位,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这种变化使有的犯罪分子不仅面临着刑罚对其人身自由是制裁,而且还面临着刑罚对个人财产的制裁。这种双重的处罚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他们的侥幸心理,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符合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各类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刑事立法中的变化,无疑对我们正确认识罚金刑的地位和作用,强化罚金刑的适用打下良好基础。与此同时,随着罚金刑的

7、大量适用,一些相关问题尤其是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由于罚金刑立法的不够完善、执行机构混乱、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等,罚金实际执行率非常低,这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威信和司法的公正。因此,在我国制定系统、完整、可操性强的罚金制度势在必行。一罚金刑概述(一)定义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具有以下特征1、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措施;2、罚金的缴纳是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3、罚金刑的内容是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二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我国刑法的适用方式为以下几种1选处罚金。即罚

8、金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种,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此种情况下的罚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选处罚金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即法定最高刑在3年或者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与其并列的主刑最轻刑种为拘役或管制。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7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这里主刑的最轻刑为拘役。又如,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这里主刑的最轻刑为管制。2并处罚金。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罚金,并必须适用。并处

9、罚金多用于罪行较重、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是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判处一定的罚金,也可以不判处主刑,单独判处罚金。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4单处罚金。即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单处罚金只对犯罪的单位适用。我国刑法分则凡是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都是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三罚金刑的缴纳方式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的缴纳方式有以下四种1一次或

10、者分期缴纳。即犯罪人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和指定的期限,一次缴纳完毕或者几次分期缴纳完毕。一般情况下,罚金数额不大或者虽然大但有能力缴纳的,应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大,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限定时间分几次缴纳。2强制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人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法院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措施,强制其缴纳。3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都可以追缴。不能全部缴纳罚金,是指通过分期缴纳或强制缴纳的方式,在缴纳期满后,仍无法使被执行人缴纳全部罚金。所谓“追缴”,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追回上缴国库。84减少或者

11、免除缴纳。即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判决所确定的罚金数额确实有困难,由犯罪分子提出申请,法院经查证属实,可以根据其遭受灾祸的轻重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全部罚金。二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罚金数额缺乏标准刑法总则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刑法分则条文中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有以下几种1比例制。即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而是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数额。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犯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罪的,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2倍数制。即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而是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倍数确定罚金数额。例如

12、,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走私货物、物品罪的,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3比例兼倍数制。即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而是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和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各种犯罪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4相对确定数额制。即明确规定罚金的下限与上限数额。例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5抽象罚金制。即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而对罚金数额的确定没有规定任何标准。例如,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犯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的,

13、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上述关于罚金规定有的十分抽象毫无标准可言,有的虽然确定了判处罚金数额的一定标准,但都有一定幅度和弹性。这样在案件操作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就会造成了对同一类案件判处不同数额罚金的后9果,突出表现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判处主刑一致,所判罚金却很悬殊。如果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凭借主观臆断,随意甚至滥用罚金刑,直接把罚金作为牟利的工具,就是适用罚金中的一种最可怕的腐败现象。当前我国审判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又给其营造了一个谋取私利的温床,使权钱交易自然而生,再加上这些交易都是在法律规定中的阳光操作很难打击。二以罚代刑、以刑代罚我国刑法历来反对以罚代刑、以刑代罚。

14、但在审判实践中以罚代刑、以刑代罚情况却时有发生。例如,被告人王某、刘某、张某均系农民,2013年10月8日晚,三被告人互相纠合,乘借住在被告人刘某家的郑某不在家之机,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9500元的咸水墨鱼634公斤。案发后,刘某投案自首。破案后,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法院判决结果是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的规定,及刑法第264

15、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本案三被告人盗窃数额将近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范围。法院判处被告人缓刑,主刑偏轻,而且处罚金1万元,罚金刑又相对偏重。1而在另外一些案件中,特别是当案犯家境比较贫寒、无固定的收入来源时,审判人员往往会加重案犯的刑期而减判甚至于不判罚金。三贪污贿赂犯罪和部分侵犯财产罪没有规定相应的罚金刑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型犯罪以及财产犯罪,但对同样是贪利型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仅规定部分罪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没收财产,没有规定罚金的处罚,而且对于个人贪污或贿赂在5000元以参见杨迪罚金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10期,第29页。10上不满50

16、000元的既没规定罚金也没有规定没收财产,这与贪利型犯罪的处罚原则不符。既然盗窃等犯罪都规定了罚金刑,与之都是贪利型的贪污贿赂犯罪也应规定相应的罚金刑。而且一般的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比较强,责令其缴纳一部分罚金更有利于改造。部分侵犯财产罪也没有规定罚金刑这让人不可理解,同样是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规定了必须判处罚金刑,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却没有规定罚金刑,应当说后者与前者相比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但对后者却没有规定罚金刑。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四对未成年人犯罪没有规定罚金刑

17、我国刑法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的问题作出特别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则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持肯定论的学者从加强未成年人犯家长管教孩子责任感的角度,认为未成年虽没有收入,由其家长代缴罚金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是有利的,故罚金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的适用不应加以限制。2持否定论的学者从刑罚一身专属性的角度,认为未成年人犯一般无经济来源,如果判处他们罚金,势必出现由父母或亲属代为缴纳的情形,从而违反罪责自负原则,甚至还会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产生极为不良的效果,因而应禁止对未成年人犯适用罚金刑。3持折中论的学者认为,应视情况不同区别对待,对尚无个人财产的未成年人犯罪人,不宜单独或附加适用罚金刑,但是由于劳动或者

18、继承等原因而拥有个人财产的未成年人实施经济犯罪,尤其是把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资本时,则视案情需要可以对其单独或附加适用罚金刑,这既符合罪责自负原则,也有利于有效地防止其再发生同类性质的犯罪。4上述三种不同的观点,其诉讼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是否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是否有悖于转引自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564页。参见邓旭罚金刑,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3期。参见赵秉志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2页。11刑罚的目的、是否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上。对此,我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并未违背罪行自负原

19、则,是符合刑罚目的,同时也有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不仅不应加以限制,反而应扩大适用。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以贪利为动机的犯罪科处罚金刑并未违背罪行自负原则。一般认为,罚金刑对于贪利型犯罪具有抑制其犯罪贪欲、预防犯罪的功能。其次,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并未有悖于刑罚目的,相反能更好地贯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均未完全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而现代社会高度文明的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得一些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首当其冲,成为失足少年。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

20、罪和重新犯罪成为了现代刑事政策的核心。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第三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此可见,虽然在刑罚价值取向中人们依然存在着报应刑和教育刑谁主谁次的争论,但在未成年人犯罪价值取向上则几乎一致认同,即应弱化刑罚的报应观念,以特殊预防中的教育

21、刑论为其基本理念。在教育刑论的主张者看来,既然刑罚不再被视为报应的手段,那么自由刑则不是千篇一律均为适宜的刑种,尤其是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效果更是有违改善犯罪人之目的,因此应当扩大罚金刑的适用。第三,扩大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的适用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大趋12势。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观念的转变,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在我国,扩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正好顺应了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有利于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五罚金刑执行难、执行监督难1罚金刑执行难罚金刑的执行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造成这种原因很多,

22、主要有1刑法规定的罚金数额跨度失衡。在罚金制中,限额罚金制法律规定了罚金的起点和最高点。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信用证诈骗罪应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倍比罚金制则按一定比例确定罚金数额,刑法规定的倍比率为5至20或1至5;无论是限额罚金还是倍比罚金,处罚幅度距离较大,则易于造成罚金数额与受罚者支付能力的脱节。2罚金刑执行规定过于笼统且无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只是增加了“随时追缴”的规定,对被告人无财产缴纳罚金或人民法院执行不到罚金时被告人该如何制裁等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这使得法院在执行不到罚金时于法无据。也正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法律手段增强执行

23、力度和有效性,因而,现行刑法在保证罚金刑的适量判决与保证罚金刑的有效执行方面严重失衡的,它只是片面强调了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却忽视了对罚金刑有效执行的保证。3被执行人无经济能力而缴纳不了罚金是造成罚金刑执行难的主要原因。适用罚金刑的犯罪中除了经济犯罪外,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的被告人主要由农民、外来务工人员、青少年为主,此类犯罪主体本身经济状况就较差。特别对于实施盗窃、抢劫的被告人,这些人往往贪图享乐,追求不劳而获的生活,他们自身几乎无财产也无13生活来源,处实刑后更是丧失了获得经济收入的可能,其亲友若不愿为其交纳罚金,则该部分人的罚金执行也就成为一纸空文,流于形式。4法官执法不严,重判轻执

24、的观念也是影响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一方面审判法官只重视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突出主刑而忽视附加刑执行,由此导致对罚金刑处罚力度、强度适用不慎。处罚金刑时既不结合被告人经济状况,也不考虑执行机关操作难易。所以产生“只管判决,不顾结果”的现象;另一方面,是由罚金刑“执行难”现行趋势所诱导,执行干警对此类案件并不“上心”,基本情况调查后,若无财产则草草中止执行,致使一些本可以执行到位的案件没有执行完毕。5被执行人中大批外来人员个人所有财产难以查明是当前造成罚金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外来人员作案现象日渐提升,这些被告人在犯罪被捕后,赃款或已挥霍殆尽,或被司法机关追缴,其随身基本没有什么财产可供执

25、行。被判刑后,其家属也往往不愿或无力帮其缴纳罚金。若法院工作人员深入被执行人外省市住所地执行,从诉讼成本来看又明显是舍本逐末,所以此类案件最终也只是落个中止执行的结果。2对罚金刑的执行缺少监督1对罚金刑的执行监督缺少具体程序。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由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检查机关对死刑执行的法律监督,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死刑临场监督检查中,都充分显示着对死刑执行的监督,而对罚金刑的执行监督却没有具体的秩序和规范,造成检察机关难以操作。2对单处罚金刑执行监督难。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

26、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14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在对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中,对于被判处主刑附加刑罚金的执行监督较单处罚金刑的执行便于监督,因单一判处罚金的罪犯,判决后,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应立即释放,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无论是对罚金的执行,还是对罚金制性的监督相对增加了难度。三罚金刑的完善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罚金刑的法律效果,明确了刑罚的应有的功能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完善罚金刑立法规定1在

27、适用对象上应对贪污贿赂、侵犯财产等所有的贪利型犯罪规定有罚金刑。在适用方式上以并处制为主,单处制为辅,对被判处主刑的,一律附加罚金刑;对于情节轻微没有判处主刑的,单处罚金刑,以防止社会公众产生“以钱赎罪”的错误印象。在罚金数额上应采取比例罚金制,和赃款数额挂钩,突出剥夺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针对性。另外,对量刑较轻的犯罪应多规定罚金刑。2在罚金刑的规定方式上趋于灵活。改变僵硬的必判型罚金立法模式,采用灵活规定方式,即多采用可判型,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并科罚金或者不科罚金,与必判型不同,在可判型立法模式下,是否科处罚金,由司法机关决定。3刑法中应全面规定确定罚金数额的标准(日额罚金制)。各省级高

28、级法院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判处罚金数额办法。应依犯罪人经济来源所在的县(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立,经济来源地不明或无经济来源的依其户籍所在地。因为以“县(市)”为标准,一方面是因为被判罚金的案件,犯罪人的罪行一般较轻,大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在一般情况下,犯罪人经济来源地就是该法院所在地,这样便于执行;另一方面以县(市)为标准,较大程度地考虑到各地区之间15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由各省一级的法院制定罚金实施办法主要是限制法官在裁量罚金时过度膨胀的自由裁量权。罚金适用有了标准可依,可缓解判处罚金混乱现象。4应当规定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具体意见如下1是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偶发性、冲动

29、性以及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的特点,在适用罚金刑时,本着教育、感化与挽救的指导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尽量单处等原则,最大限量的让未成年人在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又能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人文关怀,帮助其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接受社会改造。2是罚金数额的确定,既要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情节,又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经济情况,同时考虑未成年人家庭情况。未成年人由于其尚未成年,没有什么经济来源,经济状况一般较差,履行能力不强,在司法实践中,其罚金大多由其父母交代。因此,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确定数额时,不仅要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还要考虑未成年人个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30、,在依法兼顾其履行能力的基础上,尽可能做到合法合理。3是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罚金刑时可以借鉴法国刑法典关于罚金刑缓刑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先判处未成年人缴纳部分罚金,剩余部分给予一定缓刑期缓期缴纳。如果未成年犯在缓刑期内表现良好,改造彻底,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则不再执行剩余的罚金;如果未成年犯在缓刑期内又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重新犯罪的,则撤销罚金缓刑,执行剩余的罚金刑或将新旧罪的刑罚数罪并罚。这样有利于其改造教育同时避免了执行。二建立健全罚金刑执行制度1确定执行主体。国外关于罚金刑的执行主体规定主要有三种1法院执行。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如西班牙、美国等。2检察官指挥司法

31、警察执行。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90条规定,关于罚金、罚款、没收、追征、诉讼费用、赔偿费用或暂先交纳的裁判,应16当依检察官之命令执行。3检察官执行为主,法官执行为辅。即在罚金欲裁判宣示后,如经受裁判者同意,而检察官不在场者,可由裁判法院指挥执行。我国刑法并未对罚金刑的执行主体作为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特别是在提出“审判分离”原则后,罚金刑执行主要是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来完成。从体制建立来说,我认为可以作以下完善其一是明确执行局为罚金刑执行主体的同时,在执行局设立专门科室或人员负责罚金刑的专项执行;其二是可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设立为辅助执行主体,如执行中遇到困难,公、检机关负有协助、支持与配合

32、的法定义务,对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罚金执行线索,应及时向法院执行机构反映,以此增强罚金刑执行力度。2设立执行移送制度。现行罚金刑的执行往往因没有系统详尽的制度约束而导致执行不能,其中移送制度的缺失是其中主要诱因之一。对罚金刑的执行移送包括1内部移送即刑事审判庭与执行局之间的移送。定罪量刑后,刑事审判法官应将涉及罚金处罚的案件判决书及时移送执行局备案;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金的由刑庭负责将相关依据移交执行局后注销备案;对逾期不缴纳罚金的,执行局可依据判决的罚金部分启动执行程序;2外部移送即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移送。检察院作为诉讼程序的监督机构,对罚金刑的监督不可或缺。对法院审理

33、结束移送的判决书,涉及罚金刑处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定时向法院了解受刑人的罚金缴纳情况,对罚金刑的执行予以督促、整改;对主体刑是缓刑的案件还应对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移送,加强联系,根据派出所了解到的被告人经济状况助推罚金刑执行过程。3拓展合力增强执行效果。改变法院单一包办执行的做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推动罚金刑执行工作开展。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有的是经济犯罪,有的是暴力犯罪,经济状况、家庭经济能力因人而异。一旦投入监狱劳改后,无不产生这样的心理反正已被判刑,且又被投入监狱服刑,别说现在17没钱,就是刑满释放后也很难找到工作,哪来的钱缴纳罚金。这也是罪犯欠缴或不缴罚金的理由和借口。法院若是执行

34、这些被执行人的罚金,不能光靠自己本身的力量,必须依靠地方的各种力量。如依靠被执行人住所地、家属居住地的街道、管区、等基层单位协助执行。让这些基层组织或单位直接参与到帮助追缴罚金执行案件的行列中来,充分发挥作用,不仅节约大量的人里物力,同时也大大加强了法院执行的力度,从而使罚金迅速回笼国库,造福人民。三加强监督机制1指定执行监管机构。要保证对罚金刑执行监督的有效性就需要设立专门的刑罚执行监督机构。我认为,可将对罚金刑的执行监督业务交由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承担。因为,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设的刑罚执行监督职能机构在已开展的业务中已累积了不少的经验,同时,该部门在开展自由刑的执行监督时往往也牵扯

35、到对罚金刑的执行监督。2创立监督方式方法。1建立执行台账,实行跟踪监督。执行监管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建立统一的执行台账,对于被判处附加适用罚金的应随主刑的执行一并建立台账。要对每一个被执行人的情况根据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罚金交纳方式、缴纳时间、缴纳数额进行跟踪监督,随时与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要求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情况,如执行文件的附本、缴纳罚金的附件等。对于逾期没有如数缴纳罚金的,人民检察院应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执行。2加强单位协作,用好合力监督。监督机构还应与受刑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或住所地派出所加强联系,了解受刑人经济状况,根

36、据掌握的情况向法院执行机构提供线索,加强力度。3用好检察建议,促进监督效力。针对执行机构对罚金刑的执行情况,监管部门对执行中超期执行、违法执行或者强制措施不合法的行为应适时采取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形式予以纠正。对于不符合减免缴纳的,人民检察院应视其18情节轻重及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及时立案查处。四结论在当今世界,随着刑罚轻缓化和经济刑罚观的刑罚趋势,罚金刑以其自身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我国刑法为了与世界接轨,大幅度地提高了罚金刑的适用率。97年刑法典分则中总共对178个(包括单位犯罪)罪名的法定刑规定了罚金刑,设置罚金刑的条文共有148条。随着社会发展

37、,随着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必将更加扩大,罚金刑在惩治犯罪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罚金刑制度的完善也不是一朝而成的,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是需要我们在不断的实践中完善的。但是,我们应当先以立法的形式使之进一步完善,建立起统一、便于操作的执行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刑罚更顺应世界潮流,更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同各类犯罪斗争的需要,体现罚金刑的价值,体现出我国刑法公平公正的理念和刑罚打击保护人民的宗旨。19参考文献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年4262马克昌,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

38、2年,257259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赵秉志刑法总论探索J,法律出版社,2003(3),2285邵维国罚金刑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6赵秉志海峡两岸刑法总论比较研究M(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7李洁罚金刑适用若干问题研究J刑事法学,2000,128廖东明,朱华著关于完善罚金刑的构想J法学评论,1996,39孙力罚金刑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51,410李晓英我国刑法中罚金刑适用之我见J,法学杂志,2001,111EDGARBODENHEIMER,JURISPRUDENCE,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4,PP9195。2012参见杨迪罚金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10期,第29页。13转引自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564页。14参见邓旭罚金刑,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3期。15参见赵秉志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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