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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1、 1 山建大校字201558 号 山东建筑大学 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校直各部门: 山东建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学校第三届学位评 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建筑大学 2015 年 7 月 16 日 2 山东建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我校学位授 予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授予学位的学科专 业、培养领域,按照学科门类

2、和专业学位分别授予学士、硕士、 博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 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品行良 好,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设计)向两个学位授予 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 士 学 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德育考核,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 本专业主干课程(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集中实践环节)平均学 分绩65 分或平

3、均学分绩点1.5 ;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65 分; 4.修读双专业、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符合上述条 件且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若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 同学科门类,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德育考核,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 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完 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4.通过山东省教育厅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4、成绩合格, 符合山东省教育厅成人学士学位申报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1.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有严重问题者; 2.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 3.经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者。 4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1.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有严重问题者; 2.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 3. 经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者; 4.经山东省教育厅学位审核未通过者。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审核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依据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逐 个审核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

5、鉴定等材料,以及在校期间政治 思想表现和受纪律处分情况,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 依据本细则第五、第六条的规定,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应专 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 3 名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专家, 审核提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经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复核同意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八条 学士学位审批 (一)由各学院(部) 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会议应 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到会委员根据毕 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以及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 和受纪律处分审核情况,对授予学士学位无异议的,以举手表决 方式审查通

6、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对授予学士学位存有异议的, 5 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逐一进行表决。 表决以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会议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经学院(部)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教务处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 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二)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 士学位授予名单审核情况;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 查,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到会 委员对是否同意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举手表决,获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审查通过。 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

7、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后,由教务处会同各学 院(部),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 士学位证书;继续教育学院将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 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审核通过者,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 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 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学习,符合本学科学位 论文质量要求以及学术成果体现形式规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6 成绩合格,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备 基

8、本的学术素养和学术道德;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 力,以及一定的学术交流与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的专门知识。 (三)英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英文资料,具有一 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学位课程考试如不及格,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 不能通过的,取消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选题 应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具有一定意义,文献综述应对所研究

9、 课题的国内外状况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 和计算准确,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结论正确可 信,能够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 能力。 (二)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性要求除满足学校的相关规定外, 7 还应符合本学科的相关学术规范,以及本学科培养方案中学位 论文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与必修环节学习, 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论文工作时间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 要求,并满足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二)申请硕士学位答辩的学位论文,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 术不端

10、行为检测和同行专家评阅,通过者,答辩申请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答辩前 2 个月,申请人填写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 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由导师向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提交 学位论文电子版,学院汇总后,统一报送校学位办进行学术不端 行为检测,未通过检测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论文送审 学位论文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经指导教师再次审阅 同意,提交两本隐去作者、指导教师姓名的纸质版学位论文全文, 由校学位办或所在学院,送交 2 名同行专家评阅。论文送审应符 合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预答辩、答辩申请、学位论文评阅、论文 答辩与学位申请工作基本要

11、求。 (二)论文评阅结果使用 8 发出去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 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评阅。 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两名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 持否定意见,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三 人组成时不应包含导师,四人以上组成时可包含一位导师。成员 应是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校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且半数以上应具有高级职称,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高级职 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参加论文答辩会,但不能担 任主席。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委托

12、副主 席)审批。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相近学科具有硕士学位以 上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会议记录、会务组织等事项。 答辩前工作要求及答辩程序,按照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预 答辩、答辩申请、学位论文评阅、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工作基本 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 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 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或论文答辩通过毕业而未通过建议授予 学位的,但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通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可 9 能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无记名投 票表决,获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可对学位申请人做出一年 内

13、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再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 申请者,不得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授予硕士学位审批 (一)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后,应填 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授予硕士学位审批表; 2.学位论文评阅书; 3.论文答辩表决票; 4.研究生录取登记表; 5.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6.研究生学习成绩单; 7.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8.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及证明材料。 授予硕士学位审批表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组织研究生本 人、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分时段实事求是地填写,在提 交校学位办时装订成册。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4、召开会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 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2.到会委员针对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名 10 单,全面审核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论文答辩成绩, 以及完成本学科培养方案中关于学术成果体现形式规定等情况。 到会委员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建议 名单,表决以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为 通过。 3.根据表决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的决议,或者缓授硕士学位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会议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 之

15、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2.校学位办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授予硕士学位建议 名单审核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名单, 表决以获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 决定,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会议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证书颁发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通过后,由校学位办会同各 学院(部),向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以及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博 士 学 位 11 第二十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 限内,完成本学科培养方

16、案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学习,符合本 学科学位论文质量要求以及学术成果体现形式规定,通过学位 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并达到下述学术 水平的,方可申请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 识,以及相应的技能和方法; (二)具有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 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 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英语。要求熟练阅读本专业的英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 写作能力; (

17、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满足本细则的要求,在培养方案 中制订的有关规定。 学位课程考试如不及格,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 不能通过的,取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 博士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选 12 题应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 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 的成果,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 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博士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学位论文写 作规范性要求除满足学校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本学科的相 关学术规范,以及本学科培养方案中

18、学位论文形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课程与必修环节学习,经考 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论文工作时间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 求,完成学位论文,并满足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经指导教 师同意进行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可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 请。 预答辩由指导教师提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组成 专家答辩小组,针对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进行评判。 (二)申请博士学位答辩的学位论文,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 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同行专家评阅,通过者,答辩申请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答辩前 3 个月,申请人填写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 论文经指导教

19、师审阅同意,并由导师向所在学院教学科研秘书 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学院汇总后,统一报送校学位办进行学术 不端行为检测,未通过检测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13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论文送审 博士学位论文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经指导教师审阅 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提交隐去作者、指导教师姓名的 纸质版学位论文全文,由校学位办会同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确定并送交不少于 5 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应有 3 位 校外专家,并采取隐名方式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阅人必须是本 学科领域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 格的专家。在论文送审和评阅过程中,申请人应回避。

20、为确保评阅质量,必须保证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一个月的 评阅时间,评阅人应实事求是地写出学术评语,对是否达到博士 学位论文水平明确表明意见。 (二)论文评阅结果使用 发出去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根据评阅结果按以下情 况决定是否准予答辩: 1.全体评阅人认为论文达到了博士学位水平、可以参加答辩 的,准予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 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导师应指导学生针对 评阅人所提问题认真修改论文,写出修改说明,并将修改后的论 文和修改说明重新征求原评阅人意见,并根据意见,决定是否进 行答辩。 3.如有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申请人需办理延期答 14 辩申请手续。申请人应在批准的延长期

21、限内认真修改、完善学位 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评阅论 文。重新评阅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答辩。如重新评阅后仍有 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取消答辩资格,不再受理答辩 申请。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 5 至 7 人组成,成员应是 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者正高职称的专家,其中: 1.半数以上应为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有 2 位及 以上的论文评阅人,校外专家不少于 2 人。 2.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论文,应聘请 1 至 2 位来自非高校教 师的行业专家;交叉学科的论文,应增聘 1 至 2 位所涉及的交叉 学科的专家。 3.

22、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不能担 任主席。导师作为委员参加论文答辩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不少 于 6 人。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答辩 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相近学科具有博士学位以上的专业人员 担任,负责会议记录、会务组织等事项。 答辩前工作要求及答辩程序,按照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预 答辩和答辩申请、学位论文评阅、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工作的基 本要求执行。 15 第二十七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 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 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或论文答辩通过毕业而未通过建议授予 学位的,但

23、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通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可 能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无记名投 票表决,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可对学位申请人做出两年内修 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再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 者,不得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 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 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授予博士学位审批 (一)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后,应填 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授予博士学位审批表; 2.学位论文评阅书; 3.论文答辩表决票; 4.研究生录取登记表

24、; 5.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6.研究生学习成绩单; 7.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16 8.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及证明材料。 授予博士学位审批表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组织研究生本 人、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分时段实事求是地填写,在提 交校学位办时装订成册。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 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2.到会委员针对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名 单,全面审核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论文答辩成绩, 以及完成本学科培养方案中关于学术成果体现形式规定等情况。 到会委员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授予博士学位

25、建议名单, 表决以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3. 根据表决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 位的决议,或者缓授博士学位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会议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 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2.校学位办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授予博士学位建议 名单审核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表决通过授予博士学位 名单。表决以获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17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 决定,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26、会议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信息公示 (一)博士学位论文公示 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提交博士学位论文 全文电子版(涉密论文另行处理),在学校网站公示 3 个月。 按照山东省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实施办法(鲁学位2011 4 号)要求,向山东省学位办提交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涉密论文另 行处理),在山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 2 个月。 (二)博士学位授予信息公示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博士学位决定后,校学位办 在学校网站,将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 5 个工 作日。 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证书颁发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27、会会议审批通过后,经博士学位授予信 息公示无异议者,由校学位办会同各学院,向博士学位获得者, 颁发博士学位证书,以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的 决定。 第五章 异 议 处 理 18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对同行专家评阅意见 持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术委员会组成 不少于 3 人的同行专家组,在审阅学位论文及学位论文评阅人 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质询会,听取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陈 诉意见,并就是否采纳原评阅人评阅意见,以及是否同意学位论 文答辩申请者答辩,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决

28、议有异议的, 可以在决议宣布之日起 3 日内,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申 请复核一次。校学位办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7 日内,根据对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以及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 定,以及是否有其他违纪违规情形进行审查,并据审查结果作出 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学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学术作假、舞 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核准,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每个

29、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建立学位 19 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授予学位审批表、学位论文评阅书、论文答 辩表决票、研究生录取登记表、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学 习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学位授予决定;以及学位论 文、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研究生与答辩委员会全体委 员、导师合影照片等。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前,研究生 会同导师应对其进行脱密处理;论文通过评阅、答辩后,由本人 负责将论文及答辩材料按保密规定到档案馆、图书馆进行保密 存档。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研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内部事 项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是指研 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以

30、涉密科研项目为选题的研究生学位论 文;涉及内部事项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是指以其它科研项目为选题 且项目负责人就有关事项或内容与委托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的 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开题报告前,向校学位办 提交涉密开题申请。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 位的决定,颁发博士、硕士学位证书,按决定作出日期填写证书 时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以 及授权教务处会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全日制普通 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继续教育学院报省教育 20 厅审核通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 学士学位证书,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日期填写证 书时间。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校学位 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应注明原证书编号。证 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山东建筑大学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原山东建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鲁建大校字 20069 号)、 山东建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试行)(鲁建 大校字2006 50 号) 即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 年 7 月 16 日印 21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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