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河南财 政金融学院 课程考核管理 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优良学风 和 考风,推进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客观科学地评价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三条 凡属普通本 ( 专 ) 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应按学期进行 考核。凡本校在籍本 ( 专 ) 科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含实验、 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
2、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成绩、学分归入本人档案 , 并实行成绩的网上管理。 第二章 考核目的与方式 第四 条 考核的目的在于指导、督促学生系统地学 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课程考核 通过 集中组织和分散组织两种形式 进行 。 第五 条 学校统考课程为全校性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部分学科大类必修课程,原则上 集中组织,需统一试卷、统一时间、 统一考核方式; 凡未 采用同一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度 不 同的课程应 分散 组织考试。 2 第六 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
3、口试、 机试 等方式;考查可采用试卷、 实践操作、 面试(或答辩)、 论文、设计 等 其它方式进行。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 第七 条 所有课程都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 。 平时考核包括日常考查、期中考试等。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选择适当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方式在制定教学大纲时确定。 无论何种考核方式,学生课程成绩都要含有学生的平时成绩,其平 时成绩 一般 控制在 30%(含 30%)以内。 第 八 条 考试课的考核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的一至二周内集中进行。公共课程由教务处会同各 院(系) 确定;专业课程由各 院(系) 安排。考查课的考核一般在教学
4、过程中结合教学环节进行。如有必要进行期末综合考核 ,应在学期结课前完成。 第九 条 各院 (系)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课程考核方 式,并将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课程考核方式确认表 (附件 1) 报送教务处。 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改动。 第三 章 考核工作 组织 第十 条 课程考核工作 在主管教学校长的统一领导 下, 由教务处 统一组织 和协调 ,各院(系) 配合与 实施。 各院 (系) 应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成立 以院长(系主任)为组长的 院(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考试工作。 (一)教务处 主要 职责: 1.负责制定考核的有关管理规定 ,统筹安
5、排学校考核工作计划 ,审核协调各院 (系 )的考核安排; 2.对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补考、成3 绩登统等进行督促和检查; 3.安排校级公共课程的考试时间和地点; 4.提出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 ,报学生处处理;提出因学习成绩造成的学 籍异动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处理; 5.学生成绩录入系统管理与维护,学生成绩档案管理,组织补考等 ; 6.汇总全校考核结果 ,评价考核质量。 (二)院 (系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 主要 职责: 1.组建审题小组,组织考前动员; 2.确定考试课程、时间和地点、监考人员名单; 3.审查本单位所属学生的考试资格:平时缺课达该课程总学
6、时 1/3 及以上者,或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次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 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考核中有作弊行为或旷考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4.负责考场管理、试卷的分装和保管,成 绩登统 等 ; 5.提出对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 第十 一 条 考试资格审查。 每门课程考核前都要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 (一)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其平时成绩可视为不及格,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课终考核: 1 学生缺课 (含请假、旷课 )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 (或实践教学环节 )2 一门课程缺作业达 1/3 3 有实验的课程,未做实验且又未按规定时间补做实验; (二
7、) 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考勤记录,并将学生考勤表 和取消考试(三) 未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考和补考,其相应课程正考和补考成绩均以“无资格”计,取消考核资格的必修课程可以申4 请重新学习。 第十二 条 缓考 (一) 学生不得擅自缺考, 确因 患急病或有特殊原因 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最迟应于考前一天持有关证明向院(系)提出缓考申请, 并于 考试前填写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缓考申请表 ( 附件 2)。 经院(系)领导和教务处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缓考手续,并由院(系)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考前不办理缓考 手续者,该门课程 需 重新学习。 (二)课程缓考可以随学期补考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
8、记载,成绩及格后取得相应学分及绩点。若 办理过缓考又 缺考 者 ,一律按旷考处理。凡无故旷考者,一律不得缓考,需参加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十三 条 期末考试期间,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院(系)领导、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学生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校考务领导小组,检查各院(系)的考试组织工作,巡查考风考纪情况,并对突发事件及时处理。 巡视结束应 填写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考场 巡 视 情况 记录表( 附件 3) ,由 教务处 留存 。 第四 章 考 核命题与 试卷要求 第十四 条 考试试题由主讲教师或系(教研室)指定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命题要充分体现考核目的, 考核的内容能够客观
9、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试卷命题规范,题量、难易程度适当, 覆盖 面大 。 第十五 条 期末考试的试题应覆盖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 试题原则上要把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作为考核重点,还应有一定的比例考核综合应用能力。 第十六 条 集中考试的 各门 课程 须采用 A、 B 卷, 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密封后存档用于补考或备用。 两套试卷的难易度、题型、题量等应相同,5 重复率不超 过 10%, 并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 第十七 条 口试用考签的总数应多于一个口试小组的学生人数,每张考签的容量和难易程度力求均衡,同一题目不得在不同的考签上出现。如确实无法避免,其出现
10、次数不得超过 2 次。 第十八 条 根据课程特点,相关课程可以建立试题库。为推进学校考核方式的改革,集中考核课程将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条件成熟的课程可采用 无纸化 ( 上机 ) 考试方式进行,考试试题必须随机选定,每门课程题库中的试题至少达到 1000 道。 第十 九 条 开卷考试任课教师需填写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开卷考试审批表 (附件 4) ,经 院 (系) 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 二十 条 各院 (系) 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对试卷质量负责。 第 二十一 条 试卷格式须遵循学校制定的统一模板 (附件 5) ,包括试卷名称(含学年、学期、课程名称、 A、 B 卷代号)、试卷说明(
11、对考试方式、试卷题量、答题时间、答题要求的简单说明,无特殊说明,可不写)、试题等部分。 第 二十二 条 命题完毕后,命题人须将试卷样稿在规定时间交所在院(系) 教学秘书。经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阅签字后,在院 (系) ( 或上报教务处) 留存。 第 二十三 条 集中考试所有考试试卷(含公共课、专业课 )均由开课院 (系) 在 学校招标选定的试卷印刷点 统一印刷, 教务处负责监制。试卷印制完毕,各院(系)教学秘书在考试前按教务处要求核对考试科目 等 内容 并签字备案。试卷由教务处密封保管至考试日。 6 第二十 四 条 凡接触试题的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漏题。任课教师不得在考前
12、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所有试卷在考试后也不得传送给学生。 第二十五 条 对于已经建立了试题库的课程,由教学单位负责试题库的管理、维护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 条 体育课为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其成绩以考核为主,结合考勤 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应补考。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校依据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保健体育课,对认真参加锻炼的,视为体育课合格,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七 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按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届学生或由院 ( 系 ) 在适当的时间安
13、排一次重新学习,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五章 考试安排与考场管理 第二十八 条 每学期课程结束后由学校统一安排期末集中考试时间,地点及主考教师, 具体考试 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并在网上公布 。 第二十九 条 不宜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的特殊形式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地点和方式须提前报教务处。 第 三十 条 每门课程的 笔试时间一般为 120 分钟,有特殊安排的要在考试安排表中注明。 第 三十一 条 考试安排要及时、准确,考试实行单人双座 (考场布置应符合单人、单桌、单行的要求) 。 7 第 三十二 条 各院 (系) 负责落实学生所在考场的安排工作,每个考场应至少安排 2名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与考生
14、比例一般为 1: 15。 大考场要合理地增添监考人员。 第 三十三 条 全校各类考试,包括课程结束性考试和课程 阶段性考试(含重修、辅修考试和补考),考场管理要求和考场纪律均相同。 第 三十 四 条 全校性统考课程的考试实行监考教师交叉制,即考试学生所在的学院按考试班级数派出相应数量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处随机安排。其它课程考试,由学生所在院(系)指派监考人员。 第 三十五 条 各院系要认真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对学生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对监考人员做好考前培训工作。 第 三十 六 条 考场规则 (一)学生参加所有课程的考试,包括期末集中考试、重新学习考试、补考、缓考等,一律持本人 身份证和 学生
15、证进入考场, 并 将 身份证和学生证 放在桌面上 ,以便监考教师核对,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学生应在开考前 15 分钟进入指定的考场,迟到 30 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缺考处理。 考试进行期间,学生交卷前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三)学生必须按指定座位入座。不按指定座位入座者取消考试资格。 (四) 学生在开考前,要对课桌进行清理,桌内不得有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桌面要干净,如有问题,须提前向监考人员说明。 (五 )学生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闭卷考试 时 ,学生只能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不准携带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如手机、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 。 开卷考试时,学
16、生不许相互借阅资料。 8 (六 )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喧哗,不准自由走动,提问时应举手示意;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传条、示意、对答案、抄袭。违者视情节作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处理。 (七 ) 试卷下发后,考生应先在试卷上写清班级、姓名、学号,然后答题。学生答题一律做在试卷上(有特别要求的课程除外)。 (八 ) 考试结束时,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全体起立,将试卷、草稿纸合上,置于桌面, 待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 退出考场。 (九 )对监考教师失职,或袒护、包庇学生作弊,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 凡有考试违规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考与巡考 第三十七 条 监考人员须按照学校
17、统一安排,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第三十八 条 监考人员包括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各自职责如下: (一)主考教师职责 主考教师一般为该门课程的任课教师。 1.考试开始时,主考教师应认真检查考试试卷; 2.考试过程中,对试卷印刷不清、内容错误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正,并向学生解释。 (二)监考教师职责 监考人员应由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确定后 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属院(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9 1.考前在规定时间到 考务办公室 (或试卷所在院(系) 领取试卷,保证在开考 15 分钟前进入考场,对
18、考场要进行清场; 监考人员无故不到或迟到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2.宣布考试纪律, 安排学生按要求入座,检查学生 身份 证和 学生 证,认真核对学生考卷上的院 (系) 、年级、学号、姓名及所带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 3.要求学生将书包等非考试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宣读考场规则。开考前 3 分钟,依次发放草稿纸、试卷; 4.严格按规定时间发放试卷, 监考人员不得以 任何借口提前发卷或延长考试时间; 5.考试开始后,提醒学生在试卷上填写 姓名、班级、学号 等信息 ; 6.维持考场纪律,发现学生违规时,及时收回试卷,保全违规证据,责令考生退出考场,并在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考场记录单 (附件 6) 上认真做好
19、违纪作弊情节的记录,待考试结束后及时交给 教务处( 或院(系) ) ; 7.考试结束后,按要求收交试卷,清点无误后,将试卷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考场记录单及违规证据送交 教务处( 或院(系) ) ; 8.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准迟到、早退。监考时不得闲谈、看书看报,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事情。 发现学生课桌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等不符合考场规则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 三十九 条 对巡考的要求 (一)巡考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到准时到岗,尽职尽责,严格巡查,以保证学校考试的正常、顺利进行; (二)巡考人员在巡考时尽量穿软底鞋,放轻脚步,保持安静,除非发现作弊或不规范监考行为,巡考人员一般不进
20、考场; (三) 考试开始前 15 分钟,巡考人员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 定就位。对考10 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 (四) 考试开始后 30 分钟内,巡考人员巡视考场纪律。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 席等情况,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并与监考人员所在院(系)取得联系; (五) 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内,巡考人员巡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 并做好记录 ; (六) 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 并签名,交教 务处存档。 第七章 阅卷与 成绩评定 第 四十 条 教学单位负责组
21、织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公正、客观、准确。阅卷教师需集中时间、地点对密封试卷进行流水评阅,试卷评阅完毕后,对试卷统一拆封、登分,教务处 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 四十一 条 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 5日之内(公共基础课等开设班级多的课程可在 7 日内)完成试卷评阅并在网上录入成绩,并打印 2 份成绩单签名后交学生所在院(系)。 第 四十二 条 教师在评阅试卷时一律使用红笔、正分批改,在规定位置签名,做到判分准确,核分无误,每题小分累计应与总分相吻合,如有改动,需在改动处签名。 第 四十三 条 统考课程评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集体评阅。 原则上 不得由 1 人评完 1 份试卷; 主观性试题的评阅应根据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对答题内 容全面分析,按照答案要 点给分,评卷要做到有理、有据、公正、公平; 对于以论文形式完成的考核课程,其评阅标准可参考河南财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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