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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管理试行办法.doc

1、 1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多种方式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 率,促进耕地的有效保护,推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 实现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 镇规划,将依法取得但暂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与适宜开发利 用的土地进行调整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一)已经批准(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与 拟办理征收和转用的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置换。 (二)已经批准(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与 拟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集体土地置换。 (三)已经批准(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与 拟办

2、理征收和转用的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置换。 (四)已经批准(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与 拟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集体土地置换。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 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等面积置换。须具备以 下条件方可实施: (一)原批准建设用地应该具备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 2 地土地使用权证) 。 (二)置换后拟使用的建设用地应位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所划定的建设圈内,并且符合城镇规划。 (三)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 面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原批准建设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的,应先由区土地储 备中心单独或联合所在镇(街道)收回储备;

3、属于已批未缴款 的用地或闲置土地可由区政府在一定条件下按照规定收回后, 其用地指标用于全区统筹安排。 第四条 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在区政府统筹协调下妥善有序 开展,具体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农业、财政部门 和区土地储备中心、各镇(街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置换 工作涉及土地管理重大事项的,应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一般 情况下,建设用地置换仅限于镇(街道)行政区域内进行,跨 镇(街道)进行调整的,须经区政府批准后再实施。 第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工作涉及集体土地的,应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村民利 益的事项,由村集体出具

4、表决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不同土地产权所有者应协商一 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签订协议后,由镇(街道)拟定 建设用地置换方案,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区政府批 3 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具备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可以减少农用地转用 或征收审批环节: (一)经区政府确认,在已经列入镇(街道)的存量土地、 区储备土地内部进行置换的,可经区政府批准后具体实施,不 再重新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 (二)用于置换的两地块属于同一村集体所有的,可直接 进行置换,不需重新办理集体农用地转用手续,但须及时向原 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具体实施。 第八条 建设用地置换工

5、作应与农田整治、土地开发整理 复垦相结合。原批准建设用地实地及土地利用现状图仍显示为 农用地的,可直接用于置换;原批准建设用地已经开工建设的, 必须先复垦后再实施置换。土地复垦复耕工作须经市级以上农 业、国土等部门验收通过。 第九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的,应当遵守广东省林 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拟调整使用的地块变更为建设 用地后,其所需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由原批准建设用地地块调 整而来,不必另行申请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 为切实保障原建设用地使用者的权益,新的建 设用地使用者取得建设用地指标时,可适当支付土地置换指标 4 成本费,具体由建设用地置换双

6、方协商。土地置换指标成本费 包括:原建设用地使用者已支付的各项用地税费和土地整理等 工作发生的费用。涉及新增的用地税费由新的建设用地使用者 负责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于置换的土地,在置换方案批准实施后,由 原征地主体、征地实施者、土地储备中心或集体土地所有者统 筹按照农用地的使用、管理要求进行经营管理,具体由区农业 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三条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管 理台账,记载涉及置换地块调整前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 施情况等内容。在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工作中,须依法对土 地利用现状图进行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 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 5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办法 通知 6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秘 书 科 2010 年 8 月 10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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