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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及假期待遇管理规定.doc

1、职工休假及假期待遇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市相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 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一)依据。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 513 号令) 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全体职工。 (三)假期待遇。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享受各项福利 待遇。 二、带薪年休假 (一)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65 号主席令)、 职 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 514 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2、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 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 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 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 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 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3、鼓励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分段安排,原则上单次年休假时间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 (三)假期待遇。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享受各项

3、福利待遇。 2、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等其它问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 (一)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65 号主席令),以及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 198152 号)有关 规定执行。 (二)对象。取得医疗机构医学证明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3、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四)病假期间待遇 1、病假在15天以内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 过15天不满2个月(含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按日扣发

4、奖励 性绩效工资(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额/65.25,以下同);超过2个月不满6个 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 资;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按日扣发奖 励性绩效工资。 2、经鉴定的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四、婚假 (一)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51 号主席令)、 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63 号主席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的,享受 3 天婚假(包括 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5、 (四)假期待遇。婚假、路程假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全额发放。 五、妊娠、产假、陪护假和哺乳期 (一)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65 号主席令)、 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63 号主席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国务院第 619 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妊娠。 (1)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尽可能不延长劳动时间,并应当在 劳动时间内安排 1 小时的休息时间。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6、 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2)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产假 30 天,并给予其配偶 15 天护理假; (3)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 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3)产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3、哺乳期 (1)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 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 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2)婴儿

7、满 1 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 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 6 个月。 (四)假期待遇。 1、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妊娠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根据本人情况,经本人申请,并报单位 批准同意的可以请假休息。请假休息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70%发放, 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延长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按 60%发放,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 资。 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 按照有关病假待遇规定办理。 5、接受节育手术的,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假期 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8、。 6、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一)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65 号主席令)有关 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 给予 3 天丧假。 2、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假期待遇。丧假、路程假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 放。 七、探亲假 (一)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 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

9、享受的对象。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 1、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 工; 2、工作满一年,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未婚 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2、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 息半个白天。 3、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 父母的待遇。 4、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望配偶和探 望父母的待遇不

10、能同时享受。 5、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四)假期待遇。探亲假期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事假 (一)依据。参照 XX 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工作年限满 1 年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 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领导批 准,报人事部门备案后,方能请事假。 2、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 15 天,其中工作年限满 1 年不到 5 年 的,假期不得超过 7 天;工作年限满 5 年的,假期不得超过 15 天。 (四)待遇。 1、鼓励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 2、对年休假未休或未休完申请

11、事假的,按照已安排年休假,因本人 原因未休年休假处理,不发放年休假报酬,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 额发放。 3、对年休假已休完申请事假的,全年累计不超过 7 天的,按日扣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7 天的,除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 资外,原则上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先 4、对年休假已休完申请事假的,全年累计不超过 3 天的,基础性和 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全年累计超过 3 天的,从第 4 天起按日扣发奖 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7 天的,除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外,原则上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先。 5、凡未按规定书面请假,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九、准假权限和请销假程序 (

12、一)准假权限及报批程序。 1、请销假须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并按以下程序报批: (1)职工和部门副职请年休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核 定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依次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交人 事部门备案;部门负责人请年休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核 定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依次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交人事 部门备案。 (2)除年休假以外,职工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职工和部门副职请假半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 人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请假 1 天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部门负责人请

13、假 1 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须报分管领导 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请假 1 天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 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2、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按照本规定请假,一律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按程序办 理书面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旷工期间,累计未达到 7 天的,按日扣发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累计达 7 天的,扣发 1 个月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达 15 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请假批准后,请假人应将书面请假手续交人事部门存档备查。确 因急症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必须按照审批权限于当天上 班前致电批准人口头请假,且应在到岗第一时间补办请假手续。 3、假期结束后,请假人须到人事部门领取并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办理销假手续,交人事部门存档备查。 十、本规定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原职工休假及假期待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执行期间,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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