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和技术维护费全额抵 减账务处理及报表填写 财税 201215 号 财政 部 、 国 家税务 总局 关于 增值 税税 控系统 专用 设备 和技 术维 护费用 抵 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 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 (含, 下同) 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 备 ( 包 括 分 开 票 机 ) 支 付 的 费 用 , 可 凭 购 买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专 用 设 备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
2、备支付的费用, 由其自行负担, 不得在增值 税应纳税额中抵减。(非初次购买的,不能进行全额抵减,但是只要认证通过是可以进行正 常的抵扣的。) 二、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 年 11 月 30 日 以 前的技术维护费) , 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 在增值税应纳 税额中 全额 抵减 , 不 足抵 减的可 结转 下期 继续 抵减 。 技术 维护 费按 照价 格主 管部门 核定 的标 准执行。 那 么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额 的账务该如何处理呢? 财会(2016 )22 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增值税
3、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 专用设 备支 付的 费用 以及 缴纳的 技术 维护 费允 许在 增值税 应纳 税额 中全 额抵 减的 , 按 规定 抵 减的增 值税应 纳税额 ,借 记“应 交税费 应 交增 值税( 减免税 款) ”科目, 贷记“ 管理费 用”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设备和交纳技术服务费计入到管理费用中。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以上内容仅供讨论交流,具体以税法、法规规定为准 抵减时冲减管理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了解了账务处理后, 那么接下来, 我们想一下一般纳税人全 额抵减, 纳税申报表该如何填写呢?下面, 我们看一下
4、增值 税报表的具体填写步骤: 1.首 先检 查主 表“ 19+21 栏 之和” 是否 大于 等于 本期 实际抵 减税 额( 如果 大于 ,接着 按 第 2 步填写 ) ; 2.填写附表四第 2 列“本期发生额” ,再填写第 4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 注:如果 上期 有发生 但是 没有抵减 , “期 初余额 ”会 根据“期 末余 额”自 动结 转,手 工 填写第 4 列) 3.将“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手工填写到主表 23 栏; 4.最 后 填写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 择 “0001129914”; 在对应的行次填写“本期发生额”及“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 注: 如
5、果主 表 “19+21 栏 之 和” 小于本 期应 抵减 税额 , 直 接在附 表四 第 4 列 填 写您本 期 实际的税额,余额会自动结转下期期初。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2 017 年 5 月 ,一 般 纳税 人 申请 领购 增值 税专 用发票 获批 ,领 购税 控设 备和支 付 当年服务费金额合计 820 元,本月应纳税额 500 元。 一般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设备和交纳技术服务费计入到管理费用中 借:管理费用 820 贷:银行存款 820 以上内容仅供讨论交流,具体以税法、法规规定为准 抵减时冲减管理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820 贷:管理费用 820 增值税报表
6、填写: 1.将本期发生的 820 元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填入 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附列 资料 (四 ) 第 1 行 第 2、 3 列 ;本 期实 际抵 减 税额 500 元 填入第 1 行第 4 列( 因本 期应纳 税 额 500 元 小于 本 期应抵 减税 额 820 元 ,因 此本期 实际 抵减 税额 为 500 元) ;未 抵完 的余额 320 元填入第 1 行第 5 列。 2.将本期发生的 820 元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分别填入 增值税减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第 1、 2 行第 2、 3 列; 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500 元分别填入第 1、 2 行第
7、4 列; 未抵完的余额 320 元分别填入第 1、2 行第 5 列。 3.本 期应 纳税 额 500 元在 增值 税纳 税申 报表 主 表第 19 行“ 本月 数” 栏反 映出来 ; 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500 元手工填入主表第 23 行“本月数 ”栏。 注意:主表 23 栏,是本期应纳税款和本期减征额二者取小进行填写: 当本期 减征 额小 于或 等于 第 19 栏 “应 纳税 额” 与第 21 栏 “简易 计税 办法 计算 的应纳 税 额” 之和 时, 按 本期 减征 额 实际填 写; 当 本期 减征 额 大于 第 19 栏 “应 纳税额” 与第 21 栏 “简 易计税 办法 计算 的应 纳税 额” 之 和时 , 按 本期 第 19 栏与 第 21 栏之 和填写 。 本 期减征 额不 足 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以上内容仅供讨论交流,具体以税法、法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