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1)豫洛监减字第 0435 号 罪犯朱瑞东,男,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南阳市。因抢劫罪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卧 龙区人民法院以(2011)宛龙刑初字第 660 号刑事判决书, 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该犯不服,提起上 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 2012 年 02 月 08 日以(2012)南刑二终字第 0031 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刑期自 2011 年 08 月 11 日起至 2024 年 08 月 10 日止。于 2012 年 03 月 16 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
2、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减去有期徒刑 1 年,刑期至 2023 年 08 月 10 日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05 月 26 日减去有期徒刑 7 个月,刑期至 2023 年 01 月 10 日 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 5 次,被评为监狱级罪 犯改造积极分子 1 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 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 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 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
3、上次减刑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 止日期 2019 年 04 月 15 日,获得表扬 5 次,被评为监狱级 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1 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优良率为 4/4。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 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 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 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 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 朱瑞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朱瑞东卷宗材料共 1 卷 1 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