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住院摔伤医院责难逃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祝永根 祝律师您好,我向您请教个问题,我们医院收治一位帕金森病人, 行走不稳,晚上上厕所在走廊里摔伤了髌骨,当时陪护没有跟着病 人 。入院时入院须知里明确提到防摔捯坠床陪护已签字按手印。医 患道德双向协议书里也提到防摔伤,我们相关危险已告知,不是医 生护士造成的外伤,也不是医院设备遭成的伤害。陪护是患者的丈 夫,也不是我们医院找的但是家属说医院有责任,我们需要承担责任 吗? 祝律师: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医院与患者的关系本质上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本案焦点和核心 是患者在医院摔伤应由医院承担责任还是患者自身承担责任。医院
2、 作为经营者,负有对患者进行治疗、护理的合同义务,同时依法有合 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尽管医院已经在入院须知及医患道 德双向协议书中明确提到防摔捯、坠床,陪护人员也已签字按手印,这 是医院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但医院不能仅仅告知,还应当采取有 效的措施防止病人摔倒,例如在走廊铺设地毯、设置扶手,在厕所 放置防滑垫等;作出明确警示、提示或说明,消除不安全因素;患 者大多身体虚弱,活动能力受到限制,这对医院安全保障义务提出 更高要求。大数多医院走廊不铺设地毯,不设置扶手,容易导致地面 湿滑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患者如果没人陪同,特别是像帕金森病 人,本身行动不便,加上地面湿滑或其他隐患,极易摔
3、倒。医院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 担相应的责任; 医院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是绝对的义务。本 案中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医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尽了其合 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免除医院的责任;患者对于身体 状况应当正确估计,在日常的行动、生活上应以安全为第一注意义 务,必要时应当要求护士或者家人陪同,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 本案患者对安全注意义务有所欠缺,故对自己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后 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摔伤、坠床等意外事件而引起的纠纷并不 少见,如何保障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安全,本案给医院的警示是: 医疗服务
4、对象大都身体状况较差,行动不便,甚至心智不健全,医 院提供医疗服务要尽力“以人为本” ,改善医疗设备和配套设施,及 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潜在危险,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而作为患 者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严格遵照医嘱进行诊疗和其他活动,有事 及时与医务人员沟通,寻求医务人员的帮助,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附:医院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7 条规定:消费者在 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 全的要求。 第 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 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
5、得赔偿的权利。 第 18 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 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 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 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 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 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 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 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
6、的,还应 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 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 26 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 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 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作者简介: 祝永根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学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医 学法律协会会员,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爱心律师,北京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北京 市京伦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管律师,长期从事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丰富的 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