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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集.doc

1、 第一部分 营业税 一、综合性减免税规定 (一)营业税起征点 1、纳税人的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2、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月 销售额 200-800 元提高到 10005000 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 50 元 提高到 100 元。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 号】 3、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 800 元提高到 1200 元。 【摘自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云财税200313 号】 (二)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

2、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91 号】 (三)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 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 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65 号】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处置债 权重置资产和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的,不予征收营业税。 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吸收入股等方式

3、从我国境内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以及由上述资产组合的整体资产(简 称重置资产),再将上述重置资产进行转让、收回、置换和出售等形式的处置,并取得相 应的回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3 号】 (五)被撤销金融机构免征营业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 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纳的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 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

4、属企业,不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1 号】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免征营业税 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 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1 号】 (七)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免营业税 1、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 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 011 号】 2、军队后

5、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 军人服务社为军队服务取得的收入,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军队系统其 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执行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 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11 号)规定的免税政策。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87 号】 (八)残疾人员的免征营业税 1、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九)刑释解教人员安置享受税收优惠 对刑释解教人员

6、在 2005 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摘自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 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治委20044 号】 (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 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含 30%),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 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 得税。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 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

7、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 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 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 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 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 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 失业人员。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

8、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对于在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 号)下发 之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组建,并于 2003 年 1 月 1 日前通过劳动部门认定和税务机 关审核的企业,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 3 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 号)下发之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组建,但在 2003 年 1 月 1 日后(含 2003 年 1 月 1 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

9、 2003 年 1 月 1 日后(含 2003 年 1 月 1 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 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享受该 政策。 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 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 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 号】 2、对财税2002208 号、财税2003133 号和财社2002107 号及其他相 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

10、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 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 3 年以上调整为 1 年以上(含 1 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 优惠。 凡在 2005 年底以前,符合中发200212 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 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 3 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 期满为止。 【摘自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92 号】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

11、 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 20,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 2005 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 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1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 8000 元 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 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 2005 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 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

13、(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 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1 年以上的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 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 20 世纪 70、80 年 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 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 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 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 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

14、规定经营活动的企 业。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税收优惠政策 在 2008 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 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 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它扶持就业 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 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 号】 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我省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 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15、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 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并上浮 20,即每人每年按 4800 元的标准执行。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财税200685 号】 (十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 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

16、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 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 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 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本通知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 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按2001国转联 8 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 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 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6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7、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326 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 7 人(含 7 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 8 人(含 8 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 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军队转业干部 的其它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本通知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 号】 (十二)随军家属就业免征营业税 1、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对为

18、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 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有军(含) 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代表其身份 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4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84 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

19、 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 7 人(含 7 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随军家属从事个 体经营凡雇工 8 人(含 8 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 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随军家属的其它营业税优惠政策仍 按原有规定执行。本通知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 号】 (十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征营业税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 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20、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 营业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 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 号)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 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 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 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 号)下发后新组

21、建的企业。原 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 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 的企业;本通知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 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 务兵。 上述优惠政策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3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493 号)第三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

22、兵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 7 人(含 7 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 8 人(含 8 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 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城镇退役 士兵的其它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本通知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 号】 (十四)房地产主管部门等单位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 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23、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 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 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9 号】 (十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接受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资产税收优惠 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中国东方等 4 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 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 优惠政策),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 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 利用该货物、不动

24、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的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 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 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资产公 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本通知未规定免税的应 税行为,应一律依法纳税。本通知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 号】 (十六)第 29 届奥运会税收优惠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 (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

25、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 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 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中国境内的、与第 29 届奥运会有关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310 号】 2、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向北京奥组 委提供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赞助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6、【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671 号】 3、对搜狐有限公司(S Inc.)、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 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在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现金等价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互联网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不征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771 号】 4、对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现金等价物)形式的赞助, 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54 号】 5、对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OB)接受的北京奥组委电视转播拨 款约 2.1 亿欧元,免征营业税;对 BOB 为方便各国新闻媒体开展工作而向其出租场地、设 备及提供相应服务的

27、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际奥委会所属的奥林匹克广播公司(以下简 称 OBS)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由 BOB 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对 OBS 和其它境外租赁商租赁给 BOB 进口设备和器材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由 BOB 代征的营业税 和预提所得税。本通知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6 号】 (十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有关资产免征营业税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不动产、有价证券 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该货物、

28、不动产 人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 团)有限公司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的资产,包括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 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 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包括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 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有价证券、 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营业税。 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1)负

29、责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资产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2)港澳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所属的东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海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拥有资产并负有纳税义务的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集团本部及其香港 8 家子公司(8 家子公司即:新港澳有限公司、煌天投资有限公司、 海佳发展有限公司、港澳国际置业有限公司、金富运发展有限公司、港澳国际财务有限公 司、恒琪发展有限公司、集富置业有限公司)。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12 号】 (十八)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

30、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 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 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 社会组织。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 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3 号】 二、交通运输业减免税规定 (一)航空公司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条六条第(五)

31、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 业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 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 号】 (二)泰国国际航空公司开通景洪至曼谷航班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中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中泰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的规定,对泰 国国际航空公司开通的景洪至曼谷航班取得的运输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地税发1997441 号 】 (三)泰国安琪航空公司开通至昆明航班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泰国安琪航

32、空公司开通至昆明航班取得收入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按照中泰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中泰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协定的规定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463 号 】 (四)泰国船舶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的 规定,对泰国船舶公司因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本 文从文到之日起生效,此前已经免除的税收不予补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134 号】 (五)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免征营业税 内地与澳门特别

33、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 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 该另一方应予免税”的规定,可以比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 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澳门企业在内地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内地给予免税待 遇也应包括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219 号】 三、金融保险业减免税规定 (一)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扩大有效内需,

34、国务院决定增发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 人民政府。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 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0 号】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 税。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 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3 号】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 2000

35、 年 9 月 1 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 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 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4 号】 (四)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 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78 号】 (五)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 国

36、税局、云南省地税局昆银发2001620 号】 (六)社会保障基金征免营业税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 免征收营业税。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 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5 号】 (七)证券投资基金免征营业税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 号】 (八)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

37、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 号】 (九)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 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买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 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承购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 3130 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银行总行承购东方资产管理公 司发行的 1600 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 2470 亿元专项债

38、券取得的利息,国家开发银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 1000 亿元专 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定向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 10 年,固定年利率为 2.25%。自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清算之日起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 号】 (十)农村信用社改革减征营业税 1、按照自愿参加、严格审核的原则,国务院同意北京云南新疆等 21 个 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地区。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试 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 3%税率征收。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6 号】 2、从 2004 年 1 月 1

39、 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 入,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 号】 (十一)农牧保险免征营业税 1、农牧保险,免征营业税税。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2、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二)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 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40、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 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 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8 号】 (十三)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 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

41、供投资收益分红。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2 号】 (十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 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 号) 2、“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 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 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 号 四、邮电通信业减免税规定 自 2006

42、 年 1 月 1 日起,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 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 70计算。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7 号】 五、文化体育业减免税规定 (一)纪念馆、博物馆等免征营业税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 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 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

43、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 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 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 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79 号】 (二)宗教场所免征营业税 1、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 2、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 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44、则】 (三)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 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兴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 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9 号】 2、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 )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

45、家规定的其它入学方式, 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 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 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 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 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 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 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

46、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免征营业税的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 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 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 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 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 0-6 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 幼儿院。 “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

47、教育服务。 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 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对民办托 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 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 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 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 校”(不含下属单位)。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

48、学校统一账 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 具。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 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 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本通知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 号】 (四)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的税收优惠 1、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

49、业税。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2、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 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科普活动免征营业税 1、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 (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 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财税2003 55 号】 2、经认定的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 、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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