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熟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 履行职责,根据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 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 公共服务和内部行政管理相关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 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
2、息公开权利人, 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各单位是政务信息公开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 合法、公正、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 领导机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局)负 责组织、指导全市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的主要领 导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 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相关科室为处理本单位政务公开 事务的责任机构,明确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日常工 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务信
3、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 开目录和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和报告; (二)负责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长效管理;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四)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政务公开 信息; (五)其他应由其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 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规划方面 1、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4、行政许可项目及收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收费
4、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 5、行政执法依据、主体、人员、程序、结果、投诉渠道 等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 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 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 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 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四)政府
5、机构和人事方面 1、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和 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姓名、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动情 况; 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 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条 各单位的下列内部信息,应实行内部公开: (一)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本单位内部财务收支、资产出租出售、福利待遇 等情况及审计结果; (三)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情况; (四)单位内部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
6、泄露 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 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 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 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信息,有下列情形 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信息公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和向单位内 部公开,各单位要结合
7、实际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 以公开。 对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务信息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 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在“中国常熟”门户网站 ( )和本单位网站上; (二)常熟日报或者其他报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设立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五)依申请公开(办法另行制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向单位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通过单位内部公开栏、 局域网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对适于通过网站形式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在 “中国常熟”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专栏和单位网站上 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编制
8、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 务信息公开目录,在“中国常熟”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 上公布,并随时维护。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本单位 所发布的每条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以及 产生日期。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十五条 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实施 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单位应加 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邀请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并接 受各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单位政务信息应自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公开,要严格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做好公开内容的
9、保密 审查,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该保密的决不外泄。 第十八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务 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政务公开工 作机构应当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 口拒绝。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查式检查;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 (七)督查。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 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对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 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
10、现的违反 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 消评选先进资格;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 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六)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 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政务信息公开权 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推行办事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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