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室内设计规范 室内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 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 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 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是国家计委于 1986 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 12 年。原规范是在 1983 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 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
2、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 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 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 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 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 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 大量的中、低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
3、 层数分也有从低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 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 后,高层建筑已突破 100m 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 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 上应设电梯,GB50045 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 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
4、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 梯,但其防火设施仍须符合 GB50045 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 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筑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 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 1996 年起到 2000 年,新设计的采暖住宅建筑应完成 19801981 年当 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 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 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 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
5、,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 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 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因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 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 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利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 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
6、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 集约化规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 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 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 的使用寿命。 1.0.8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还应根据需要满足 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
7、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 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1.0.9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 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13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8、GB5017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 等。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线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应包含卧 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要求将这些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得共用或合用。 3.1.2 城市大量建造的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最少居住空间数和最小使用面积,其依 据是: 一、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住宅设计应按不同使用
9、对象和家庭人口构成分类设计。本规范的 4 种套 型可满足我国城市普通居民的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二、本条以每套“最小空间数”和“最小使用面积”两个量限定了每一类套型的最小规模,即通常说 的“几室几厅”的套型至少应有多少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才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要求。 三、本条以下限低标准为统一要求,不因地区气候条件、墙体材料等不同而有差异。 四、本条以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中各类住宅的下限面积指标为依据,并与本规范规定的各空间最小 面积相吻合,即: 每套使用面积各空间最小使用面积适当调节的使用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住宅设计应避免穿越卧室进入另一卧室,而且应保证卧室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的
10、条件。卧室 的最小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原规范规定双人卧室不小于 9m2,单人 卧室不小于 5m2。本次修编分别提高为 10m2 和m2,其依据为: 一、据对国外资料统计分析,普通规定双人卧室大于 10m2,单人卧室大于 6m2,我国住宅面积小主要 是卧室间数少,每间卧室最低面积不应过小。 二、据对近年来各种新住宅方案的统计分析,极少出现小于 10m2 的双人卧室和小于 6m2 的单人卧室。 三、根据实态调查,我国住宅的卧室普遍兼有学蟲 xx 玫墓 埽 源病鹿瘛醋痔 匾 揖卟 贾梦允遥 宋允?0m2、单人卧室 6m2 才能保证上述家具的布置。 四、有供主干户家庭居
11、住的套型中(如两代居住宅),常有一间卧室需兼起居活动,这种兼起居的卧 室必须在双人卧室的面积基础上,至少增加一组沙发面积(2m2)才能保证家具的布置。 3.2.2 起居室(厅)在现阶段住宅套型中,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居住空间,本条要求保证这一空间能直 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宜有良好的视野景观;最低面积尺度分析表明,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应在 12m2 以上才能满足必要的家具布置和方便使用。 3.2.3 起居室(厅)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团聚、接待客人、看电视之用,常兼有进餐、杂务、交通等 作用。除了应保证一定的使用面积以外,应减少交通干扰,厅内门的数量不宜过多,门的位置应集中布置, 宜有适当的直线墙面布置
12、家具。根据低限尺度研究结果,只有保证 3m 以上直线墙面布置一组沙发,起居 室(厅)才有一相对稳定的角落。 3.2.4 较大的套型中,除了起居室(厅)以外,另有的过厅或餐厅等可直接采光,但其面积不应太大, 否则套内无直接采光空间过大,降低了居住生活标准。 3.3 厨房 3.3.1 根据对全国新建住宅小区的调查统计,厨房使用面积普遍能达到 4m2 以上,实态调查结果表明, 厨房面积小于 4m2 时,难以保证基本的操作要求。三至四类住宅套型使用面积较大,有条件适当增大厨房 面积,不应小于 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对外的采光通风口,保证基本的操作需要和自然采光、通风换气。根据居住实态 调查
13、结果分析,90%以上的住户仅在炒菜时启动排油烟机,其它作业如煮饭、烧火等基本靠自然通风,因 此厨房应有可通向室外并开启的门或窗,以保证自然通风。厨房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有利于管线布置及 厨房垃圾清运,是套型设计时达到洁污分区的重要保证,有条件时应尽量做到。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房实 际使用或改造时将带来极大的不便。根据居住实态调查及极限尺寸分析,要求设计时设置或预留位置,并 保证操作面连续排列的最小净长。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规定,当厨房的体积热负荷超过 0.58kW/m2 时,必须 设置机械排气
14、讀 xx 谩匆桓鏊 墼詈鸵桓鋈计 人 骷扑悖 笔褂萌雀汉稍嘉?8kW,厨房体积小于 32m3 时,体积热负荷就超过 0.58kW/m3。一般住宅厨房的体积均达不到 32m3,因此均必须设置排油烟机 等机械排气装置 3.3.4 单排布置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 0.50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 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 1.50m。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两排设备之间的距离按人体的活动尺度要求,不应小于 0.90m。 3.4 卫生间 3.4.1 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的三件洁具为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第四类住宅有条件时宜设二间或 二个以上卫生间。由不同洁
15、具组合而成的卫生间,其最小面积的规定依据如下: 一、以洁具低限尺度以及卫生活动空间计算最低面积。 二、淋浴空间与盆浴空间综合考虑,不考虑在淋浴空间设洗面器。 三、不考虑排便活动与淋浴活动的空间借用。 四、住宅的卫生间面积必须为护理老人和照顾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 本条四款规定的面积不包括洗衣机的位置。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往往直接开向厅或厨房,是前阶段住宅套型面积指标较低时的过渡性办 法。实态调查发现,这种布置方法问题突出,“交通干扰”、“视线干扰”、“不卫生”等缺点较多,本 条规定要求杜绝出现这种设计。 3.4.3 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
16、噪声、水管冷凝水 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本条规定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上层,并均应采取防水和隔声和便 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要求有专用给排水接口和电插座等。洗衣机位置可在卫生间以外的 空间。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在住宅设计阶段计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住宅从计划、规划到施工、管理各阶段技术文件 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要求计算的项主要经济指标,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计算出来并标注在图纸中。 3.5.2 住宅设计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有多种,本条要求采用统一的
17、计算规则,这有利于工程投标、方 案竞赛、工程立项、报建、验收、结算以及分配、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可有效避免各种矛盾。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是计算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本条明确规定了计算范围: 一、套内使用面积指每套住宅户门内独自使用的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 厅、过道、前室、贮藏室等各种功能空间,以及壁柜等使用空间的面积。阳台面积单独计算,不应列在套 内面积之中。 二、跃层住宅的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使用面积。 三、过去为了方便计算,规定了将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井等计入使用面积,但在 实际执行中矛盾很大,尤其在住宅商
18、品化之后,将公共管井的面积列入使用面积卖给住宅很不合理,同时 这种计算方法不能正确反映设计的合理性,尤其对厨房、卫生间等小空间面积分析时不够准确。因此,本 条改为不计入使用面积。 四、正常的墙体按结构体表面尺寸计算使用面积,粉刷层可以简略,遇有各种复合保温层时,要将复 合层视为结构墙体厚度扣除后再计算。 五、利用坡屋顶内做为使用空间时,对低于 1.20m 净高的不予计入使用面积;对 1.202.10m 的计入 1/2;超过 2.10m 全部计入。按这种计算方法算出的坡屋顶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所得 的建筑面积与实际该层的建筑面积相接近,能客观反映坡屋顶利用的技术经济指标。 六、坡
19、屋顶内的使用空间只有单独计算使用面积,才不影响标准层使用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等指标。 本条规定在计算总建筑面积时,单独计算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后,再根据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求得坡屋顶 顶层的建筑面积,这样将保证住宅建筑的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与总的使用面积系数一致。 3.5.4 阳台面积计算一直存在异议,一种是为了控制面积标准,规定在控制标准范围内阳台面积不计 入每套建筑面积;另一种是为了计算工程量将阳台面积按 1/2 计入建筑面积。本条明确规定将阳台包括凹 阳台、封闭式阳台单独计算面积,这便于客观反映住宅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不管是统计工程量还是为控 制面积标准均很明确,单独计算阳台面积,单独统计,单独
20、计价,均不应计入每套住宅面积。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把住宅层高控制在 2.80m 以下,不仅是控制投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住宅节地、节能、节材、 节约资源。把层高相对统一,在当前住宅产品发展的初期阶段很有意义,例如对发展住宅专用电梯、通风 排气竖管、成套橱柜等均很有现实意义,有一个明确的层高,这类产品的主要参数就可以确定。 2.80m 层高的规定,在全国执行已超过十年,普通能贯彻执行,北京、天津等市能做到 2.70m,个别地区 曾强调顶层和底层在技术处理上的一些问题而放宽了规定,现已基本解决。近年来住宅装空调器逐步普及, 更需进一步要求控制层高,以便节能。 3.6.2 卧室和起
21、居室(厅)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本条要求其室内净 高不低于 2.40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在国际上,把室内净高定为 2.40m 的国家很多,如:美国、英国、 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室内净高定为 2.40 m 是可行的。 从室内微小气候的测定结果看,2.40m 室内净高也是可行的。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959 年出版的“有 关住宅净高与自然通风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测定表明,要改善室内微小气候,主要取决于平面布置有无对 流通风条件,其测定结果见表 3.6.2。 上表说明居室内只要有穿堂风、净高稍低的居室室内温差数很小;又由于净高降低后房间断
22、面变小,因而 对流风速有所增加,室内湿度却随穿堂风的增加而减小。因此要改善室内微小气候,关键是减小夏季辐射 热对室温的影响,改善平面布置的通风条件,组织穿堂风加速室内热气的散发。 另外,据对空气洁净度测试的有关资料分析,不同层高的住宅中,冬季室内空气中的 CO2 浓度值没有明显 变化。本规范第 3.2.1 条已将原规范最小双人卧室面积和最小单人卧室的面积各提高 1m2,根据容积与空 气洁净度的关系,新的规定更加安全。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是指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 与地面的距离等应在 2.10m 或以上,才能保证身材较高的居民的基本活动并具有
23、安全感。 在一间房间中,低于 2.40m 的梁和吊柜不应太多,不应超过室内空间的 1/3 面积,否则视为净高低于 2.40m。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应有一定的要求,净高低于 2.10m 的空间超过一半时,使用困难。 3.6.4 厨房和卫生间人流交通较少,室内净高可比卧室和起居室(厅)低。但有关煤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 厨房不低于 2.20m;卫生间从空气容量、排风排气口的高度要求等考虑也不应低于 2.20m。另外从厨、卫 设备的发展看,室内净高低于 2.20m 不利于设备及管线的布置。 3.6.5 厨房、卫生间面积较小,顶板下的排水横管即使靠墙布置,其管底(特别是存水管)的底部距
24、楼地 面净距若太低,常常造成碰撞并且妨碍门、窗户开启。本条要求其净距不得低于 1.90m。 3.7 阳台 3.7.1 阳台是室内与室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在城市居住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条要求每套住 宅应设阳台,住宅底层和退台式住宅的上人屋面层可设平台。 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 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 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 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 参照有关建筑设计规定,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而增高,本条要求低层、
25、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 不应低于 1.10m,这是根据人体重心和心里因素而定的。对寒冷、严寒地区的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提 倡采用实体栏板,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此外,寒冷、 严寒地区以紉 xx 懈卟恪卟阕 庋籼 南窒笃毡椋 缚盏睦父四岩苑獗铡? 3.7.4 阳台是住楼房居民晾晒衣物的最佳场所,设计上应预留设施以便住户拉线架杆,否则住户在自装设 施过程中常造成顶板漏水、滴水、遮挡下层住户阳光,影响下层住户等问题。 顶层住宅阳台若没有雨罩,就没有晾晒衣物的条件,阳台上的雨水、积水容易流入室内,故规定顶层阳台 应设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分隔板是套与
26、套之间明确的分界线,对居民的领域性起保证作用,对安全防范有 重要作用,在设计时明确分隔,可减少管理中的矛盾。 3.7.5 阳台排水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居民生活,实态调查表明,由于阳台及雨罩排水组织不当,造成上下 层的干扰十分严重,如上层浇花、冲洗阳台而弄脏下层晾晒的衣物甚至浇淋到他人身上的事故常引发邻里 矛盾。 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晾衣、浇花均有很多滴水,阳台地面若不做防水处理,阳台裂缝容易漏水,对下 层住户造成影响。 本条规定阳台宜做防水,阳台的雨罩应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 套内入口的过道,常起门斗的作用,既是交通要道,又是更衣、换鞋和临时搁置物品的场所,是搬
27、 运大型家具的必经之路。在大型家具中沙发、餐桌、钢琴等的尺度较大,本条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过道净 宽不宜小于 1.20m。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要考虑搬运写字台、大衣柜等的通过宽度,尤其在入口处有拐弯时,门的 两侧应有一定余地,故本条规定该过道不应小于 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可适当减小, 但也不应小于 0.90m。各种过道在拐弯处应考虑搬运家具的路线,方便搬运。 3.8.2 居住实态调查资料表明,居住者对贮藏空间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过去一些设置不当的壁柜被大量 改造、拆除。其中因吊柜净空间高度不够、壁柜净深不足等反映强烈。本条根据贮藏物基本要求,提出吊 柜净高不应小于
28、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 0.50m。 壁柜常因通风防潮不良造成贮藏物霉烂,本条要求对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等容易受潮的壁柜应采 取防潮措施,所有壁柜内均应平整、光洁。 3.8.3 套内楼梯一般在两层住宅和跃层内做垂直交通使用,本条规定套内楼梯的净宽,当一边临空时,其 净宽不应小于 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其净宽不应小于 0.90m(见图 3.8.3),此规定是搬运家具和日 常手提东西上下楼梯的最小宽度。 3.8.4 扇形楼梯的踏步宽度自窄边起 0.25m 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是考虑人上下楼梯时,脚踏扇 形踏步的部位。见图 3.8.3 所示。 3.9 门窗 3.9.1
29、 没有连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攀爬坠落事故。本条要求当窗 台距地面低于 0.90m 时,采取防护措施。 3.9.2 从安全防范和满足住户安全感的角度出发,底层住宅的外窗和阳台门均有一定的防卫措施。紧邻走 廊或紧邻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同样是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应有防卫措施。 3.9.3 居住生活中的私密性要求已成为住宅的重要使用要求之一,住宅凹口的窗和面临走廊的窗常因设计 不当,引起住户的强烈不满。本条要求采取措施避免视线干扰,如设固定式亮窗并采用压花玻璃以遮挡走 廊中人的视线。 面向走廊的窗,窗扇不应向走廊开启,否则应保证一定高度或加大走廊宽度,以免妨碍交通。
30、3.9.4 过去设计的住宅户门,一般没有安全防卫措施,普遍被住户改装或加装成安全门,本条要求设计就 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并宜将几种功能如保温、防盗、防火、隔声集于一身。一般的住宅户门总是向内开启 的,可避免阻碍楼梯间的交通,本条规定外开时不应妨碍交通,一般可采用加大楼梯平台,设大小扇门、 入口处设凹口等措施,以保证安全疏散。 4 共用部分 4.1 楼梯和电梯 4.1.1 目前国内住宅楼梯间绝大多数是靠外墙布置的,这有利于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排烟,也有利于节 约能源,符合使用及防火疏散的要求。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对外开窗时,则须设防 烟楼梯间,采用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排烟措施,以符
31、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4.1.2 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要说明的一点 是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楼段最小净宽定为 1m,原因是:过去,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 1.10m,一般采用 2.70 或 2.60m(不符合模)开间楼梯间,目前单元式住宅都趋向一梯二套,服务套数 少,相应楼梯间面积也可减少,如采用 2.40m 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 1m2 左右使用面积,而砖混住宅 2.40m 开间楼梯间,楼梯宽度只能做到 1m 左右;2.40m 开间符合模,与模其它参数能协调成系列, 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 3.60m 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
32、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 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从各地调查中看,采用 2.40m 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参照国内外有 关规范,前苏联规定不小于 1.05m,台湾省规定不小于 0.90m,经与公安部协调,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规定了“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小于 1m2,但七层和七 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或所有走廊式、塔式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为 1.10m。 4.1.3 原规范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 0.25m,高度不大于 0.18m,其坡度为 35.75而偏陡,与国外标 准相差很大,居民上下楼颇感费力,尤其是老年人。现将踏步宽度修改为不小于
33、 0.26m,高度不大于 0.175m,坡度为 33.94,接近舒适性标准,在设计中也能做到。按层高 2.80m 计,正好设 16 步,面积 增加也不多。 4.1.4 实际调查中,楼梯平台的宽度是影响搬运家具的主要因素,本条比原规范中规定的平台最小宽度 1.10m 增加了 0.10m,为 1.20m,如平台上有暖气片、配电箱等凸出物时,平台宽度以出面凸起算(图 4.1.4-1),垃圾道不宜占用平台(图 4.1.4-2)。调查中发现有的住宅入口楼梯平台的垂直高度在 1.90m 左右,过人碰头,很不安全。1954 年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不小于 2m。根据目前我国青年人体有普遍增 高的趋势,维护这个高度
34、是必要的。规定入口处地坪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差不应小于 0.1m,第一考虑到 建筑物本身的沉陷;第二为了保证不使雨水侵入室内。当建筑带有半地下室、地下室时,应严防雨水倒灌。 4.1.5 楼梯井宽度过大,儿童易 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容易产生坠落事故,因此规定楼梯井宽度大 于 0.11m,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电梯是中高层,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计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 准不同。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电梯,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电 梯。我国 1954 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
35、 17 公尺 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1987 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电梯,但 10 多 年来,全国除北京、上海严格执行规范外,很多城市仍大量地出现七层、八层乃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 的住宅。这类住宅在使用上极为不便,特别是对老、弱、残者上楼和搬运重物更为困难。据调查,北京、 天津 60 岁以上的老人,已占该市人口的 12%,上海已占 18%,有些七八十岁的老人,从住进五层、六层 住宅后多年从未下过楼。本次规范修编严格规定七层(含七层)以上必须设置电梯。原因是,其一,从生 理学观点来分析,正常人的登高能力是受限制的。根据对健康情况一般的中年人的实测,其登高运动量和 生理
36、反应见表 4.1.6。 从上表看空手攀登六层(13.50m)已感腿软,上七层(16.20m)已抬腿困难,故登高能力控制在 16m 比较 合适,这是使用功能最低要求。其二,从防火、结构、造价等因素分析,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超 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通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和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以 及户内须设消防给水,相邻单元还须设连通阳台或延廊。其三,近年来,商品房中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的 第七层销售困难。其四,因为住宅建筑耐久年限在 50100 年,随着人民居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不设 电梯的中高层住宅会越来越不适应,也难改造。有的建议可预留电梯井和机房,但设计时无法
37、选电梯型号, 施工也无法预埋配件,给以后安装电梯造成困难,所留面积长期不用也是浪费,特别对商品房预留的电梯 井面积无法分摊给住户,为此,本规范不作此规定。本规范中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在 16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的理由是: 一、如底层设高 4.50m 层高的商店或其它用房,以 2.8m 层高的住宅计算,(2.80m4)(最高住房入口 层楼面)4.50m+0.30m(室内外高差)16m,也就是说,上部的住宅只能作五层,此时以 16m 高度来限 制。原规范中所规定的“在住宅建筑底层设商店等公共用房或大平台住宅由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入口, 层数可由该平台起计算”,换句话说,从平
38、台上可允许再作六层住房,实际就是七层、八层住宅。这一规 定允许了近年来在不少城市修建了不少不设电梯,而作大平台的七、八、九层的住宅(含底层商业或公用 房)。实践证明,这种住宅的首层和平台层的住户,视线和噪声干扰很大,环境质量很差,且平台造价高 昂,为保证住房的居住质量,本规范规定不再允许这种设计。 二、近年来有些城市特别是南方城市出现多层住宅的底部作不计入层数的(2.20m 层高)架空层或储存空间, 为此,本规范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 16m”。对采 用 2.70m 层高的住户是可以满足这一规定的,即:2.20(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
39、(2.70m5) =15.80m16m。本规范对住宅有架空层和储存 空间,仍严格规定,不设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 16m。 三、在住宅建筑顶层若布置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户内设楼梯者),跃层部分可不计层数。实践证明,顶 层住户的一次室内登高并没有超出规定范围。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入口时,其层数由该中间层起计算,这是针对山地、台地利用地形而言的。 这种情况下,各种交通工具均可到达单元入口。 4.1.7 电梯设置台数的多少关系到住宅建筑的电梯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如何确定,目前基本有两种方法: 一种按公式计算,另一种按经验确定。目前北京、上海大都采用后一
40、种方法。关于电梯计算公式,国外的 一般很复杂,有很多未知数需测定,国内从收集的资料来看,各种不同计算公式不下五、六种。由于研究 角度不同,计算所规定的未知数亦不一样,而且不少系数是按经验或实测而定,因此即使按公式计算,也 只是一个近似值。为简化设计,方便选用,北京、上海等地设计院大都根据各自的经验确定基本数据。如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资料表明: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为,板式住宅在 66120 户之间;塔式住宅在 5684 户之间,认为每台电梯服务 100 户是合理的。上海市的资料表明,在 20 层以下的高层住宅中,每 台 750kg 的速度为 1m/s 的客梯可服务 60100 户。最近,首规委
41、住宅专家组讨论,认为一台电梯服务 6090 户是适宜的。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的规定,其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第 6.3.1 条规定,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中应设消防电梯。 第 6.3.2 条规定,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调查表明,由于国产电梯质量还不够稳定,管理、操纵水平 也不高,在已建成的高层住宅中电梯往往容易出现故障而需检修停开,电梯本身使用一定周期后也需要大 修。如果只设一台电梯极易出现故障或检修而影响居民使用。如果在十二层以下,住户尚能承受短时间的 不便,对十二层以上住房只能望楼兴叹。北京前三门大街只设一部电梯的
42、十五层塔式高层住宅居民反映就 很强烈;如果设置两台以上大小容量搭配电梯,并成组集中布置,就能同时或交替使用,便于管理,兼 顾搬运家具及担架,并能节省能源和日常维修管理费用。据上海市实测表明:在一台 1000kg14 人电梯的 278 次运行中,乘 07 人次数占 95%,乘 1115 人次数只占 1%,是很大的浪费。如果备用一台 630kg7 人电梯,非高峰使用时间完全能满足需要,高峰时再开大容量电梯,就能大大降低耗电量,节省日常开支。 1000kg 速度为 1m/s 的电梯,其功率为 11.2kW,而一台 500kg 速度为 1m/s 的电梯,其功率仅 7.5kW,几 乎比前者减少 1/3;
43、参照各国的规范,瑞士、前苏联九层,波兰十层,罗马尼亚十一层的住宅只装一部 电梯,超过以上规定层数的,就要设两部电梯。根据当前经济条件适当放低要求是比较适宜的。 4.1.8 高层住宅电梯每层设站是为了使用方便,但为了节约投资允许设站间层不超过两层。减少电梯设站 有利于节约电梯造价,简化电梯管理及减少损坏率。 在塔式或通廊式住宅中,电梯容易成组集中布置,但在单元住宅中,往往每个单元只设一部电梯,因此必 须在适当层数之间用联系廊联通,便于互相交替使用,并能减少服务人员。如北京市紫竹院公司十二层板 式高层住宅,两台 750kg10 人电梯,一用一备,在五、八、十一层设联系廊,两台联通,交替使用,司机
44、维修人员只用 7 人,服务 144 户,服务人员可减少一半。此种设置电梯的方法虽较经济,但属低水平的。 4.1.9 电梯应设候梯厅,以满足日常候梯人停留和搬运家具等需要。从我国已建成高层住宅来看,有的认 为中间楼层候梯人数不多,可利用走廊、楼梯平台兼作候梯面积,其深度在 1.20m 左右,在北京高层住宅 中有此实例,但大多数住宅设电梯候梯厅,其深度在 1.60m 以上。上海塔式高层住宅一般都设电梯厅,其 深度在 2m 左右;深圳三十层左右高层住宅,一般设三台电梯,其候梯厅在 1.40m 左右。根据国家标准 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7025.17025.3-1997)
45、的规定:“单台电梯 或多台并列成排布置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的轿厢深度。服务于残疾人的电梯候梯厅深度 不应小于 1.50m”。该标准规定住宅电梯的主要参数和尺寸见表 4.1.9。 住宅要适应多种功能需要,其电梯和候梯厅的设置除考虑日常人流垂直交通需要外,还考虑住户搬运家具 和担架病人等需要,前苏联、前西德等国规范中规定必须设有加大尺寸电梯,以满足担架病人需要,如残 疾人居住,还应考虑他们乘坐轮椅的需要,上表电梯规格基本上能满足各方面需要,在工程中应根据实际 需要和条件选用,并应符合本节有关条文规定,消防电梯前室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 4.2 走廊和出入口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
46、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集中,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出现 拥挤现象,因此临空处栏杆高度应有安全保障。根据我国国家标准 GB100000-88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 资料换算成男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 1006.80mm,穿鞋后的重心高度为 1006.80mm+20mm= 1026.80mm,因此对栏杆的最低安全高度确定为 1.05m。对于中高层、高层住宅,由于人们登高和临空俯 视时会产生恐惧的心理,而造成不安全感,如适当提高栏杆高度将会增加人们心理的安全感,故比低层、 多层住宅的要求提高了 0.05m,即不应低于 1.10m。 对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
47、全高度。 4.2.2 高层住宅在十层以上,所受风力明显比低层、多层住宅要大。从调查来看,严寒和寒冷地区由于气 候寒冷、风雪多,外廊型高层住宅都做成封闭外廊(有外墙在墙上开窗户或全部用玻璃窗封闭的挑廊); 地处炎热地区的上海市,因冬季很冷,风雨较多,该市设计标准规定也设封闭外廊。故本条规定在高层住 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所谓主要通道是指居民日常必经之外廊,不包括单元之间的联系 廊等辅助外廊。由于沿外廊一边一般布置厨房、卫生间,需要良好通风,同时考虑防火排烟,故规定封闭 外廊应有能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4.2.3 为防止阳台、外廊及开敞楼体平台物品下坠伤人,设在下部的出入口应采
48、取设置雨罩等安全措施。 4.2.4 在住宅建筑设计中,有的对出入口门头处理很简单,各栋住宅出入口没有自己的特色,形成千篇一 律,以至于住户不易识别自己的家门。本条规定要求出入口设计上要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包括建筑装饰、 建筑小品、单元门牌编号等,同时在出入口处应按户数设置信报箱,三层以上住宅建筑应采用国家标准 住宅楼房信报箱规定的统一规格的信报箱,每户一格。高层住宅由于楼内户数多,需要有保卫、传达、 邮电等服务项目,因此宜在入口处设管理室及信报间。 目前一些住宅小区在规划中考虑了物业管理及组团封闭管理模式,将组团中的数百户的信报箱集中设置在 组团入口处,与管理有机联系在一起。如北京恩济里小区、天
49、津居华里、安华里小区、郑州绿云小区、上 海御桥花园民乐苑等。 4.2.5 设电梯的住宅,其公共出入口通常又设踏步,给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乘轮椅)及老龄人上楼造成很 大困难。本条规定应在住宅楼出入口处设方便轮椅上下的坡道和扶手,以解决因室内外地坪高差带来的不 便。 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 多年来住宅中的垃圾管道、垃圾倒灰口、垃圾掏灰口,成为污染居住环境的主要部位,垃圾管道堵 塞、倒灰口、掏灰门部位尘土飞扬,有机垃圾腐烂、脏臭,蛆蝇滋生,造成居住环境卫生恶劣,居民反映 强烈。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袋装、盒装半成品食品丰富多彩,煤气、暖气迅速发展,人们对 居住卫生环境要求越来越高。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天津、湖州等不少城市提出垃圾革命,取消垃 圾道,改用袋装垃圾,加之物业管理行业兴起,实践证明收效甚佳。本规范规定,住宅不宜设置垃圾道, 要求低层和多层住宅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如对袋装垃圾,在户门外设有暂放位置。中高层以 及高层住宅不设垃圾道时,必须设置封闭的收集垃圾的空间,以便采取其它措施清运垃圾,避免住宅利用 电梯搬运垃圾。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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