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 案例一(道德与法律)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 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 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 “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 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 “你爱喝就喝,关我什 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 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 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 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 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 是因为自己
2、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 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 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 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 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 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 受到道德的谴责。 2、 被告人林某,32 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 年 3 月 2 日下午 2 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 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 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
3、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 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 总计损失价值 1 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 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 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 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 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 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 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 限度,造
4、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 ”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 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 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 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 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 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 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 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 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 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 婆和小姑
5、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第一次,袁某已 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 ,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 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第二 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 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四、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 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 人都不起身。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今天没人 让座就不开车! 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 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公交车上为老人让位是美好的
6、 道德行为,不让坐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 司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罢运侵犯了乘客的权利,这 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义务是人们必须去做的事情,权 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案例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2006 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 20 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 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 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 1、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 二、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 20 周岁)而与 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若 张某请求法院受理离婚时仍未满 20 周岁,则他们的婚姻 属
7、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法院不能受 理其离婚请求;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无效婚姻情 形即不存在,民政部可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因此张某可 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可受理。 (相关理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 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 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 2、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 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其无效婚姻情形便不存在, 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张某可分割; 若张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 2 据司法解释(一)第 15 条,婚姻
8、无效是违法婚姻解除, 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按共 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明为王某一方所有的除外。 (相关理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 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张某与李某于 1991 年结婚。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 没有约定。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 5 间,婚后自由 双方居住。1999 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 2 万元对房 屋重新进行了装修。2001 年 5 月,张某下岗,生活顿感 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有资本, 遂备出让 3 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同年 6 月
9、,李某的 朋友介绍张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张某认 为工作时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李某认为, 经营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作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 定。张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用电器厂,自己 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双方各持已见,争 执不下,张某便起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张某自主经营, 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 1000 元作为共同生活费用。双方 在协议上签合同,张某以 20 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 3 间, 合同经过了公证,张、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 权转移登记。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和张某结婚已经 9 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 借的钱,张某对房屋
10、无权擅自处分,坚决不同意将 3 间 房屋出卖,拒不腾房。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判令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 问:1、张某对房屋有无处分权?为什么? 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因为房屋是张某婚前继承的财产, 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夫妻一 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 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张某所有,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 (详见书本 P221,物权知识) 2、张某夫妻的协议的效力如何? 张某夫妻的协议无疑在他们夫妻内部是有效力的,因为 是他们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张某 夫妻的协议对外(第三人)也要效力,因为该协议经过 公证,可推
11、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因此张某夫妻的协议 对内对外都产生效力。 3、张某婚后的债务如何偿还?为什么? 张某以夫妻双方名义借款 2 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的 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某夫妻协议中规定的“张 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的债务由张某的个人财产偿还。 (详见书本 P221,债权知识) 四、王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 2006 年登记 结婚。丈夫王某是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对于电脑等数 码产品比较喜欢追赶时髦,而妻子李某则觉得电子产品 日新月异,没有必要这么喜新厌旧,而且花费也太高。 2008 年初,一个刚上市标价 5000 余元的数码相机让王 某爱不释手,由于家中钱不多,王某就自做决
12、定把旧的 数码相机折价 2000 元卖给同事。由于旧相机的发票联上 写的是妻子李某的名字,王某还模仿李某的笔迹在发票 上写了“愿卖”二字,同事觉得没有问题当时就把钱付 了。李某有一天发现自己家里的旧相机不见了,问及此 事,才得知已被丈夫处置,这让她非常生气,一方面觉 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又认为王某的同 事在处理这件事情上也有过错:“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 怎么能在一个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呢?这样的买卖 应该是无效的,我要去法院申请撤销!”。而丈夫则觉 得此事已经是生米成熟饭了,再反悔只会让人家笑话, 小两口因为此事几天来口角不断。 解答:法律规定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对于夫妻双
13、 方“内部”而言的,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 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 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做出违背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 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但 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在交易的当时能够确信这是双方 的意思表示,在只有夫或妻单方行使共同财产处理权的 情形下,其交易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王某同事 在购买旧相机的当时,根据王某提供的票据,完全有理 由相信此相机是经夫妻双方同意处置的,作为善意第三 人,他已支付合理价钱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故王某 与其同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范 畴。 五、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14、。后余 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 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 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 1999 年去世,留下遗产 4 万元。2000 年 1 月林某去世, 留有家中财物共值 12 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的遗产:余甲余乙各 2 万。余某已经与刘 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 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 林某的财产:刘某分 8 万,余乙和林丙每人 2 万。12 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 6 万是刘某个人的。 另外 6 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
15、、林丙共同作为第 一继承人均分 6 万,即三人每人 2 万。所以刘某一共是 8 万元,余乙和林丙各 2 万。 案例三(遗产继承以及财产分配问题) 3 一、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 12 间。其 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 商收入建房 4 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 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成立小家 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 2 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 树钢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 李树钢有一友宋健从帮助过李树钢,李树钢想赠与宋健 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钢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 2 间待自己死后赠与宋健的儿子宋明。
16、今年初,李树钢、 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 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 发生纠纷,李玲主张,其兄已死,她是李树钢唯一在世 子女,要求继承李树钢的房屋 12 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 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钢的丧偶儿媳,因 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任平还认为李山也系其 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 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财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 知受遗赠后 3 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 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说明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 2)请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先后顺序。 3)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
17、、李玲、何慧、李洁、李 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 12 间的一栋楼房;被继 承人李金喜,遗产 2 间房(另 2 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 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 ; 被继承人李山,遗产 1 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 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 。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法律规 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 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 后死,同辈同时死亡。 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 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
18、继承李树刚 剩下的遗产 10 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具 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 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 博客第一案 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发现自己被指名道姓地在私人 博客上辱骂。陈堂发与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联系 后,被告知该文章不能删除。近日,陈堂发向南京市鼓 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成为“中国博客第一案”。 时至今日,该案件正处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过程中。 问:应如何看待“中国博客第一案”? 答:“中国博客第一案”的症结所在也是现阶段失范 的网络秩序症结所在。结束混乱的网络秩序才能结束 “中国博客第 N 案”的发
19、生,那么社会管理部门和网民 们就不应该撇开网络传播伦理的落实。这离不开必要的 技术监控、道德规范和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制约等手段, 也离不开各种网络实体的参与。 窃信事件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 19 岁大四女生马蕾蕾(化 名)今年申请了包括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在内的数所国外大 学。当她得知同班女生陈馨(化名)已被明尼苏达大学接 收后,抢先从信箱里窃取了陈馨的大学邀请信,并冒名 陈馨用 E-mail 与美国校方联系,拒绝了对陈馨的留学邀 请,同时推荐了她自己。该校日前召开校长工作会议, 决定开除该学生的学籍。经过调查,学校发现马蕾蕾共 窃取私拆了 4 封来自海外大学的他人信件。据了解,马 蕾蕾 15
20、岁时就以优异成绩考入中科大少年班,曾被评为 2003 年至 2004 年度优秀团员,而且事发前已经收到美 国纽约州立石溪大学的邀请信。 问:马蕾蕾的窃信行为是什么行为? 答:马蕾蕾的窃信行为是可耻的,应受谴责。心理 健康和品德教育都要关注。 马蕾蕾自己把错误行为完全归结于心理不健康;而有专 家认为,她在思想品德上出了问题。从马蕾蕾的悔过书 和自己所接触过的一些案例来看,这个学生的心理确实 存在一些问题,这与学生学习压力大和竞争激烈有很大 关系,但她的行为已经算得上不道德。就这件事而言, 大学生心理健康和思想品德教育问题都需要引起关注。 应试教育已经给学生心理、思想带来一系列问题,社会、 家庭和
21、学校对学生的要求一直以学习成绩这个硬标准为 主,而忽视了人格塑造、思想情操等软标准的培养。这 十分值得警醒。在处理“窃信事件”的过程中,校方承 认平时把大部分精力用于关注学生的学业,对学生的思 想品德教育不够深入细致,因此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 责任。 李甲 14 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路上, 李甲看到某上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 20 元一张, 最高奖金为 5000 元,他便买了一瓶加之 20 元的洗发水, 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 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 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奖,王乙把这 5000 元 钱放到家里的柜
22、子里。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 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 王乙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 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 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 4 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 5000 元钱到商场买了台 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 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经过父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只有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 题,无法退货。 问题: 1. 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 2.李建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3.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1.奖金归李甲所有。合同法第四十
23、七条规定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 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 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李甲年满 10 岁,不满 18 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取得 奖金的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必追认即可取得奖 金所有权。 2.效力待定。法律理由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购买电脑一 般认为是与 14 岁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需要法定代 理人追认,方可生效。 3.可以要求退货。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后,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 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4、。因此父母可以要求退 货。 5.1、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 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 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 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 存款的 1/3 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 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 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 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 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25、 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 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6.1 赵某,男,1986 年 12 月出生。1999 年 7 月到颐 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 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 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 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赵 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 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 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 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赵某推船下水 虽是
26、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 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 法的有关规定,未满 14 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 其加以管教 7.1 李某,男,18 周岁,1996 年 2 月因与孙某发生 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 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 年 8 月,孙、李 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 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 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 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
27、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 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 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 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 了 2 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 1998 年李某已经年满 18 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 为时年为 16 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 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 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 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
28、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9.1 案情:刘某于某日深夜 2 点左右潜入某小区二 楼一户居民家实施盗窃。当刘某从客厅沙发上放着的一 只拎包中偷出 2 千多元现金、一只手机后正欲离去时, 被起来上卫生间的男主人方某发现。方某一把揪住刘某, 刘某用力挣脱,并打开房门奔下楼去。方某顺手拿起茶 几上的玻璃烟灰缸追出去,并砸向已跑下半层楼的刘某 后脑勺,刘某倒地流血昏迷。此时,被惊醒的方某妻子 也走出来,见状急忙打电话报警。约十分钟左右,警察 赶来,将尚处昏迷中的刘某送往医院。途中,刘某苏醒, 后经医生诊断,为轻伤。 问:(1)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8 分) (2)对照正当
29、防卫的条件,分析本案中方某的行为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8 分) (3)方某否是否要对砸伤刘某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3 分) 5 答:(1)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五个条件:正当防卫的 起因是遇到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的时间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的主观 条件是合法的防卫意图,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不能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方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起因是遇到 刘某的不法侵害,方某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刘某, 防卫的时间是刘某的不法侵害已经进行完毕,防卫的意 图是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的限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方某
30、的行为在防卫时 间上和防卫限度上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3)方某对砸伤刘某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 为方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1.案情: 2001 年,魏某与前妻离婚,17 岁的女儿魏敏随 前妻生活.当时魏某将家里全部财产包括一套两室户住房 和 3 万元存款都留给了前妻,自己另租房住。2004 年, 魏某与李丽结婚,次年,李丽生下儿子魏杰并辞去工作, 待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儿子。2007 年,魏某买下一套总 价 80 万元的住房。2009 年 12 月,魏某身患重病医治无 效去世。魏某住院医治之前亲笔写下书面遗嘱,即去世 后家里属于自己的遗产由妻子李丽和儿子魏杰继
31、承。此 时,魏敏已大学毕业工作了两年,月收入三千元左右, 魏杰则刚上小学一年级。另,魏某有一个姐姐魏兰,父 母则早已去世。 问题:(1)本案中,魏某的继承人应按何种方式继承遗 产?为什么? (2)本案中所提及的人员中,哪些人可列入法定 继承人范围?其中哪些人可实现继承权? 为什么? (3)本案中,可供继承的遗产有多少?为什么? 答:(1)魏某的继承人应按遗嘱继承方式继承遗产。因 为魏某生前立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 (2)本案中所提及的人员中,李丽、魏杰、魏敏、 魏兰可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其中李丽、魏杰可实现继 承权。因为魏某的遗嘱中指定李丽、魏杰为其遗产的继 承人,那么除此之外的人均不能实现继承
32、权。 (3)本案可供继承的遗产是 80 元住房的一半和家中 其他财物的一半。因为 80 元住房和家中其他财物是魏某 和妻子李丽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丽的财产,另 一半是魏某的遗产。 2,案情:刘某于某日深夜 2 点左右潜入某小区二楼一户 居民家实施盗窃。当刘某从客厅沙发上放着的一只拎包 中偷出 2 千多元现金、一只手机后正欲离去时,被起来 上卫生间的男主人方某发现。方某一把揪住刘某,刘某 用力挣脱,并打开房门奔下楼去。方某顺手拿起茶几上 的玻璃烟灰缸追出去,并砸向已跑下半层楼的刘某后脑 勺,刘某倒地流血昏迷。此时,被惊醒的方某妻子也走 出来,见状急忙打电话报警。约十分钟左右,警察赶来, 将
33、尚处昏迷中的刘某送往医院。途中,刘某苏醒,后经 医生诊断,为轻伤。 问:(1)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8 分) (2)对照正当防卫的条件,分析本案中方某的行为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8 分) (3)方某否是否要对砸伤刘某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3 分) 答:(1)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五个条件:正当防卫的 起因是遇到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的时间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的主观 条件是合法的防卫意图,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不能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方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起因是遇到 刘某的不法侵害,方某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刘某, 防卫的时间是刘某的不法侵害已经进行完毕,防卫的意 图是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的限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方某的行为在防卫时 间上和防卫限度上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3)方某对砸伤刘某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 为方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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