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 业 务 商 户 合 作 协 议 商 户 ( 合 同 签 署 页 甲 方 落 款 处 签 章 的 主 体 , 以 下 称 “甲 方 ”) 与 XXX(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乙 方 ”) 经 友 好 协 商 , 本 着 平 等 、 自 愿 、 诚 信 、 互 利 的 合 作 原 则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双 方 就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XXX 业 务 服 务 事 宜 签 订 本 协 议 , 并 承 诺 共 同 遵 守 。 通 用 条 款 1. 甲 方 责 任 和 义 务 1.
2、1. 遵 守 国 家 机 关 和 行 业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行 业 规 范 , 接 受 乙 方 业务受理培训、指导和监督。 1.2.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资料、 营业执照、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等 真 实 、 合 法 、 有 效 , 并 承 担 因 信 息 和 身 份 资 料 不 准 确 、 不 真 实 、 不 及 时 和 不 完 整 而 引 发 的 一 切 责任。 1.3. 当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时, 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 乙
3、 方 , 并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如 因 甲 方 未 及 时 履 行 上 述 责 任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甲方自行承担。 1.4. 甲 方 须 妥 善 保 管 在 乙 方 业 务 系 统 注 册 的 商 户 账 户 及 密 码 , 因 甲 方 商 户 账 户 和密 码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5. 甲 方 发 生 业 务 承 包 或 转 让 时 ,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 不 得 将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XXX 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1.6. 甲 方 承 诺 积 极 配 合 乙 方 处 理 因 为 系 统 升 级 、 网 络 故
4、障 等 原 因 导 致 的 结 算 数 据 出 错 等 , 如 出 现 多 结 算 现 象 , 甲 方 同 意 在 后 续 结 款 中 直 接 扣 除 乙 方 多 结 的款 项。 1.7. 甲 方 有 义 务 及 时 、 妥 善 处 理 与 甲 方 用 户 之 间 的 投 诉 和 纠 纷 , 并 承 担 全 部 法 律责 任,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乙方的声誉和形象或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1.8. 甲 方 有 权 获 得 XXX 相 关 的 技 术 咨 询 和 服 务 , 并 有 义 务 及 时 下 载 乙 方 系 统 平 台 上 的 交 易 数 据 并 存 档 , 如 对 交 易 的 账 务 处 理
5、 有 疑 问 , 有 向 乙 方 提 出 查 询的 权利。 1.9. 当 交 易 存 在 诈 骗 、 被 盗 用 、 洗 钱 、 偷 税 等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时 , 甲 方 有 义 务 随 时 配 合 、 协 助 乙 方 或 其 他 司 法 、 职 能 部 门 调 查 可 疑 交 易 、 冻 结 可 疑 账 户, 提供完整的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 2. 乙 方 责 任 和 义 务 2.1. 乙 方 有 权 审 核 甲 方 XXX 业 务 用 途 , 对 不 符 合 国 家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及 其 他 制 度 规 定 的 、 非 法 的 业 务 , 乙 方
6、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操 作 , 并 有 权 采 用 一 切合 法手段追究甲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2.2.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情 况 决 定 对 XXX 的 产 品 功 能 和 服 务 进 行 修 改 、 升 级 , 并 暂 停向 甲方提供系统服务,但有义务提前告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 2.3. 乙 方 有 合 理 理 由 认 定 交 易 存 在 可 疑 之 处 , 或 有 合 理 根 据 怀 疑 甲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 有 违 规 交 易 或 欺 诈 交 易 行 为 时 , 乙 方 有 权 采 取 暂 缓 甲 方 全 部 或 部 分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 中 止 甲
7、方 XXX 业 务 受 理 等 措 施 。 如 甲 方 涉 及 套 现 、 违 规 交 易 , 乙 方 可 冻 结 持 有 或 扣 划 甲 方 款 项 , 直 至 乙 方 认 为 甲 方 的 欺 诈 交 易 对 除 甲 方 外 的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无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能 。 乙 方 拥 有 “违 规 交 易 ”最 终 解释权。 2.4. 在 支 付 交 易 成 功 后 , 若 出 现 支 付 人 拒 付 以 及 其 它 无 法 确 定 责 任 人 事 故 造 成 的 争 议 时 , 乙 方 通 知 甲 方 , 由 甲 方 协 调 解 决 ; 当 甲 方 与 客 户 无 法
8、取 得 一 致 意 见 , 无 法 协 调 解 决 时 , 若 该 争 议 或 事 故 起 因 于 甲 方 过 错 的 , 则 从 甲 方 的 清算账户中扣除该拒付款项。 2.5. 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的交易纠纷 , 甲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有效处理完 毕 , 如 不 能 处 理 完 毕 , 则 乙 方 有 权 对 支 付 人 提 出 的 退 款 请 求 ( 在 甲 方 账 户 有 足够余额的情况下)进行退款处理,并解除本协议。 2.6. 乙 方 有 义 务 对 经 查 实 的 交 易 差 错 或 乙 方 需 调 整 的 账 务 , 负 责 按 照 差 错 及 争 议 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
9、处理。 2.7. 乙 方 有 义 务 按 协 议 规 定 及 时 将 结 算 资 金 划 入 甲 方 在 本 协 议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并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收取各项服务费用。 2.8. 乙 方 有 权 获 取 跟 甲 方 账 单 支 付 相 关 的 交 易 清 单 信 息 , 但 乙 方 有 保 密 义 务 。 3. 保 密 条 款 3.1. 在 未 经 协 议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前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就 本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向 协 议 方 以外的第三方公布。 3.2. 根 据 本 协 议 , 双 方 的 市 场 资 料 和 其 他 商 业 资 料 ,
10、 对 协 议 方 以 外 的 第 三 方 保 密。 3.3. 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终结后五年内仍然有效。 4. 协 议 变 更 和 解 除 4.1. 除 本 协 议 及 其 附 件 中 已 另 有 规 定 外 , 任 何 一 方 如 因 未 能 完 全 履 行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导 致 本 协 议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或 继 续 履 行 没 有 实 际 意 义 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作协议。 4.2. 甲 方 出 现 下 列 任 一 种 情 形 时 , 乙 方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甲 方 XXX 业 务 , 单 方 面 无 条 件 终 止 本 协 议
11、, 由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相 关 损 失 和 风 险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 。 乙方有权根据风险管理规定,使用甲方的相关风险信息。 4.2.1. 虚 假 申 请 : 以 虚 假 资 料 或 冒 用 其 它 商 户 的 资 料 向 乙 方 申 请 为 签 约 商 户 ; 4.2.2. 套现:甲方和/ 或甲方员工与用户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甲方和 /或甲方 员工使用 XXX 业务以虚假交易套取现金; 4.2.3. 套 取 交 易 补 贴 : 甲 方 和 /或 甲 方 员 工 与 用 户 或 其 它 第 三 方 勾 结 , 或甲方 和/或甲方员工利用 XXX 业务以虚假交易套取交易补贴
12、及奖励; 4.2.4. 其它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4.3. 甲 方 因 业 务 变 更 、 终 止 或 主 体 注 销 未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在 联 系 无 反 馈 的 情况下,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4.4. 乙 方 根 据 业 务 整 体 运 作 、 风 险 管 理 、 外 部 环 境 等 情 况 , 享 有 选 择 暂 停 、 终 止本协议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服务之权利,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4.5. 协 议 解 除 或 终 止 后 , 甲 方 有 义 务 对 合 作 期 内 发 生 交 易 的 支 付 人 提 出 的 退 款 请 求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乙 方 保 留
13、 直 接 用 甲 方 账 户 资 金 向 支 付 人 退 款 的 权 利 , 并有权协助或代表支付人向甲方追偿退款。 5. 免 责 条 款 5.1. 若 遇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政 策 调 整 , 或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乙 方 的 合 作 银 行 、 合 作 机 构 、 合 作 伙 伴 的 相 关 政 策 有 所 调 整 的 , 调 整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另 一 方 , 由 双 方 协 商 议 定 , 如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 被 要 求 调 整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协 议 。 5.2. 对 于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乙 方 不 能 控 制
14、的 原 因 造 成 的 服 务 中 断 或 其 它 缺 陷 , 乙 方 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5.3. 因 第 三 方 系 统 故 障 引 起 的 双 方 业 务 系 统 暂 时 性 不 能 或 部 分 不 能 提 供 哆 啦 宝业务的,甲乙双方免责。 6. 其 他 6.1.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XXX 业 务 服 务 , 对 于 甲 方 与 消 费 者 在 出 售 商 品 的 质 量 、 数 量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上 有 任 何 争 议 、 投 诉 或 其 它 纠 纷 , 应 由 甲 方 与 消 费 者 直 接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 6.2. 除 本 协 议 及 其 附 件 中 已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任 何 一 方 如 因 未 能 完 全 履 行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造 成 其 它 方 损 失 的 , 应 负 责 赔 偿 其 它 方 因 此 而 产 生的直接损失、损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或开支。 6.3.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1 年。 6.4. 如 双 方 在 协 议 执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 应 首 先 本 着 友 好 协 商 的 精 神 商 议 解 决 , 如 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5. 本 协
16、 议 修 改 、 补 充 、 变 更 , 必 须 经 过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并 经 双 方 签 署 书面协议后方能生效, 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 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6.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 传真与扫描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 第一联 XXX 留存 1 XXX 业 务 产 品 条 款 序 号 XXX 业 务 交 易 费 率 结 算 周 期 起 结 金 额 备 注 1 微 信 支 付 0.6 % 2 支 付 宝 0.55 % 3 京 东 钱 包 % 4 QQ 钱 包 % T+1 结 算 , 节
17、假 日 顺 延 1 元 2 特 殊 约 定 ( 非 必 选 项 ) 经 双 方 协 商 , 甲 方 自 愿 承 诺 不 与 合 作 。 乙 方 运 作 模 式 类 似 的 第 三 方 开 展 任 何 形 式 的 合 作 。 甲 方 承 诺 的 期 限 为 : 合 同 期 限 内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如 违 反 上 述 约 定 , 甲 方 同 意 10 倍 补 偿 乙 方 给 与 合 作 期 内 的 所 有 优 惠 费 用 。 3 结 算 信 息 甲 方 结 算 账 户 信 息 ( 对 公 结 算 )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开 户 帐 号 甲 方 ( 签 章 ) : 乙 方
18、 ( 签 章 ) : XXX(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结 算 授 权 书 XXX(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我 公 司 与 贵 公 司 合 作 支 付 业 务 , 现 委 托 贵 公 司 将 我 公 司 支 付 产 生 的 所 有 清 结 算 资 金 全 部 结 算 至 我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指 定 代 表 人 ) 的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中 。 因 本 授 权 产 生 的 所 有 纠 纷 与 XXX(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无 关 , 由 我 公 司 自 行 承 担 。 结 算 账 户 信 息 ( 开 户 银 行 具 体 到 支 行 ) 账 户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 账 户 : 法 定 代 表 人 : 指 定 代 表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一联 XXX 留存 第二联 特约商户留存 不 予 填 写 不 予 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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