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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推荐:08年考468分考生的笔记——刑事诉讼法.doc

1、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 页 共 110 页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念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 1) 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 2) 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 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目的 F1

2、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 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 2)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 3) 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 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任务 F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3、,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 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证人权 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应当并重,而不能偏重其一,更不能以牺牲某一方面为代价片面追求某一种目的。这是因 为只强调追究犯罪,忽视保障人权。势必违反程序,造成较高的错案率。最终既不能保障 人权,反之只强调保障人权,忽视追究犯罪,势必放纵犯罪,社会成员的人权也得不到保 障。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才能正确指导司法工作人员进行 刑事诉讼活动,维护国家

4、的长治久安。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的都是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序 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程序公正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因为程序公正 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 实体公正要求: 1) 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2) 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3) 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4) 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要求: 1) 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 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

5、利。 3)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4)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2 页 共 110 页 5) 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6) 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诉讼效率 坚持诉讼效率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要做到: 1) 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要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 2) 对羁押的期间进行严格的限定。 3) 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原则。 4) 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根本目的 与一般法律一致,均期望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刑事诉讼

6、目的 直接目的 1) 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 犯罪的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 2) 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 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 分行使。 内容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率诸多内容,其中每项内容又包含非常丰富的内 涵。 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目标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事诉讼价值 实现 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率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现来实现的。 刑事诉讼主体 种类 1) 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

7、权、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 2) 直接影响诉讼的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 3) 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职能 种类 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审判。 刑事诉讼结构 含义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 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 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阶段 含义 在刑事诉讼中,要进行报案、控告等材料的审查,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搜查, 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证据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

8、后 陈述,评议和宣判等活动。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公安机关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察院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监督 法院 审判、决定逮捕(被告人) 、只有司法拘留权 享有侦查权:六个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公安机关、检察院】 F3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9、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F4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判断: 有无管辖有无职权是否合法法律手续诉讼程序文书正确诉讼期间 1)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后果: 2) 一审程序违法,二审发回重审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3 页 共 110 页 F3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1) 不受

10、“行政机关” 干涉,而非任何机关 2) 两院分别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3) 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人民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4) 刑诉有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而民诉则只有再审抗诉 F5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F7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7 日内) ,人

11、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15 日内) 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 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审查批捕监督 对提请批捕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批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 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 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 证据材料。对于

12、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 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查起诉监督 对移送起诉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 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庭后监督】 。 对一审裁判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检察院认

13、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 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 对生效裁判的监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 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 对监外执行的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 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 新核查。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

14、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 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 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执行监督 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 正。 F8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4 页 共 110 页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 所有诉讼参与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辩论、书写文书。 【包括:辩护人、证人、鉴定人】 2) “应当”为“ 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公

15、检法三机关都有义务提供翻译。 3) “应当”用“ 当地通用的语言 ”进行讯问、审判。 F9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 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侦查阶段 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候审等事宜。 起诉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 审判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F11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

16、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 证明责任,控方负“举证责任”,例外:“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 “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绝密物品、文件罪” 2) 对于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案件的处理 a)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一补:可以不起诉 二补:应当不起诉】 b) 一审疑罪:为无罪判决 c) 二审疑罪:发回重审或改判 d)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e) 再审疑罪:无罪判决 3) 延伸精神 a) 废除免予起诉,修改为“不起诉” b) 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

17、疑人”,而从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改 称为“被告人” c) 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d) 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 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F12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1)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或证人,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2)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F1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

18、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具体情形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不 立 案 撤 销 案件 不 起 诉 宣 告 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不 立 案 / 不 受理 撤 销 案件 不 起 诉 终 止 审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不 立 案 / 不 受理 撤 销 案件 不 起 诉 终 止 审理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 撤回告诉的

19、不 立 案 / 不 受理 撤 销 案件 不 起 诉 终 止 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不 立 案 / 不 受理 撤 销 案件 不 起 诉 终 止 审 理 或宣告无罪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5 页 共 110 页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 立 案 / 不 受理 撤 销 案件 不 起 诉 终 止 审理 F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

20、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1)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 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处理: 1) 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 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 在第二审程序中

21、,如果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 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 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十一)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必须适用我国法】 F16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其他规定 F6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 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

22、有任何特权。 F10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F13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F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 人民法院的调查核实证据权“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来实现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监督。 (二)诉讼参与人 1) “诉讼参与人” 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2)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

23、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 “法定代理人” 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 “诉讼代理人” 是指 a)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委托的人 b)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人 c) 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人 5)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F82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6 页

24、共 110 页 (二)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 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当事人均享有的诉讼权利: 1)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 申

25、请回避权。 3) 控告权。 【对公安司法人员侵犯权利的控告权】 4)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并就证据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 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互相辩论等。 5) 申诉权。 诉讼权利 1) 申请复议权: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 申诉权: a)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 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 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 立案。 b) 对检查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人民检

26、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 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c) 对生效裁判的申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3) 委托申诉代理人的权利: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 自诉权: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 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申请抗诉权: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被害人 诉讼义务 1) 如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作出陈述,如果故意捏造事 实,提供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 接受公安司

27、法机关的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 3) 遵守法庭纪律,回答提问并接受询问和调查。 自诉人 诉讼权利 1) 提起自诉权: 2) 委托诉讼代理权: 3) 和解、撤诉、调解权: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并有权在人 民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 4) 程序参与权:自诉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 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7 页 共 110 页 5)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

28、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 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 法调取。 6) 上诉权: 7) 申诉权: 诉讼义务 1) 承担举证责任: 2) 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 按时出席法庭审判: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 4) 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 诉讼权利。 1)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 辩护权: 3) 拒绝回答权: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

29、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4) 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 10 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5) 参加法庭调查权: 6) 参加法庭辩论权: 7) 最后陈述权: 8) 反诉权: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诉讼权利 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1) 申请复议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 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2) 申请控告权: 3)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于人

30、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 措施。 4) 申诉权: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第 2 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5) 上诉权: 程序 保障权 1) 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2) 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独立、公正的审判 3)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 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 4) 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

31、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5) 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6) 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诉讼义务 1)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 2) 接受侦查人员的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3) 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4) 依法按时出席法庭并接受法庭审判 5) 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6) 对于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义务履行或协助执行 附带民事 诉讼 当事人 提起主体 1) 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本人,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 2) 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

32、近亲属 3)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8 页 共 110 页 4)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 诉讼权利 1)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2) 申请回避权 3) 委托诉讼代理人 4) 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5) 申请先予执行 6) 参加法庭调查,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和证据作出陈述和发表意见,参加法 庭辩论。 7) 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行和解。 8)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

3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 出上诉。 9)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 原告人 诉讼义务 1) 提供证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2) 如实陈述案情 3) 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活动 4) 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赔偿主体 1) 刑事诉讼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 被害人 2)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3)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4)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此外,附带民事

34、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 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准许。 被告人 诉讼权利 1) 委托诉讼代理人 2) 有权提起反诉 3) 有权申请回避 4) 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5) 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和解 6)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 7)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 有权提出申诉 被告人 诉讼义务 1) 如实陈述案情 2) 按时出席法庭审判,接受调查 3) 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4) 遵守法庭

35、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5) 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单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大致相同。 解释中有特殊规定: 1) 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 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 3) 人民法院对诉讼代表人有权进行拘传。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 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4) 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单位被害人 单位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致相

36、同。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9 页 共 110 页 地位 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 职责 依法保护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同时,法定代理人负有监督被代理人行为的责任。 法定代理人 诉讼权利 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 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例如服刑等。 同时,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还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1) 被告人

37、、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有 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但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 3) 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无权独 立地提起上诉。 诉讼代理人 地位 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辩护人 主体范围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特点 1) 证人必须是了解

38、案件情况的人。 2) 证人必须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证人优先性】 3) 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条件 1)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必须具备的条件: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2)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3) 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 人。 诉讼权利 1)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 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3) 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4) 对于其因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救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 5) 有权要求公安司法

39、机关保证其本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证人 诉讼义务 1) 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 回答公安司法人员的询问。 3) 出席法庭审判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 4) 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5) 对于公安司法人员询问的内容予以保密。 条件 1) 应当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 2) 鉴定人应当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 3) 鉴定人应当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无利害关系。 鉴定人 诉讼义务 1) 如实作出鉴定,不得故意作出虚假鉴定。如果故意作出虚假鉴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2) 对于在鉴定过程中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人员的隐私,应当保密。 3

40、) 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应当亲自出庭作证,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的根据和理由,并 接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审判人员的发问、询问。 4) 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翻译人员 诉讼义务 1) 实事求是,力求准确。2) 对于提供翻译活动所获知的案件情况和他人的隐私,应当保密。 第四章、管辖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0 页 共 110 页 第一节、立案管辖 F18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

41、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 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军队保卫部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两类:针对国防 利益或部队利益所实施的犯罪、现役军人犯罪;注意:现役军人犯罪如果是渎职犯罪、贪污受贿案件的 归军事检察院管辖,如

42、果是自诉案件归军事法院直接受理,并不都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 c) 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监狱直接受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犯罪主体是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第二是犯罪地点是在监狱里。 】 d) 走私犯罪案件侦查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走私犯罪案件 这里还需要排除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不需要侦查) 特别提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涉税案件、 伪证罪、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非国有)公司企 业人员受贿案、 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都由公安机关 管辖。 F225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

43、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 贪污贿赂犯罪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 破坏选举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4) 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他重大犯罪 GJ9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 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GJ10 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

44、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 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 省级人民检察院。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 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GJ15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

45、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 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A.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绝对自诉) 1) 侮辱、诽谤案(刑法 246 条第 1 款,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 257 条第 1 款,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 3) 虐待案(刑法 260 条第 1 款,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 4) 侵占案(刑法 270 条,但职务侵占除外)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1 页 共 110 页 B. 人民检察院

46、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相对自诉) 1)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 234 条第 1 款,必须是轻伤案件) ; 2)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 245 条) ; 3)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 252 条) ; 4) 重婚案(刑法 258 条) ; 5) 遗弃案(刑法 261 条) ;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7)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8)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C. 【公诉转自诉】被

47、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 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SF1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48、规定的); 3.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 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 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

49、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 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四)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第一种 交叉管辖 LJ6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 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 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 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分案侦查为主,并案侦查为辅】 第二种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范围时,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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