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如 何 计 算 征 收 一 、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计 算 公 式 该 年 度 应 缴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在 职 职 工 年 汇 总 人 数 *安 置 比 率 0.8% 安 置 残 疾 人 年 汇 总 人 数 *上 一 年 度 月 社 平 工 资 * 60%*( 1 减 免 比 率 ) 二 、 有 关 填 报 数 据 口 径 解 释 1、 缴 费 年 度 : 当 年 应 申 报 缴 纳 上 一 年 度 , 即 2006 年 应 申 报 缴 纳 2005 年 度 应 缴 的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 2、 “在 职 职 工 年
2、汇 总 人 数 ”-指 整 个 缴 费 年 度 在 职 职 工 按 月 汇 总 人 数 之 和 。 在 职 职 工 人 数 可 比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允 许 计 算 扣 除 计 税 工 资 的 职 工 人 数 。 例 如 某 单 位 2005 年 度 各 月 在 职 职 工 人 数 分 别 为 : 1 月 10 人 , 2 月 为 20 人 , 3 月 10 人 , 4 月 20 人 , 5 月 10 人 , 6 月 20 人 , 7 月 10 人 , 8 月 20 人 , 9 月 10 人 , 10 月 20 人 , 11 月 10 人 , 12 月 20 人 ; 则 “在 职 职 工
3、 年 汇 总 人 数 ” =10+20+10+20+10+20+10+20+10+20+10+20=180 人 3、 “安 置 残 疾 人 年 汇 总 人 数 ”-该 数 据 由 残 疾 人 就 业 管 理 中 心 提 供 , 各 单 位 务 必 认 真 核 对 是 否 准 确 。 例 如 某 单 位 2005 年 度 安 置 残 疾 人 各 月 分 别 为 : 1 月 1 人 , 3 月 2 人 , 4 月 2 人 , 9 月 1 人 , 10 月 2 人 , 11 月 3 人 , 12 月 2 人 , 其 余 月 份 未 有 安 置 残 疾 人 。 则 : “安 置 残 疾 人 年 汇 总
4、 人 数 ” 1 2 2 1 2+3+2 13 人 4、 “减 免 比 率 ”-该 数 据 由 残 疾 人 就 业 管 理 中 心 提 供 , 请 各 单 位 务 必 认 真 核 对 是 否 准 确 。 5、 “安 置 比 率 ”-安 置 比 率 为 0.8% ( 依 据 厦 府 2006 126 号 厦 门 市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实 施 办 法 第 五 条 ) 。 以 上 数 据 均 核 对 准 确 后 进 行 申 报 。 如 对 “安 置 残 疾 人 年 汇 总 人 数 ”及 “减 免 比 率 ”数 据 有 疑 义 的 , 也 可 进 一 步 联 系 残 疾 人 就
5、业 管 理 中 心 。 联 系 电 话 : 年 审 和 征 收 管 理 科 ( 审 核 减 免 比 率 ) ; 5108171 5324175 核 定 检 查 科 ( 审 核 安 置 残 疾 人 年 汇 总 人 数 ) : 5324173 5324372 三 、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1、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按 年 进 行 申 报 。 通 常 当 年 8 月 至 次 年 7 月 期 间 , 只 能 申 报 上 一 年 度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 例 如 2006 年 11 月 只 能 申 报 2005 年 度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 2、 电 子 申 报
6、 户 可 直 接 通 过 网 站 进 行 申 报 。 但 需 注 意 的 是 : 同 一 缴 费 年 度 的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如 果 已 申 报 过 的 , 网 站 不 能 再 进 行 二 次 申 报 。 因 此 在 申 报 环 节 务 必 认 真 填 写 和 核 对 申 报 数 据 , 做 到 准 确 申 报 。 如 果 事 后 发 现 申 报 错 误 要 对 该 年 度 已 申 报 数 据 重 新 调 整 申 报 的 , 需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经 税 务 人 员 审 核 确 认 后 在 税 务 部 门 进 行 申 报 。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一 年
7、 交 一 次 ,征 缴 标 准 : 本 单 位 应 缴 年 度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 上 年 度 从 业 人 员 总 数 1.5%-本 单 位 已 安 排 从 业 残 疾 人 员 总 数 ) 年 计 税 工 资 数 征 缴 比 例 A、 上 年 度 从 业 人 员 总 数 : 指 上 年 度 计 提 计 税 工 资 的 人 数 ; B、 本 单 位 已 安 排 从 业 残 疾 人 员 总 数 : 指 经 张 家 港 市 残 疾 人 劳 动 服 务 所 核 定 的 人 数 ; C、 年 计 税 工 资 数 : 按 12000 元 计 算 ; D、 征 缴 比 例 : 1、 从 业
8、 人 员 总 数 在 500 名 以 下 的 , 征 缴 比 例 为 50%; 2、 从 业 人 员 总 数 在 500-5000 名 之 间 的 , 500 名 以 下 按 50%; 500 名 以 上 部 分 按 30%征 收 ; 3、 从 业 人 员 总 数 在 5000 名 以 上 的 , 征 缴 比 例 30%。 举 例 : 甲 单 位 有 从 业 人 员 300 名 , 其 中 经 核 定 残 疾 人 员 数 2 名 , 应 缴 残 保 金 = ( 3001.5%-2) 1200050%=15000 元 。 一 、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计 算 公 式 该 年 度 应 缴
9、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在 职 职 工 年 汇 总 人 数 *安 置 比 率 0.8% 安 置 残 疾 人 年 汇 总 人 数 *上 一 年 度 月 社 平 工 资 * 60%*( 1 减 免 比 率 ) 二 、 有 关 填 报 数 据 口 径 解 释 1、 缴 费 年 度 : 当 年 应 申 报 缴 纳 上 一 年 度 , 即 2006 年 应 申 报 缴 纳 2005 年 度 应 缴 的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 2、 “在 职 职 工 年 汇 总 人 数 ”指 整 个 缴 费 年 度 在 职 职 工 按 月 汇 总 人 数 之 和 。 在 职 职 工 人 数 可 比
10、照 企 业 所 得 税 允 许 计 算 扣 除 计 税 工 资 的 职 工 人 数 。 例 如 某 单 位 2005 年 度 各 月 在 职 职 工 人 数 分 别 为 : 1 月 10 人 , 2 月 为 20 人 , 3 月 10 人 , 4 月 20 人 , 5 月 10 人 , 6 月 20 人 , 7 月 10 人 , 8 月 20 人 , 9 月 10 人 , 10 月 20 人 , 11 月 10 人 , 12 月 20 人 ; 则 “在 职 职 工 年 汇 总 人 数 ” =10+20+10+20+10+20+10+20+10+20+10+20=180 人 3、 “安 置 残
11、疾 人 年 汇 总 人 数 ”该 数 据 由 残 疾 人 就 业 管 理 中 心 提 供 , 各 单 位 务 必 认 真 核 对 是 否 准 确 。 例 如 某 单 位 2005 年 度 安 置 残 疾 人 各 月 分 别 为 : 1 月 1 人 , 3 月 2 人 , 4 月 2 人 , 9 月 1 人 , 10 月 2 人 , 11 月 3 人 , 12 月 2 人 , 其 余 月 份 未 有 安 置 残 疾 人 。 则 : “安 置 残 疾 人 年 汇 总 人 数 ” 1 2 2 1 2+3+2 13 人 4、 “减 免 比 率 ”该 数 据 由 残 疾 人 就 业 管 理 中 心 提
12、供 , 请 各 单 位 务 必 认 真 核 对 是 否 准 确 。 5、 “安 置 比 率 ”安 置 比 率 为 0.8% ( 依 据 厦 府 2006 126 号 厦 门 市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实 施 办 法 第 五 条 ) 。 以 上 数 据 均 核 对 准 确 后 进 行 申 报 。 如 对 “安 置 残 疾 人 年 汇 总 人 数 ” 及 “减 免 比 率 ”数 据 有 疑 义 的 , 也 可 进 一 步 联 系 残 疾 人 就 业 管 理 中 心 。 联 系 电 话 : 年 审 和 征 收 管 理 科 ( 审 核 减 免 比 率 ) ; 5108171 5324175 核 定 检 查 科 ( 审 核 安 置 残 疾 人 年 汇 总 人 数 ) : 5324173 5324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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